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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下我国金融业地方监管研究

2020-02-25石韩玉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9期
关键词:信息

石韩玉

(苏州大学 江苏 苏州 215006)

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和监管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监管逐渐放开,我国先后批准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批准商业银行建立基金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当前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方式主要有金融集团控股和金融行业公司控股两种。前者以金融集团作为控股公司,在各个金融子行业设立子公司进行混业经营,如中信集团旗下有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信诚人寿和中信信托等;后者以银行、保险公司等具体金融行业公司为母公司,在其他金融子行业设立子公司进行混业经营,如中国建设银行旗下有建信基金、建信信托、建信人寿等。

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弥补监管的不足,应对混业经营趋势,我国先后成立了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立了“一委一行两会”的监管体系,也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逐渐进入混业经营时代。我国的监管体系以分业监管为主,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则根据监管对象的行业归属和业务界定分别进行微观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其中,银保合并成立银保监会后,除了保留原先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增加了对信托业、租赁业等行业的监管。

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地方监管问题

一是地方监管权力与金融风险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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