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预警的法制逻辑
2020-02-25靳文辉
法学 2020年11期
靳文辉
一、问题的缘起
金融风险预警是在金融系统运行过程中对风险发生的诱因进行识别,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及金融体系遭遇破坏的情形进行评估和预报的过程。一般认为,“一个国家金融风险的防御能力,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一套正确反映金融体系健康与稳定的金融预警制度”,〔1〕董小君:《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载《金融时报》2004 年11 月17 日,第3 版。金融风险预警的有效性对一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意义。在国家把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核心经济工作的时代背景下,作为金融风险监管核心环节的金融风险预警理应成为国家干预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从整体主义视角考量,金融风险预警的有效性不仅要考察金融风险预警技术和方法本身的科学性,还要考虑金融风险预警组织构造的正当性,更需研判金融风险预警内容和预警范围的合理性,这些均与制度建设密切相关。申言之,与所有风险一样,金融领域的“风险”固然是一个科学意义上的概念,〔2〕参见[美]伊丽莎白·费雪:《风险规制与行政宪政主义》,沈岿译,法律出版社2012 年版,第14-15 页。但金融风险不仅只是科学意义上的存在,金融风险预警的技术和方法会导致金融运行中权力、权利关系的变化和利益结构的调整,法律制度对金融风险预警技术和方法产生的引领和矫正作用不容忽视。同时,有效的金融风险预警必然涉及预警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等问题,这同样需要借助法律制度来规范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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