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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2020-02-25张少卿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9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魏 鑫 张少卿

(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 河南 郑州 450000)

我国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在公司立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它对于我国预防和打击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而产生的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由于人格否认制度在立法之中的缺陷,使得人格否认制度不能够在实践中发挥其最大的作用。鉴于此,笔者认为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立法上的完善

(一)扩大适用范围

伴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清晰的认识到,保障股东的利益仅仅是公司责任的一个方面。在对公司的理解上,学者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即公司是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者组成的契约组织。这一理论在公司法中则体现为公司的社会责任。除了传统的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外,其他利益主体的定位上,应当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认定为基于行政或劳动等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债权人。我国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立法中之加强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增加针对社会公共利益这方面的保护。所以,司法部门应当对公司法中的债权人做扩大解释,应当包括职工、国家机关和其他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组织等。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彻底的保护社会利益。

(二)增加适用情形

我国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的规定过于形式化,而现实中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则具有开放这一特点,这就阻碍了这一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很好的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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