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在实务中面临的困境及解决思路
——以银行金融债权为例
2020-02-25黄伊拉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黄伊拉
(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310009)
一、案例简介
2015年6月,A公司以自有房产为B公司在C银行办理5000万元最高额借款并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7月,A公司与C银行订立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于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C银行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本金余额5000万元的担保。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公司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实现公司债权的费用以及对于借款人应当向银行进行支付的其他款项。之后,A与C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并取得了记载债权数额为5000万元的他项权证证书。截至2016年3月,B公司因经营不善,逾期归还C银行借款本金4900万元、利息77万元。另外,C银行支出律师费200万元,合计债权5177万元。因B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故C银行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归还C银行5177万元欠款,同时A公司应当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理,一审法院最终判决C银行有权对A公司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后在50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C银行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与C银行在《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有明确约定,抵押担保限额5000万元仅是针对本金的担保额度,而利息及债务人逾期还款产生的违约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等相关款项仍属于担保范围,在查明B公司对于借款本金数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C银行对B公司所欠全部债务均有权在A公司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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