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规则
——以介入被害人因素为切入
2020-02-25张子豪
法学 2020年11期
张子豪
一、问题的提出
在司法实践中,因传销或者索债等原因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不罕见。在拘禁过程中,被害人因捆绑过紧、长期监禁、侮辱虐待等原因身体健康遭受重大伤害的并不少见。此外,被害人为恢复自由或者因不堪非法拘禁而采取一些高度危险行为,进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情形,亦时有发生。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刑法学界,前一种情形一般被评价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但对于如何评价后一类情形,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学理上,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为例,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查询了100 起涉及被害人在非法拘禁中自杀的裁判文书。其中,有58 起被评价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有42 起被评价为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例如,在黄某非法拘禁案中,黄某纠集数人非法拘禁被害人4 天,期间不断殴打被害人,后被害人不堪忍受,割腕自杀。法院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基本犯),判处有期徒刑9 个月。〔1〕参见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2 刑初192 号刑事判决书。又如,在江某非法拘禁案中,杨某因赌博向江某借高利贷,约定当日偿还。当晚23 时许,杨某因无钱归还,被江某等人强行押至其朋友家借钱未果,杨某趁押送人不注意,跳窗身亡。法院认定江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判处有期徒刑10 年。〔2〕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字第588 号刑事判决书。在前述两个案件中,虽然同样介入了被害人的行为,但是一个被评价为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另外一个反而被评价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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