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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02-19张翼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事行为民商法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民事行为

作者简介:张翼,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24

民商法是用来保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法规,尤其是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用于当今社会的实际情况,导致了民商法在运用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民商法的运用,阻碍了民商法设立目的的实现。因此,相关的部门应该在保留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实际应用价值的基础上,对其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弥补和解决,以促进民商法连带责任的不断完善[1]。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概述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特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是具有自身的特点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主要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组成的,并且这个责任主体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承担着支付对外所有债务的责任。第二,当这个责任主体确定以后,对于所需偿还的债务,即使已经超出了责任主体中责任人所承担的范围,责任人也不能提出拒绝。第三,连带责任人和保证人之间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连带责任人和保证人之间具有很大的联系,但是不同之处在于当相关的法律文件之中一旦提出了连带责任人规定,那么连带责任人是必须承担偿还债务义务的。并且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整个责任主体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明确的起诉实效

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之中,普通民事案件的有效诉讼期为三年,简单来说,就是指在债务达到履行时限的时候开始计算,在规定的这三年内,债权人因为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向有关部分提起诉讼,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的。然而,在我国的《担保法》中在债权人和责任主体中的连带责任人之间规定和普通诉讼之间的时效是有所冲突的,因为在《担保法》之中,连带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在履行责任的期满之日开始计算的六个月内要求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合同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那么责任主体是可以被免除责任的。而且,在民商法或者其他法律中也并没有对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很大程度上会侵犯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因为对诉讼时效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很有可能导致当事双方和审判者之间的所认为的标准不一样,因而产生矛盾,也加大了整个案件的不确定性[3]。

(二)连带责任人之间的义务划分模糊

连带责任人之间所要承担的义务划分不明确也是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重要的问题之一。也就是说,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之中,虽然责任主体之中的每一个责任人都是具有连带责任关系的,但是因为每个案件都是不同的,本身就具有特殊性,而且在实际的案件过程中,每个人所具有的过错也是不同的,因此在最后的审判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然而在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并没有对这些进行明确的规定,进而影响到整个司法的判决过程[4]。

举例来说,假设有三人:甲、乙、丙,甲约乙、丙二人相聚喝酒,但是乙因为身体的原因不能喝酒,甲丙二人不信,自然劝乙喝酒,这个过程中,丙就劝了一两句,并没有一定要乙喝,而甲则一定要求乙喝酒,乙看甲比较执着,就喝了一些,最后不幸猝死,那么甲丙二人则需要对乙的猝死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在判决的过程中,因为乙自身身体状况的原因却还饮酒,那么对于自身的猝死是承担主要责任的。而甲作为发起者并且十分渴求乙喝酒,那么相对于丙来说那承担的责任自然是大的。然而实际的判决过程中,因为对于连带责任人的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审判的结果是有差异的,可能不同的审判者来审判这一案件,最后的结果也可能会不同。

(三)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的联系程度不强

在民商法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因为和实体法之间的联系并不是很强,所以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所起到的效果只能是有限的。主要表现为,在处理实际案件的时候,如果简单的利用民商法,那么肯定会产生民商法利用比较浅显的情况发生,不能对责任主体中各连带责任人的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甚至有时候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还会具有冲突,那么这个时候在处理实际的案件的时候,就必须先按照实体法所规定的内容判断责任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然后在按照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进行处理,那么很有可能就会产生侵害到债权人权益的审判结果。因此,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的联系程度不强,也使得实际的案件判断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矛盾[5]。

(四)债权人选择权的使用具有不合理性

一般情况下,作为债权人,对于是否对责任主体提起诉讼是具有选择权利的,这是债权人所具有的一项特殊的义务,也是民商法在立法的时候对债权人的权益作出的法律保障。这就表明了债权人是否起诉责任主体,或者是选择起诉责任主体中的部分责任人还是选择起诉全部的责任人都是具有选择的权利的。然而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只有在整个诉讼程序开始之后才能够对责任主体中的责任人做出选择。这就让整个诉讼过程和审判结果都表现出一种不尊重债权人的情形,确而且这也是相关部门和民商法极其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

(五) 对责任人的判断和界定不准确

对责任人的判断不准确也极有可能侵犯债权人的权益。在民商法的规定过程中,如果不经过法院部门受理和同意,债权人不得追究没有被起诉的债权人责任。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提供的相关证据对责任主體中的某些或者全部的责任人进行追究,这样的规定就会给某些责任人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空间。所以说,对责任人的判定不准确,也会影响民商法连带责任的使用效果,进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6]。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 不断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

虽然在实际的民商法的规章制度之中,有很多规定都提到了连带责任,但是对于这些连带责任中的各种问题和规定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着诸多的漏洞,因此,在使用的过程中,才会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所以,在民商法的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需要根据连带责任制度中的各项漏洞进行弥补和完善,进而确保民商法连带责任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对责任主体产生误判的情况发生[7]。

(二)在民商法的使用过程要充分联系实体法

在民商法的使用过程中充分考虑实体法也是提升民商法连带责任应用效率的有效措施。因此,在实际的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运用民商法,则必须充分考虑到实体法的相关内容,结合不同的法律文件和规章制度的处理方式,协调不同法律规定,切实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还需要将连带责任的各种认定的原则切实加入到实体法之中,这样才能确保连带责任的认定能够在实体法之中得到有效的运用。唯有通过这种方式,才有可能避免在处理实际的案件过程中,两种法律之间产生矛盾,保障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诉讼程序

在民商法的设计、改进和完善的过程中,也需要不断的完善诉讼程序,借此满足债权人对诉讼程度的要求。这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同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肯定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诉讼程度也肯定存在差异性。如果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诉讼程序不能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况作出改变,而是采用一成不变的形式,那么肯定会给整个案件处理造成困扰,甚至影响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部门和民商法的设计一定要不断完善诉讼程序,尽可能让诉讼程序多样化,且保障整个诉讼过程的公正合理,提高诉讼效率,进而提升整个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应用效率,切实保障债者和责任主体双方的权益[8]。

(四)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商法在对连带责任人进行判断的时候,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做到在进行案件处理的时候,要最大限度的保障民事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际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维护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好责任主体中各个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做尊重好债权人的选择权利,改变之前只能在诉讼之后的才能选择连带责任的情况。而维护好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结合责任主体中连带责任人的实际情况,确保明确各个债务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最大限度的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9]。

(五)明确连带责任人应该承担的义务

在我国的民商法的规定中,责任主体的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都是由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的,但是并没有对责任大小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案件的审判的时候可能就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可能一些连带责任人的过错并不是很大,但是却承担了一大部分的责任,而有些连带责任人的在整个案件中应该担负其大部分责任,但是审判结果却没有让他担负起应尽的义务,这不仅影响到我国民商法的使用效率,甚至会影响到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因此,为了保障案件审判过程中各个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义务明确合理,就必须在民商法中设置相应的判断标准,进而明确好连带责任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保障审判结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从而实现民商法连带责任人的应用价值[10]。

总而言之,完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民事案件和商业纠纷逐渐增多,只有完善民商法,才能够为解决这些纠纷提供合理的依据,借此减少这些纠纷引发的矛盾,进而促进我国和谐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本文分析了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措施,以期望能够对完善和发展民商法具有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李险峰,曾仲良.喷射混凝土在渠道上的应用[J].水电科技情报,1991(6):6-7.

[2]黄翠芬.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8(9):106-107.

[3]黄翠芬.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8,(14):225.

[4]吕馨妍.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交际:学术版,2017(15):44.

[5]黄翠芬.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7):225.

[6]夏天.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楚天法治,2017(36):182.

[7]刘颖.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及对策分析[J].法制博览,2018(21):201.

[8]孟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法制博览,2017(33):44-45.

[9]战明.浅析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法制博览,2016(17):287.

[10]张新兰.关于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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