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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规则与原则关系

2020-02-19杜建军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期
关键词:辩证关系

关键词 民法规则 民法原则 辩证关系

作者简介:杜建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25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不断改革与完善,使当今社会逐渐成为真正的“法治社会”。作为由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两大成分构成的民法是助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形成与完善的中流砥柱。在全民懂法法、人人守法的社会氛围形成背景之下,民法原则与规则成为不可忽视的两大法律要素,对其是否能够恰当运用直接影响到民事案件审理公正性,现已成为民众心中的重点关注内容。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既是两个独立概念又存在关联性,只有将其二者关系正确把握与处理,才可以提高民事案件判决的公正性,才可以保障我国公民正当合法权益,才可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一、规则与民法原则的概念阐释

(一)民法规则

民法规则的实质是规则体系,其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构成法律的相关要件及法律后果,其适用范围只能在某一运行过程中的民事案件[1]。民事原则是民事法则的起源根据,相对于民事原则而言民事规则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小。

(二)民法原则

民法原则的实质是一种较为抽象的法律精神,作为非特殊民事行为的价值判断依据,能够依托经济基础特征呈现民法本质,从而保障案件审理时的公平性。基于某种角度而言,民事原则是法律判决者以法律判断标准为依据,审理案件中的民事行为及其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民法原则适用性覆盖全部民法领域,目前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民法原则主要分为具体体现原则和基本原则两大方面。

二、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差异性

(一)内容的差异性

民法原则内容虽然覆盖领域广,但是具有简单、粗略、抽象的特点,相对于民法规则而言,民法原则不具备对民事主体行为的法律后果与构成要素的具体、严格的评判规定与评判标准,法律案件裁判者被法律原则赋予了更多的主观能动性,案件判决主要依据判决者的社会价值观、法律素养以及道德状况,因此,民事法律实践过程中相对而言拥有“自由裁量权”[2]民法规则相对于民法规则而言,虽然适用范围小,但是具有具体、直接、详细的特点,能够在民事法律实践过程中成为案件审理的直接法律裁量依据。对于法律审判者来说,民法规则对其形成的客观约束,对自由审判权增加了较大的限制性。

(二)应用范畴的差异性

民法原则较之民法规则相比,应用范围广泛而全面,简单亦或复杂的民事案件审判和民法实践都以民法原则为评判依据,然而民法原则的抽象性与高度概括性两大特性只能为案件提供大致的判决依据,相对于民法规则而言,缺乏具体性与针对性。民法规则的应用具有特定性与针对性的特点,因其拥有构成法律的相关要点及法律后果所以能够作为一种硬性约束对具体民法实践与具体案件展现民法的实际作用,因此,民法规则可以为法律裁决者在特定的民事案件中提供直接的判断参考依据。

(三)作用效果的差异性

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在民事案件处理与民法实践活动中具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作用,是“客观”与“主观”的不同也是“理性”与“感性”的差异,当然,这里说的“客观”与“主观”、“理性”与“感性”并不具有实质性。因为民法规则的适用范围仅仅存在于某一具体案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对法律裁判者裁判行为的限制,会减少存在个人主观能动性而带来的不公平裁决行为,保证案件裁决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使法律能够沿其轨道顺利发展;反观民事原则,由于其适用范围的宽泛性,对法律判决的相关界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对于法律案件的实际裁决并没有直接的裁定依据,赋予了裁决者更多的裁量自主权利,使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感性与主观色彩。虽然一旦使用不当民法原则的不确定性可能造成法律实践偏脱正规,但是也不可否认其能对民法规则缺陷进行弥补的作用,同样能够更好的发挥民法维护民事主体的实质性作用。

(四)适用方式的差异性

民法原则与民法原则在民事案件处理与民法实践中的适用方式具有显著差别。民法规则主要用于特定案件,每一规则针对具体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法律阐释,也正是因为民法规则特有的实效性使其成为民法实践中的有效首选方式,当然,民法规则的实际效力发挥与否是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否能够依据民法规则进行办理来决定的。民法原则较之与民法规则而言,其使用程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民法原则适用效力高低是根据具体实际案例来决定的,民法原则的效力高低又决定了其与民法规则的关系:当民法效力高时指导民法规则,效力低时对民法规则进行补充,一般而言,在民法原则适用效力较高的情况下会充分显示出其对于个别特殊案例的有效指导作用。

三、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关联性

(一)民法精神彰顯的共向性

从民法精神来看,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都对民法精神有着淋漓尽致的体现,在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弘扬社会公德等方面都是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运用具体表现。民法精神的展现与弘扬要求法律判决者不仅要通过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彰显法律的实质效应,更要使其判决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准则基础上维护民法当事人合法且正当权益。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做到惩恶扬善、公平裁决是法律仲裁者的基本任务与工作,通过法律裁决对公民进行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法律条例的教育,为公民正确人生观的形成提供培养途径更是一项摆在眼前的亟待解决的任务。只有做到教育与维权并举,才能够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二)法律实践中体现的相关性

由于各类民事案件纷繁复杂、数量庞大,在法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所体现的法律实际内涵难以通过字律条文得以完美诠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实际赋予了法律仲裁者更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这种权利被使用不当就会导致判决结果不公平的后果,由此可见这种存在于法律事件中的潜在弊端成为不可忽视的现象。只有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在保证民事法律案件处理过程中有法可依的同时对法律审判者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合理规范,才能够增强法律自身客观、明确的实际立法目的,这一切归咎关键在于立法层面的完善。

(三)民法作用践行的内部关联性

民法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离不开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所体现的法律实质特点,民法究其根目的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而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正是通过它们二者的作用来确保民法目的的实现。民法原则适用宽泛性的特点,能够符合绝大部分公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提升法律对于民众的公信度;而民法规则具体性、针对性的特点又能够确保每桩民事法律案件裁判过程与结果的公平与公正。所以,在民法实践过程中,正是通过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来确保法律的立法目的以及实施效果。

四、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的关系阐述

通过对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关联性和区别性的论述不难发现,民法之为民所用离不开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相辅相成,两者虽然无论从涵盖面还是内容含义都不尽相同,但是却具有互补性与关联性,都共同体现着民事法律的实效性、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等实际价值意义,对于民法权威的维护与保障而言,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二者缺一不可。究其实质而言,民法原则是民法的中心定位与制定基础,除却其自身法律价值以外,它还具备扩充或限制民法规则适用范围的作用。虽然民法规则有着为具体案件的提供判决依据的针对性作用,但是民法规则的并不一定能够完全物尽其用,当民法规则不足以为法律案件解决给予价值凭借时必须使用民法原则来弥补规则价值缺失。在民法实践的法律审判过程中,民法原则对于法律裁决者而言,虽是无形的,但并不是无作为的。审判过程与结果不应完全基于自身主观能动性,要求自身内化的社会道德标准与法律意识应与民法原则的内涵和价值高度融合后建立新生的法律要素并受法律章法约束,要求对法律审判结果负责。

结合日常实际中的诸多案例,不难发现虽然民法规则呈现出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要素为民事法律案件的判决提供着重要参考价值但是并不代表一切法律裁决后果都是恰当、公正、深得民心的,因而民法原则的对于民法规则缺失性弥补的重要性就变得尤为重要。回归现实,法律体系构建的发展与完善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关乎全民全社会的工作,每一个步骤、某一项细节都不容易忽视,民法建设的重点任务应当着眼于法律实质目的的落实。应当在促进民法理论接近完美的同时更加重视实际功能的效应发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民事案件也随着复杂繁垄,保证民事案件判决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公平性应当是法律健全过程中的关键举措,而法律条律的缺失性日渐显露,基于此,相关专家学者认为应当以诚信原则作为民法规则的补充措施中的核心出发点。只有深化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的互为补充、相辅相成,杜绝产生法律裁决自由偏私等审判弊端才可以真正有效的建设健全法律体系格局。

五、结语

结合上述分析,我国法治体系的完善与发展离不开民事法律理论体系的完善,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民法理论体系是社会民事案件解决的重要途径,主要体现在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的运用层面。民事法律以民事原则作为自身的基础和核心,以民法规则作为其具体的法律判决依据。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两者在一定层面而言具有互补性,只有共同发挥民事规则与民事法则在法律实践进程中的互补性,才可以推动法律的实质性发展;同时不可忽视的还有其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并不是被完全否定的,相反,这种差异性恰恰具备存在的必要性,正是因为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会使得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具有更加明显的自身优点。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既各司其职,在处理民事案件中发挥着自身独特作用:民法规则诠释着民事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呈现法律特有的客观性制约着法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具体行事准则;民法原则作为民法理论与实践的客观性与科学性的贡献者,虽然所呈现的作用略显宏观与抽象,但其时时刻刻彰显着人性的光辉,不仅對具有客观性的民法规则在行使效力低下时进行弥补或限制,且赋予法律裁决者自由裁量权,体现着法情并重的重要价值。因而,我国民事法律建设历程的发展与完善离不开对民法准则与民法原则的正确把握,合理运用。

参考文献:

[1]朱伟静.关于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探讨[J].法制博览,2016(3):197-198.

[2]石鹏.关于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探讨[J].法制博览,2016(16):23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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