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创业企业控制权对剩余权配置的影响与合约设计
2020-02-25赵沙俊一黄志启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企业
赵沙俊一 黄志启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河南 郑州 450046)
经济学界有一个非常流行的观点:如果一个人能获得较多的企业经营剩余,说明该行为人在企业中拥有较强的讨价还价权力。行为人有三种途径可以获得该讨价还价的权力:第一,行为人可以通过强硬的谈判态度获得该权力。行为人的疯狂威胁和超长的谈判耐心都能为自己带来更多的利益。这种权力获得方式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的个人特征,所以该方式并不能为理解权力制度提供多少帮助;其次,行为人间的谈判规则同样能决定该权力的归属。谈判过程中,拥有最后主导权的人往往是权力的拥有者,比如谈判中提出“要么接受,要么走人”的行为人一般比其他人更容易获得“讨价还价”的权力,但先表明观点的一方也有好处,谈判过程本质是谈判双方不断重复的博弈过程,在特定谈判规则下,一方的谈判优势很难持续到底;最后-也是最常见的权力获得方式,行为人可以依靠自己的特有资源优势取得权力。该资源是行为人所特有,其他人无法提供,所以行为人对该资源的控制成为获取权力的根本依据。但这种控制并不是市场中发生的买卖行为,比如,我们可以支付给快递员一定的费用,让他帮我们发送快递,本质上这种行为不属于控制,而是经过合约实现的公平市场交换。本文所说的对特有资源的控制不会发生交换行为,是行为人对该资源的一种自然的拥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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