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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框架对商业银行监管模式引导作用探究
——以一则银行质押权实现案例为视角

2020-02-25吉力翔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银行

吉力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 太原030009)

在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外部监管机构常以非现场监管为措施。面对行业风险高发的情况,以及由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所引发流动性风险对商业银行经营造成冲击的情况,凸显出加强并完善监管的迫切性。

一、商业银行监管模式概述

(一)银行资产保全业务是贷后管理的一项特殊业务

公共利益说认为,在金融市场的自然垄断下,由于市场上的银行数量稀少,导致大量的资金由几家垄断个体提供,这样必然导致资金价格失灵,价格晴雨表作用不明显导致资金资源难以得到优化配置。作为公共利益的一部分,银行业在运营过程中集中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银行的资产、风险、负债、财务、资本处于危险之中。这对于公共资源的高效配置来说,是低效率的表现,因此要在业务合同中增加物权法规定的有关内容,以及有利于保护银行债权的条款。对于已经印制的业务合同文本,各商业银行应通过总行统一制订,将物权法有关规定以“补充条款”形式补充到业务合同中去,以指导各级行通过运用物权法来维护银行贷款的安全。各商业银行总行也可以直接对现有合同文本进行修订、完善,形成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统一的新的格式合同文本,确保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从广义上讲,银行资产保全业务是贷后管理的一项特殊业务,物权法实施后对资产保全业务最大的影响,体现在物权法规定的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基本原则”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利于抵债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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