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辩护人视角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
2020-02-25钱建彬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钱建彬
(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450000)
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部分地区试点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为法律制度。
2019年10月11日,两高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4.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并且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意义非凡的一项改革措施,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节省刑事司法资源和提升刑事司法效率。但是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改革,在实施初期不免存在一些现实问题。本文将从辩护人的视角,尝试对该制度的司法实践提出一些问题,抛砖引玉。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重大案件中,存在客观上限制辩护权及审判权的倾向。实际司法实践中暴露的问题,比如法院介入侦查阶段工作,指导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提前与公诉机关就被追诉人定罪量刑与检察机关协商,争取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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