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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上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致损原因类型

2020-02-25侯艳玲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5期

侯艳玲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一、海上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定义及近因原则致损原因类型的研究意义

(一)近因原则定义

近因原则作为一项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是指有因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才予以赔偿的原则。由此可见,在海上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人仅对保险单中约定的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近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近因原则致损原因类型的研究意义

首先近因原则在保险索赔和理赔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海上保险法》未规定“近因”或“近因原则”的内容,更不用说对近因原则进行类型化处理了,当我们无法探究这一概念和原则在中国法律中的确切定义时,自然就会为相关保险业务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与阻碍,因此对近因原则的致损原因类型分析进行细致研究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其次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法院对近因原则的理解和处理也不完全相同,以2010年信达机械与民安财产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审法院认为近因归于暴风的证据不足,而二审法院却认为涉案货物毁损由保险合同承包的“暴风险”造成。为了保持司法处理上以及保险行业实践与保险司法实践的确定性和一致性,减少对国内航运业、保险业等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也需对此致损原因展开探讨研究;此外也对加快与国际保险法律制度接轨的进程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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