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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土地发展权的法理基础与入法路径

2020-02-25吕翾

法治社会 2020年2期

吕 翾

内容提要:土地发展权是一项具有动态、立体和增量意涵的新型土地用益物权。在土地开发利用关系的调整时点与权利内涵上,土地发展权与其他土地用益物权之间存在一定区隔性。在权利来源上,土地发展权也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与其他土地用益物权及其构成的体系间具有兼容性。将土地发展权纳入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符合民事物权生成与发展的规律,具体路径上,须明确土地发展权的入法方式与权利构造,在此基础上协调静态土地物权和动态土地权利的运行。

土地发展权一词来自对国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实践衍生出的Land Development Right 的翻译,属“权利舶来品”。鉴于中国特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及用途管制型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从法理上看,中国土地利用管理与空间规划实践中现实地存在隐性的、由国家所有的土地发展权。但这一“权利”尚未被清晰认知并安放于法定的土地法权体系之中。在国土空间规划法制建构与空间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这一源于土地规划管制而产生的“新型权利”亟待权利化与法制化,以调整因空间规划实施而对土地所有权及土地用益物权进行公用征收、使用、限制与公用权利变换等活动中产生的公权实施与私权保护的划界与协调关系。因此,如何对这一权利的概念与内涵作一中国式的准确界定,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逻辑前提,更是在中国现行地权结构形态下避免体系矛盾及制度内容和规范之冲突,从而使土地发展权制度顺利“落地”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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