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知失调审讯法在职务犯罪调查中的运用
2020-02-24陈靖之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1期
陈靖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当前随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如何实现职务犯罪调查模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应然转型,[1]以适应新时期的诉讼制度与反腐需求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在职务犯罪调查中,一方面囿于物证数量少、调查取证难的案件特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与作用。另一方面职务犯罪嫌疑人理性程度高,对抗审讯的意志更加坚定又给口供的获取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正如侦查学者汉斯·格罗斯所言:“期望任何人直接坦白罪行是一种心理错误,我们必须采取策略使其容易化”。[2]因此,在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自愿性的前提下采用一定的讯问策略引导其如实供述已成为职务犯罪审讯的必要路径与核心环节。职务犯罪嫌疑人由拒绝供述到开口供述、由虚假供述到如实供述的过程同样也是供述态度改变的过程,或是态度说服的过程。[3]鉴于此,将基于态度改变理论的认知失调审讯法运用到职务犯罪中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意义。本文在对影响认知失调审讯法运用效果的主客观因素以及适用对象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该方法在职务犯罪审讯中适用性,并对方法的运用过程进行了优化,以期完善认知失调审讯法理论体系的同时拓展职务犯罪审讯的思路与方法。
一、认知失调审讯法述评
(一)认知失调的基本原理
认知失调是指由两种相关且对立的认知要素引发的冲突状态,由社会心理学家费斯廷格于1957年首次提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