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权利的义务
——古代自然法学义务观概览、 反思与镜鉴
2020-02-24彭中礼
法治社会 2020年5期
关键词:人类
彭中礼
内容提要: 自然法学的义务理论是构建法治理论的重要基础。 但古老的古希腊哲学家们曾流传过以功利义务论为表现形式的义务观念, 并建构了功利义务论的基本原则及其履行义务的方式。 以西塞罗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通过理解和解释大自然对人类的命令, 在批判功利义务观念的基础上, 提出了德性义务论。 在没有权利观念的时代, 德性义务观念的普遍展开, 是人类有序建构社会秩序的观念基础, 也是权利观念诞生的重要渊源。 没有权利观念的德性义务论为近代法治国家建设留下了深刻启示, 特别是对我国今天的某些防疫措施制定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法理依据。
一、 问题的由来
法治作为人类治理文明的最高体现, 一直被视为是自然法学思想长期滋润和浸染的产物。 人们从来就没有低估自然法学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哪怕是那些反对它的人, 也会十分公允地说: “真的, 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 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 因而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①[英] 梅因: 《古代法》, 沈景一译, 商务印书馆1996 年版, 第45 页。而英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约翰·菲尼斯则热情地说, 人们不仅可以在道德哲学或者伦理学中寻找自然法原则, 也可以在政治哲学或者法院判决以及市民生活中去寻找自然法原则。 自然法原则为社会权力的运用提供了正当性, 并对体现正义的人权给予其必要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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