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强制执行程序
2020-02-24徐泳和
法治社会 2020年5期
徐泳和
内容提要: 2015 年 《行政诉讼法》 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但其沿用的单向诉讼结构使得行政主体不能因相对人的不履行提起诉讼。 为了确保行政协议的履行, 行政协议强制执行制度应纳入立法考量。 构建行政协议强制执行制度, 需明确行政协议判断标准, 并充分考量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与协议性, 建立作出行政命令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执行程序。
一、 问题的提出
2015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与2018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 (法释 〔2018〕 1 号, 以下简称 《行政诉讼法解释》) 将行政协议明确列入可诉范围, 协议相对人可以就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 《行政诉讼法》 的执行规定,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行政协议的, 协议相对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规定引出了一个问题: 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的, 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 行政机关尚无司法救济途径; 在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 如何执行行政协议?①刘飞: 《行政协议诉讼的制度构建》, 载 《法学研究》 2019 年第3 期。在行政协议实践中, 行政协议相对人违反行政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有碍行政目的与公共利益的实现。 那么在当前单向诉讼结构模式下, 如何构建行政协议强制执行程序?
二、 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强制执行程序之辩
在行政机关无法依据 《行政诉讼法》 起诉协议相对人的情况下, 国内外学界就强制执行程序有以下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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