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的法律问题
——分析新修订的规则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影响
2020-02-25焦汝斌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焦汝斌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天津300201)
住建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下称《EPC管理办法》)已经于2020年3月1日生效。我国多年来常态化的设计—招标—建造模式(DBB建设模式)一直存在对项目业主工程管理水平要求高、参与建设主体众多、出现事故后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住建部等部门曾多次发文鼓励采用EPC模式进行项目建设,但相关文件主要集中于宏观要求,缺少执行层面的具体规定。本次《EPC管理办法》的发布填补了执行层面缺乏系统性规范文件的空白,有利于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健康化。但是也要看到,本次《EPC管理办法》是首部系统性规范EPC项目的文件,在该文件中尚有很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
一、EPC总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一)《EPC管理办法》生效前的资质管理现状
本次《EPC管理办法》最引人注意的变化是明确了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在《EPC管理办法》生效前,各地对于资质的要求并不统一,有的城市并不需要工程总承包单位具备相关资质(如深圳),有的城市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具备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中任意一种(如天津)。即使在本次《EPC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中,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也一直在变化,即从要求具备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中任意一种即可,调整为最终生效稿中的需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与施工资质。
(二)《EPC管理办法》对资质管理的主要变化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注意到,在建筑市场中,除个别大型企业外,大多数工程总承包单位普遍面临仅具备一类资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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