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重大性”标准问题研究
2020-02-25柳江红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9期
柳江红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22)
一、我国信息披露制度“重大性”标准的内涵
(一)“重大性”标准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而“重大性”标准的监管尤为重要。而监管的标准主要便侧重于何为“重大性”,从字面上理解,是指某一件事的体积、重量、程度的比重较大。但是仅仅从字面上的理解是不足够的,这也要求我们进一步对“重大性”标准有更深刻的理解。对于重大性标准的一个判定是关键,故我们首先需要对与“重大性”标准相关的学说做一个探讨,在此必须提及“股价敏感说”与“投资者敏感说”
1.股价敏感性标准。股价敏感性标准认为只要某种公开信息可以影响到证券市场价格,那么该信息就属于重大信息。[2]德国以“股价敏感说”为主流学说,德国对于“重大性”的理解主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因为股票的价格背后反映的是证券市场的竞争是否激烈。当证券市场上的证券竞争主体及证券从业者关注的股价受到冲击时,他们会密切关注股市的信息披露状况,由此调整作战方案,调整自身的产业结构,同样需要考量公司的运营状况,为公司应对市场风险作出一个评估,以求及时解决股价波动给本公司带来的影响。一般情况下法官在审理重大信息涉及到股票价格的案件时,由于法官的能力是有限的,市场上的影响因素风云莫测,所以针对具体案例要进行一个具体的分析,而不能作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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