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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生信息社会责任及其培养

2020-02-22师珂欣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20年11期
关键词:培养路径

摘 要 信息社会责任取自信息技术学科核心素养,已成为学生不可或缺的责任构成。信息社会责任具有社会性、虚拟性、公共性和实践性的属性,其内容应该包括合法性获取、科学性管理、合理性加工、真实性表达、反思性交流。信息社会责任的培养要求教师增强学生信息社会责任认知,塑造学生信息社会责任行为,激发学生信息社会责任情感。

关键词 信息社会责任 责任性质 责任内容 培养路径

信息技术学科核心素养中的信息社会责任指“信息社会中的个体在文化修养、道德规范和行为自律等方面应尽的责任”[1]。有关调查报告显示,落实起来最具挑战性的、对学生发展最重要的、学生最缺乏的核心素养是社会责任,应重点突破[2]。但是,迄今为止,我国专门针对信息社会责任的研究相对缺乏。为此,本文试图先阐释信息社会责任的性质及内容,再提出学生信息社会责任的培养

路径。

一、信息社会责任的性质

责任是“特定文化条件下的个体对于社会规范的履行或遵从倾向”[3],是社会对个体行为的一种应然规定,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特征”[4]。可以说,信息社会责任是个体在信息社会的社会规范、社会准则限制下的行为取向,是对这些规范和准则的行为反应。

1.信息社会责任是社会性责任

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类似于有机体与细胞的关系,社会是有机体,个体是细胞[5]。千百万个细胞结合成有机体,细胞是构成有机体的基本单位,个人则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反之,人的生存依賴于特定社会,完全不存在脱离社会环境而独立的人,其必然要受社会环境的作用。责任作为人特有的根本特征,也就一定会受到特定社会的影响。责任起源的社会依存构想主张,责任源自人际社会依存性,是特定社会之于个体思想、行为的规定性[6]。此种构想也证明了责任受制于特定社会,所说的“特定社会”正是指当今所处的信息社会。信息社会责任源自于信息社会,无信息社会也就无信息社会责任。换言之,信息社会是产生信息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条件,是信息社会对个体的应然要求。若抛离信息社会谈信息社会责任,只能是不经

之谈。

责任受特定社会条件的影响,反之,个体在行使责任的实践活动中也能使得社会得以良性发展。《现代汉语词典》认为,“责任”一词具有两种含义,“分内应做之事”以及“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7]。所谓的承担责任只是对责任的消极应对,是对因错误引发的后果的承受,但是更重要的或许是在日常生活中做合乎责任要求的行为。由此可见,信息环境下的人们履行信息社会责任的过程就是参与信息实践的过程,并通过信息实践活动来影响信息社会,信息实践活动就是连接责任与社会的纽带,以促进社会朝着真、善、美的方向逐渐发展。

2.信息社会责任是虚拟性责任

首先,信息社会责任的虚拟性由信息环境决定。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数字化产业的兴起,拓展了信息传播的途径,增强了信息流动的可能性。在信息环境中,人们不止限于现实情境下面对面地交往,更多的可能是在虚拟情境下实现人与人的沟通。尽管环境是虚拟化的,过程是虚拟化的,但规范和标准必须牢固地被树立。

其次,信息社会责任的虚拟性由责任对象决定。教师责任的责任对象是学生,医生责任的责任对象是病人。学生、病人实实在在存在于人类生活,是遍布于我们生活中的鲜活个体。相较它们来说,信息社会责任的责任对象是信息,或者说是信息活动。信息并未在社会中以一种物质化、实体化的形态存在,与之相反,抽象、无形才是信息的特征。

再次,信息社会责任的虚拟性由信息活动决定。再以教师责任、医生责任为例,教书育人、治病救人需要责任主体真实、真正地完成任务且任务持续的时间较长。因此,教师、医生在整个履行责任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种参与感。与之相反,信息活动的过程短则需要几秒钟,个体可能在一种无意识的状态下就完成了该项信息活动过程。值得注意的是,虚拟不意味着“无责”,虚拟更要求责任主体切实“履责”。

3.信息社会责任是公共性责任

信息社会不是某个体的私人事务,而是一个公共领域。从表面上看,信息传递更多的是基于网络、计算机、线缆等搭建起来的虚拟化场景,但是,场景的背后终究是人,技术只是人与人之间信息传递的桥梁。人与人之间相对独立,但又相互支撑着发生信息间的传递,共同完成一项信息活动。每个人所参与的信息活动都是信息社会得以正常运转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单就一个个体而言无法完成整个的信息活动。由此,信息社会责任不应该仅被理解为对自己的信息实践活动负责,也被看作对他人的责任。在履行自身责任的基础之上,更要有为他人的觉悟和认识。若只是孤立地看到了个体的责任而未看到个体间的联系,就如同只研究单个原子而忽视了由原子通过一定作用力构成的分子。因此,信息社会责任具有公共性,或者说信息社会责任是一种公共责任。

社会责任不是某种责任的单独构成,而是一个公共领域。在现实社会中,一个个体与多个个体间存在着不同的联系和关系,也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和任务。固定的关系可能逐渐被消除,新形成的关系逐渐被个体所接受,每个个体被赋予的社会责任也在不断地更替。由此,信息社会责任存在于一种公共领域中,其不可能是个体的社会责任的全部,它只是个体的社会责任的重要构成。单就信息社会责任而言,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所有存在于信息社会中的合法个体都应被赋予并履行责任。

4.信息社会责任是实践性责任

是不是一个“行动的活动”[8],是判断责任性质的标准。知规则并不意味着循乎规则,知规则只是循乎规准的第一步。单单理解信息社会对人的要求或懂得信息社会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却不以它们作为参与信息过程实践的指导原则,即知责却不尽责,就等于无责。因此,信息社会责任与人的实践活动紧密相连,缺少了实践性的责任难以称之为责任。

信息实践活动是培养和实现信息社会责任的唯一途径。对于信息社会责任的培养来说,我们所期望培养的学生应该是一名行为合乎信息社会规范,行动合乎信息社会准则的学生,最终指向的是学生的信息实践活动,而不是头脑和思想中被堆砌了一堆规范和准则的学生。这些被搁置在角落的规范和准则既是无用的,也是无效的。培养学生信息社会责任要求学生不仅能从理论上掌握在信息社会中生活的原则、规范、准则,并能根据它们指导自己的实践,正确地参与信息过程、合理地使用信息技术。

二、信息社会责任的内容

只要认识到信息社会责任之于信息社会及信息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信息社会责任对于个体而言就不是强加于其身的外在之物,而是自身行为过程中的自然要求。信息社会责任不应是空洞无物、虚无缥缈的,而是有着现实内容的。

1.合法性获取

在现实的信息活动中,正是由于信息获取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程度和过程的信息活动。获取信息是信息加工、管理、评价等过程的发端,是生活于信息社会中个体的基本能力。如果我们的信息来自于合法与权威,信息活动看起来就有序;如果我们的信息来自于非法与虚构,信息活动看起来就混乱。所以,我们应该遵守信息法律法规,努力反对并抵制那些非法信息源,而代之以合法信息源。唯有如此,我们的信息活动才有可能变得正当且顺遂,信息活动结果才有可能变得真实且正确,信息社会才有可能变得和谐且规范。

2.科学性管理

进行有效的管理信息之前,必须要先对信息及信息活动进行一定的理解。任何符号化的信息和程式化的信息活动背后都包含有一些特定的价值与内容,没有对它们的理解,它们似乎就变成了一些难以理喻的符号和程序。这种理解包含着对信息及其活动的肯定性判断,也包含着一些否定性的内容,这种既肯定又否定的过程就是管理信息的过程。换句话说,科学管理信息就是不断扬弃的过程,这种过程不应被暂停或消除。我们的社会唯一不变的就是一直在变化,只有不断扬弃才能保证不断变化着的信息及信息活动的科学性,使其释放出最大的价值。

3.合理性加工

信息加工之前,应先进行信息选择从而选择出信息加工所需要的“原材料”。若被选取的信息不适用于信息加工,也就得不到我们所需的信息结果,这就如同工厂选错了产品加工的原材料,那么加工后的产品也会不尽如人意。在信息加工的过程中,我们扮演着“工人”的角色。相同的数学题目可能有多种解答过程,同理,获得信息结果也可能会有多种加工方式,因此,这要求我们具备选择其中最合理的加工方式的能力。身为“工人”的我们应思考:选取何种加工方式?借助何种加工平台?如何保证信息加工结果的精准性和真实性?

4.真实性表达

经过合法性获取、科学性管理以及合理性加工的信息,必须经过某种形式的表达,才能进入具体的信息活动过程之中。所谓的表达信息,可以说是借助一定技术和载体使无形的信息有形化,是将信息可视化的过程。众所周知,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信息表达习惯,因此,表达信息需要遵循规范的表达范式,使用通用字符或语法结构。唯有如此,信息交流才变得可能。最重要的是,在表达信息的过程中,要遵循一条原则:信息表達要真实地还原和呈现信息原本的面貌和含义,这是一个信息活动参与者最基本的信息道德和伦理原则。

5.反思性交流

经常性反思是对信息实践不断调试的过程,是信息实践得以不断趋向正确方向的保证。一方面,反思信息交流过程,适时调整信息活动过程。经过信息活动后取得的结果是否符合交流者的预期?在哪些方面值得借鉴,又在哪些方面出现了错误?如何能在今后的过程中改进这些错误?另一方面,反思被交流的信息本身,这可能是个体信息交流中经常被忽略的方面。错误信息可能无处不在,这要求信息交流者不全盘接受他人的信息,学会求证信息的真实性,辨别信息的真伪性。

三、信息社会责任的培养路径

谈及高中生信息社会责任培养之前,有一点需要澄清的是:处于同一信息社会下不同个体的信息社会责任如出一辙,它不应按人的年龄阶段或社会地位而有所区别。换句话说,学生和他人的信息社会责任在性质和内容方面没有本质差别,只可能是两类群体在实现信息社会责任的水平或程度上的差异。

只将责任作为行为的标尺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这种所谓的规则和规范的内化,也就是从“社会规范”转向“个人规范”,从“他律”转向“自律”。与此相对应,责任的形成经历两个阶段:第一,被动执行规准。在此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认识正确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提倡“善德”,抵制“恶德”。第二,主动内化规准。在长期被动执行规则的过程中,学生逐渐形成正确的行为观念和行为态度,最终扬善行、弃恶行。

1.增强学生信息社会责任认知

信息社会责任认知是指责任主体对于信息社会下发生的行为、事件及其结果的感知、归因、评估和推断。信息社会责任认知是信息社会责任事件发生的基础,若学生感知到自身责任便会承担责任;若学生未知觉到自身责任便会拒绝责任。因此,有必要将增强信息社会责任认知作为培养信息社会责任的首要路径。

信息社会以信息和信息活动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为技术特征,以信息发展带动社会,进而影响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9]。我们无法阻止信息技术的进步,无法阻遏信息社会的发展和前进,也就必然不能忽视个体在参与信息活动时应承担的责任,即信息社会责任。“角色是人们认识责任的中介,有角色就有责任,角色在先责任紧随其后”[4],角色决定责任。从个体与社会的角度来说,个体要成为社会成员,就必须加入到某一社会子系统中,成为某一组织中的某类成员,担任一定的社会角色[5]。学生作为信息社会的普通一员,在信息社会发展中扮演着信息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信息的缔造者、传递者等角色,其行为活动必然要受到信息道德、信息伦理及信息法律法规的约束,必须要认识到自身应承担的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社会责任认知基于自身角色的社会使命,是信息社会责任的自觉意识,这种意识是一种积极参与的态度,是相悖于那些强加于学生身心之中的态度的。通过认识自身在信息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感知角色责任,从而认知信息社会责任,不失为一条培养高中生信息社会责任的理想路径。

2.塑造学生信息社会责任行为

信息社会责任行为是指那些对特定信息事件的发生过程及其结果造成了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行为的表现。坦率地说,学生是否对信息社会责任有所认知是一方面,而能否根据其对责任的认知做出履行责任的行为则是另一回事。责任是在实践和行动中实现,而并不是在认知和情感中实现。

首先,制定信息社会责任行为策略,履行责任前,学生根据自己的行为目标,再结合行为实施后信息社会责任的实现程度来决定信息社会责任行为策略;其次,调节信息社会责任行为策略,履行责任过程中,教师或学生自身可能会发现信息社会责任行为中不合理、不正当的方面,这时就需要对其责任行为进行调节,以期责任事件能朝他本身预想的方向行进;再次,反思信息社会责任行为策略,履行责任后,若信息社会责任行为结果符合预期,则该行为策略成立,反之,学生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过程,以期在下次信息活动中做得更好。在责任问题上,不是先获得信息社会责任,成为一个有信息社会责任的“信息人”之后才做合乎责任的事情,而是先做合乎责任的事情,才能成为一个有信息社会责任的“信息人”。换言之,学生的信息社会责任是在实践中获得,即做中成责,这也符合信息社会责任实践性的性质。“实践性知识可以通过模仿获得”[10],信息社会责任的实践性为模仿提供了可能。被模仿的行为是那些可以被看成身体展演的行为,它们的观众是学生。这就要求教师在参与信息活动的过程中,在信息交流、信息传递、信息评价等一系列的过程中,时刻具备榜样的意识,不断审视自己的言行。

3.激发学生信息社会责任情感

信息社会责任情感是指人们对信息社会责任行为、事件及其结果的一种内心体验。信息社会责任情感是学生在履行信息社会责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不需外界的干预。因此,笔者认为合理利用学生产生的积极性或消极性情感,或许能对培养信息社会责任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首先,积极情感直接促进信息社会责任的实现。要想获得这种积极的情感体验,学生必然要在信息活动中履行自己的信息社会责任,获得预期责任结果。其次,与积极情感不同,消极情感间接促进信息社会责任的实现。若在信息活动过程中学生未能达到预期结果,便会试图寻找摆脱消极情感的方法,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从而调整自己的信息实践活动。不断调整之后,积极责任情感代替了消极责任情感,学生的情感体验从负向体验转为正向体验。无论是积极情感或是消极情感的形成,都暗含着责任评价的过程,是否达到责任预期结果是責任评价的首要标准。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对“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做出区分,在韦伯看来,这两者有着水火不容的关系,“恪守信念伦理的行为,即宗教意义上的‘基督行公正,让上帝管结果,遵循责任伦理的行为,即必须顾及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11]。本研究认为,我们在培养学生信息社会责任的过程中,除了要注重树立学生的信息社会责任信念外,也要引导学生将“责任伦理”作为其行为原则,深刻认识该行为产生的结果并自觉承担行为后果,两者缺一不可。

先“知”,再“行”,再“思”。先引导学生认识信息社会责任,再引导学生践行信息社会责任行为,最后反思责任结果,形成信息社会责任情感。信息社会责任认知激发和唤醒信息社会责任情感与信息社会责任行为;信息社会责任情感影响和制约信息社会责任认知与信息社会责任行为;信息社会责任行为调节和改变信息社会责任认知与信息社会责任情感。三者之间互为促进,互为支撑。

信息社会责任作为学生发展的一方面,应该是一个具有持续性和生长性的发展目标,也应该是信息社会中的每位成员所终生追求的目标。所以,跨越多学段培养学生信息社会责任或许应该是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2017年版) [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8.

[2]汤林春,李金钊,夏雪梅,靖士明.长三角地区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校长调研报告[J].上海教育科研,2017(03).

[3]况志华,叶浩生.责任心理学[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8.

[4]程东峰.责任伦理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5]叶澜.教育概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6]况志华,叶浩生.西方学界关于责任起源的三种构想及其比较[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7(04).

[7]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Z].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8]谢军.责任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9]靖继鹏,吴正荆.信息社会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10]克里斯托夫·武尔夫,张志坤.实践性知识的再发现:身体、模仿和表演[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8,16(04).

[11]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

[作者:师珂欣(1996-),女,山东济南人,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硕士生。]

【责任编辑 孙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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