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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网络云盘盗版侵权与著作权保护

2020-02-25孟金辉

法制与经济 2020年4期
关键词:云盘网盘著作权人

孟金辉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随着经济、科技水平的迅速提高,我国的文化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也丰富多彩。可以说,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只要有智能手机或电脑,就可以找到他们想看的电影和电视、小说,他们想听的音乐和歌剧等等,互联网给人们的娱乐生活带来了不可比拟的好处,但与此同时,互联网的便利也给人们带来了坏的影响。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我国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侵权现象普遍存在,这给以创新为关键的著作权发展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侵权事件极大挫伤了著作权拥有者的创作积极性,对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是当下我国不容忽视且亟待解决的新难题。

一、网络云盘产生与发展

网络云盘(下文简称网盘)是科技水平提高的一种新成果,是一种在互联网上进行存储的软件,一方面,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人类活动所产生的生产生活文件不计其数,就产生了大容量存储的需求,但是普通的硬盘和软盘都有着不便携带、数量冗杂的缺点,于是就有了网盘的出现。用户如果能将手机或电脑连接到互联网上,就可以把网络磁盘看作网络上看不见的硬盘或U盘,不论用户在何时何地都可以实时管理编辑网盘里的资料,而不再需要携带大量的硬盘。而另一方面,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互联网促成了人与人之间更快速、更便捷的信息共享,与传统的硬盘存储不同,网盘用户能够通过互联网实时享受资源共享、数据加密等相关服务。根据网盘服务的客户的不同,可以把网盘划分为企业类与个人类网盘,以下所讨论的均为个人网盘,而不涉及企业网盘。

如今,广大网民对网盘概念并不陌生,但很少有人知道网盘是如何崛起的,以及网盘是如何逐渐发展的。纵观网盘的发展史,它的雏形来自2005年的Gmail中的存储空间,自此网盘开始兴起,而后渐渐产生了专门的存储邮箱。而2012年是网盘发展的一个高地,在这一年里互联网巨头、电信运营商、智能手机厂商进入个人云盘领域,凭借低门槛、多功能等手段快速抢占市场,竞争激烈。其中百度网盘、新浪微盘凭借着免费的大容量存储等获得了大批的忠实客户。[1]

然而,由于网盘所具有的私密性与资源传播的快速性等特征,加之国家监管力度低,网盘悄悄成为盗版侵权案件的高发地。但是当国家加大对网盘行业的整治以后,特别是《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通知》的出台,网盘行业和政策趋紧,个人网盘难以盈利,包括115网盘、UC盘、360微盘等一些用户众多的知名网盘公司纷纷停止服务,迎来了网盘行业的寒冬。[2]而到了2017年,网盘行业格局基本固定,个人网盘市场回归理性,商业模式已然形成。

二、网络云盘存在的问题

(一)盗版资源在网络云盘上的传播

国内网盘在2016年以前发展势头迅猛,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泛滥成灾,但自2016年“关停浪潮”以后,在市场上应用较为广泛的当数百度网盘,作为为数不多保留下来的个人用户网盘,百度网盘也仍然存在盗版侵权资源的传播。探究他们的传播手段,对于不同的资源有着不同的传播方式:1.音像盗版影像资源,通常是用户个人使用屏幕录制、刻录等技术手段复制上传正版资源,并上传甚至直接录制“枪版”。2.对于盗版文学资源的类别,则是将正版资源进行复制录入,甚至有些人专门招收打字员来上传这些盗版资源。3.对于盗版软件资源,多是通过破解、共享账号等手段进行。侵权者上传这些盗版资源储存至网盘中,再利用网盘链接的方式向更多人传播、分享。由于我国网民数量极大,就造成了盗版源大,巨大的盗版源就源源不断向互联网输送盗版资源,低价或者是免费的盗版资源极大冲击了正版的存在,给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挫伤创新的积极性。

从服务商的角度而言,不少的网盘服务商放任用户上传、储存盗版文件,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也应该承认,网络云盘数据库拥有海量的数据,就单单百度网盘一个用户就有2000个G的免费存储空间,各大网络磁盘服务提供商不能像视频网站一样对用户上传的内容逐一进行审查筛选。

(二)我国相关立法存在不足

从民法角度看,我国民法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网盘传播的盗版资源的处罚对象多是网盘服务提供商,而对于真正的传播民众没有严厉的处罚手段。虽然是在网盘之上进行传播,服务提供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始作俑者还是传播的用户,针对这些用户应该针对不同的传播程度进行不同的惩处,而不能简单地删除了事。其次,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相关条例,多数是以两高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体系性的法律规定。[3]无论是从法治角度还是从现实需要的角度,我国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体系性强、内容广的网络著作权法。最后,著作权法对于侵权赔偿额的规定过低,基本的保底赔偿额是50万元以下,在当今看50万元的违法成本过低,难以对侵权者产生警示作用。[4]

从刑法角度看,由于法律具有滞后和缓慢性特征,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规定仍处于网络技术发展初期的水平,难以有效保护著作权,但从客观层面看,现在的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已经不能单单依靠民事救济,急切需要更加强有力的刑法进行保护。

从行政法角度看,在2019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中,虽然对于网盘服务提供商所要承担的责任和要履行的义务有进一步的阐明,但是对于其违反这些责任和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没有明确的说明。

(三)网民无意识的盗版侵权行为难以禁止

对于我国的民众而言,互联网上的资源长期处于一种唾手可得的状态,无论是新上映的电影、音乐还是畅销的网络书籍都可以随时下载保存,不需要进行任何付费,广大网民已经习惯了这样的免费状态。但是,从法律层面来看,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专有的权利,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对著作权人的一种法律侵权。且民众有“法不责众”的心理,所以在解决网盘中盗版资源传播的问题上,恐不能一蹴而就。

(四)盗版侵权的传播监管难

随着技术水平的发展,在当今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每天都会实时产生数以万计的网络痕迹,而在互联网的大数据库里想要精准探查到一个软件、一首歌曲或者是上传的一本文档也无异于是大海捞针,这造成了在网络版权案件中难以举证的问题,且网络自己的实时高效的特性也使得保存证据难度提高。而且每一个网盘的服务商技术水平不同无法做到对每一个用户上传的资料文档进行精准探查是否属于侵权文件,故对于服务商的监管要求不能过于严苛。

三、打击侵权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建议及对策

为了给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也为了给著作权人一个好的发展空间,我们应该重视打击通过网盘传播盗版资源的行为。这不仅仅是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更会损害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立法应当成为惩治网络盗版、保护正版合法权益的利器,从法律方面确认通过网盘传播盗版资源的违法性,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持合法的网络资源传播的大环境。

(一)制定保护网络正版资源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有对在网络上侵权盗用他人智力成果等相关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并没有细致性地落实到实处,不能够实际有效地对网络盗版侵权行为进行惩处和追责。因此,对于网盘侵权的现象,有关法律部门应该完善网络侵权的相关条例,作出更为细致的条例规定,使著作权人在维护自己的利益时可以有法可依。

(二)协力抵制网络非正版资源的传播

增强广大网民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意识,需要加大对保护正版资源网络传播权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多种途径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了解传播盗版资源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同时也要给人民群众普及付费使用正版资源的正确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使民众尽快树立传播盗版资源违法的理念,虽“法不责众”但随着人们的法律水平的逐渐提高,也是可以从传播源上遏制盗版资源传播的。

各大网络云盘应该严格执行实名注册制度,并且建立一个“侵权黑名单”,通过实名注册给予盗版传播者们压力,使他们明白若进行盗版资源的网络传播会直接找到个人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避免他们产生侥幸心理。而侵权黑名单制度则是将盗版侵权与个人的信用相挂钩,若进行违法行为会给自己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不利影响,让他们不敢违法从而达到减少盗版传播的目的。

(三)发展相关技术

国家在完善法律规定、提高广大网民法律意识的同时,虽然不能严苛服务商要求他们对于用户所上传的内容完全进行细致检查,但也应该尽量提高有关网络审核等方面的技术水平,研发新的核查手段,能够使网盘服务商们低成本地便捷、准确检查到网盘中的侵权盗版资源的存在,使网盘服务商们能在第一时间内加以删除或屏蔽,防止资源的进一步扩散,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四、结语

我国近几年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迅速发展,但是在法律规定等方面还有待完善,在互联网上的盗版侵权一直都是对著作权拥有者的利益侵犯,这极大打击了其创作积极性,不利于文化等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应加强对互联网的整治,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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