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2020-02-25吕怡慧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吕怡慧
(信阳师范学院,河南 信阳464000)
2017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各自诉讼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方式和排除职责,从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
一、非法证据概述
要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排出的范围,首先要确定非法证据的概念和范围。
(一)证据的合法性条件
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须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具备以上条件才能具有证据能力,才是“合法”的,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二)非法证据的概念
广义的非法证据存以下几点:一是形式非法,是指证据的形式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二是主体非法,相关材料由法定人员以外的人进行收集;三是程序违法,收集材料的方法、过程违反法律规定。狭义的是指证据的形式非法定或者收集时程序违法,例如非法言词证据即以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又如非法实物证据即从非法渠道或违法手段获得的物证、书证。
实践中多采用狭义的概念,侧重排除取证程序违法的材料。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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