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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参与问题研究

2020-02-25臧韬旭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制度

臧韬旭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450000)

一、认罪认罚程序概述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诉辩交易制度的区别

美国的“诉辩交易”是典型的交涉性辩护的体现,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在形式、法律实效方面与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但还是有本质区别的。是否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启动程序的必要前提,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英美法系诉辩交易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是我国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前提。英美法系的诉辩交易制度不以该证明标准为前提,无论是从立法目的还是司法实践来看,诉辩交易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追求法的效率价值。我国在适用认罪认罚的制度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诉辩交易制度的合理之处,但是一定要立足实践,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调律师参与

认罪认罚程序中,被追诉人自己参与认罪协商,缺乏完备的法律知识,也无法保证与公诉机关平等协商,为了让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真正受益,实现认罪认罚制度的立法初衷,律师参与的必要性显而易见。认罪认罚程序中律师参与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在确保认罪认罚的真实性、确保认罪认罚案件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方面,还是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获得有效辩护方面,律师参与都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也对律师的辩护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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