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抵债”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2020-02-25黄承东
法制与经济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律
黄承东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530006)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以物抵债案例,①“以租抵债”“以劳务抵债”也不少见。②然而不同法院在处理“以租抵债”案件对“以租抵债”的性质认知不一致。
(一)构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部分法院认为“以租抵债”行为构成租赁法律关系,租金与旧债相抵属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租金的支付形式,不影响双方的租赁法律关系性质,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执复690号执行裁定书中就认为旧债的债务抵冲租金,不影响双方租赁合同性质。③
(二)系使用权抵偿欠款的合同之债
部分法院则认为以租抵债行为实为所抵之债的延续,是使用权抵偿欠款的合同之债,不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15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申3757号民事裁定书中就认为以租抵债中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性质不同,不能援用传统租赁合同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④
(三)是擅自处分未来租金收益的行为
江必新、刘贵详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的《执行工作指导》一书认为以租抵债行为是擅自处分未来债权收益来抵偿其他债权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合法债权,不得对抗法院的查封执行。但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抵偿的部分属于已实际履行完毕,查封之后应视为自动冻结该讼争不动产租金收益。⑤该观点直接绕开以租抵债法律性质问题,而以“擅自处分”“直接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债权”为由,意指以租抵债不应被法律保护,需剔除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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