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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 “强制性规定” 的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2020-02-24叶雄彪

法治社会 2020年5期
关键词:类型化效力规范

叶雄彪

内容提要: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对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进行了选择性继承, 对该条 “强制性规定” 的理解是解决违法合同效力问题的关键。 该条将 “强制性规定” 的法律位阶限制为 “法律、 行政法规” 存在诸多弊端, 有必要进行扩张, 将行政规章等低位阶规范纳入 “强制性规定” 范围中。 此外, 理论上将 “强制性规定” 引致范围限定在公法领域的理由并不充分, 也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情况, 在适用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时, 公法与私法都应当属于 “强制性规定” 的引致范围。 司法实践提出的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理论存在体系上的漏洞, 不利于违法合同效力问题解决, 《民法典》 没有采取这一概念, 应当视为对这一理论的抛弃。 法典的出台及对该条规定的研究却并不意味着违法合同效力问题的解决, 违法合同效力的判定还需仰赖裁判经验的积累, 而案例的类型化则是一条可供选择的出路。

最新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凝聚了几代人的心血和智慧, 集我国民法学理论之大成,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①参见 《民法典: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5/c04b717af9824e7a98ca1e5648bc64e4.shtml, 2020 年5 月29 日访问。《民法典》 的问世不仅标志着我国长达几十年的民事立法任务基本完成, 而且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也将产生重大影响: 民事审判将以系统的法典作为判决依据, 从而结束四处找法的局面; 民法理论研究将从立法构建转向法典解释, 以 《民法典》 为基础, 理解和发掘法典条文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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