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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维森“理由因果论”的困难与出路*

2020-02-24

思想与文化 2020年1期
关键词:效力意义

“我们是出于理由而行动(acting for reasons)的理性存在”,这是日常生活中一个显著的直觉,但如何用歧义较少的术语将之精确地表述出来,理由与行动之间是什么关系?所谓的“出于”到底是什么意思?这些便构成了行动哲学的核心问题。

从理由的角度看,有理由的心理—事实主义之争以及理由的内在—外在主义之争;从行动的角度看,有行动因果论—目的论之争。这些争论,往远了说可以追溯到康德与休谟,往近了说可以追溯到唐纳德·戴维森(Donald Davidson)的行动理论。戴维森认为,如果我们是出于理由而行动,那么理由必须能够解释行动中所展现出的意图(intentions)。心理事件将意图因果地传递到行动似乎是一个不错的回答,这种立场被称为“行动因果论”,但由于戴维森将理由视为行动的原因,所以他的理论属于“行动因果论”中的“理由因果论”。

其实,“理由因果论”与其竞争立场多有重合之处,或者说有兼容的可能。例如,“理由的事实主义”强调理由的客观属性,“行动目的论”强调理由的规范属性,这些属性与“理由因果论”所强调的意图都是构成理由的必要条件。就此而言,“理由因果论”遭致的一些批评是不公平的。与以往的研究不同,本文将从“理由因果论”内部突破,尤其是戴维森的论证,揭示其融贯性上的困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理由因果论”的一条可能的出路。

全文的论证将围绕“理由本身是否具有因果效力(causal efficacy)”与“如果有,则这种因果效力是什么意义上的”两个问题。具体分成五节:第一节评析戴维森对“理由因果论”的论证,有两点结论,一是能够解释行动意图是理由的必要条件,二是该必要条件不足以论证理由本身便具有因果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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