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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数字货币的增值可税性研究

2020-02-25应玉冰

税收经济研究 2020年1期

◆应玉冰

内容提要:当前世界范围内独立数字货币的增值税实践主要呈现出一种“去税化”的趋势。在澳大利亚、德国等一些国家,独立数字货币如果以与传统货币相同的方式使用,就无须缴纳增值税。相应的理论也认为,独立数字货币的“货币地位”意味着其增值“不可税”。但文章认为,在增值税法上,商品与货币对立的假设并不成立。两者对立的刻板印象主要与法定货币承担的税收计量功能有关。承担这一功能的法定货币如果升值不会存在可识别的增值额,独立数字货币则并不如此。同时,商品与货币对立假设中的“消费”概念也是过于狭隘的,“消费”必定是一个关于市场经济整体的概念。因此独立数字货币的“货币地位”并不意味着增值税法上的“不可税”,其增值具有可税性,不论对待给付是货币、商品还是服务。

一、引言

经济实体中可使用的货币设计定位使得新兴数字货币的相关税收制度变得模糊。其中,民间自发性和价格不稳定性等一直作为“非货币”认定的支持证据。在早期,各国倾向于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税收政策向“商品”靠拢,但是随后风向开始转变。在增值税问题上,以欧盟Skatteverket v David Hedqvist一案(下称“Hedqvist案”)为分水岭,法律实践逐渐走向与此前相反的方向。该案法官将比特币归类为货币。因此,基于比特币的“货币”属性,部分欧盟国家开始对比特币兑换商品的行为免税。欧盟以外的国家的税收实践也部分呈现出同样的趋势。对于和比特币基于同一框架制造出的其他“独立数字货币”而言,也将受到同样的税收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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