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抵押权人私力救济行为的法律属性
2020-02-25李亚成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李亚成
(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310009)
对于大多数法学家而言,公力救济(尤其是司法救济)蕴含着衡平与立法的智慧,用演绎的方式处理社会关系,是法学知识和法学逻辑的融会贯通;对于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而言,公力救济的过程更是其才华与专业的展现,对公力救济的崇信或许是法律人天生的职业本能。而谈及私力救济,在传统的观点中,认为“因私力救济易生流弊,弱者无从实行,强者每易仗势欺人,影响社会秩序,故国家愈进步,私力救济的范围愈益缩小。”[1]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权利救济方式,一部分观点认为该方式会被文明社会所抛弃。但公权力带来的保护与救济,总是权威性与滞后性共存。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对于公力救济的局限性有了更深的认知。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和实务工作者逐渐认识到,即使是一个法律规范缜密、规章制度健全且运作良好的现代社会,公力救济也不可能垄断一切救济事务。私力救济并不会因为国家和法律的排斥而消失。[2]更何况公力救济的滞后性与执行难两大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应得到公权力保护的权利人。
一、抵押担保与私力救济
(一)公与私的两难
在当今社会,法律意识和理念深入人心,以司法救济为核心的公力救济已经成为社会生产生活化解纠纷、处理争议最重要的途径之一。但是,笔者在接触业务单位和当事人的过程中了解到,在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中,结合实际的背景,当事人对私力救济渠道的渴望有时却胜于对公力救济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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