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态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分配看生态制度自信道路
2020-02-25李守渠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5期
李守渠
(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 贵州 黔南 550600)
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环境纠纷。在处理环境纠纷时,必须考虑其不同于其他纠纷的一些特点,在理论与实践上提出相应的对策,才能解决目前日益严重而复杂的环境纠纷。
首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能力差异大。在侵权案件中,其主体是广泛的。环境纠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单位之间、责任人与单位之间、责任人或单位与国家之间。显然,一方是经济能力强、政治能力影响大、信息渠道多、科技能力强的企业,另一方大多数是普通百姓,没有强大的经济能力、没有强大的渠道更没有强大的科技能力,因此,双方存在的实力差距大。尤其是现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使得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使得环境污染不断加强。而遭受损害的一方一般是普通民众,由于缺乏法律知识,维权意识对于企业主而言很弱,当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就更进一步导致双方的实力失衡。例如:“梁兆南诉华润水泥有限公司”1关于产品责任纠纷的水污染。经调查显示,在靠近水面的边缘,以及在死鱼周围,水质发黄浑浊,导致鱼群死亡。被告是污染的排放者,对污染物的成分、含量、化学性质和防治措施更为了解,而渔民则对这些信息是不知的,只有借助外部的帮助才能了解其中缘由,这就是企业与渔民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所产生的差距。
其次,举证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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