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问题研究
2020-02-25王越新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5期
王越新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11100)
一、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的概念
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的概念进行界定,不同的学者对此概念也有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该制度是夫妻在婚后发生特殊情形时,根据法定事由撤销其原本适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学者杨大文认为: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时,法院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布将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撤销,同时改为财产归夫妻分别所有。①本文认为学者杨大文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存在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婚姻家庭伦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由法院直接判定的话,可能会违背当事人意愿,影响家庭关系,甚至可能制造新的社会矛盾。故本文将此概念定义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就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法定的分割事由,夫妻一方或债权人向法院提请要将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分割事由限定过窄
有学者认为法律规定的这两项法定分割事由已经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了,不需要再增加设置其他事由了;相反也有另一些学者认为只有这两种法定分割事由是不能解决当前复杂的社会问题,不能更好地体现其本身所具有的效用,还要学习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以此来提升我国的立法水平,充实我国的法律法规,达到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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