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致害责任研究
2020-02-24宗雪丽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1期
宗雪丽
(天津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000)
一、无人驾驶汽车背景及发展问题
无人驾驶汽车划分为L0到L5六个等级,传统汽车的驾驶等级为L0级,完全由人类自主操控;市场上最常见的为L2级,可以独立完成部分驾驶任务。这两个等级的无人驾驶汽车存在明显的性能差异,由此产生了责任主体认定难、责任归责不清的问题。例如,2018年发了的一起优步无人驾驶汽车撞死一名女子的事件。①事故发生时,优步汽车正处于“无人驾驶”的状态;早在2016年我国就发生过一起无人驾驶汽车致驾驶员死亡的案例。当时一辆轿车在无人驾驶状态下追尾前方清扫车,造成车主死亡。虽然两起案例都是在无人驾驶模式下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但不同国家的判决却大不相同。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超前性与法律责任承担的滞后性出现了碰撞,无人驾驶汽车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不清,对责任的承担问题引发了法律界激烈的讨论。学者们对相关责任承担的立法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见解,但未形成统一的法律归责制度。因此,要迎接无人驾驶汽车的普及,不仅要从技术层面予以提高,更要从立法层面做好准备,使责任划分清楚明确,保障事故双方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发展。
二、无人驾驶汽车致害责任主体认定
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机动车涉及主体不同,传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责任的主体比较单一,而无人驾驶汽车的主体不再是驾驶员,是人工智能驾驶系统涉及的多元主体,除了事故双方外,还与自动驾驶系统生产者、汽车生产者、销售者、②道路经营管理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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