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取得
2020-02-25杨逸尘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5期
关键词:制度
杨逸尘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11100)
一、问题的提出
生存保障是宅基地制度产生的原因,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有大量的农村人口失去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宅基地使用权的生存保障功能仍存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宅基地的财产属性日益突出。立法回避了宅基地继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法律体系内部矛盾重重,司法裁判也存在较多的不统一现象。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继承,可由谁继承这是在研究宅基地继承时首先应当明确之处。
(一)立法概况
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这一意见规定对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可按规定登记发证,且对继承人的身份没有限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以继承方式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部门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多是反复强调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但对于城镇居民能否通过继承取得使用权并未规定。因此现行立法并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继承主体以及继承客体做出全面系统的构建。
(二)司法现状
大多数裁判均以宅基地不属于公民个人遗产范围而否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取得。这个判决立场和宅基地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一致的,但该立场的基点是宅基地的生存保障功能,没有体现出宅基地显现出的财产价值。少数裁判认可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取得,法院以2011年《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为大前提,来认定宅基地使用权可自由继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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