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背景下长江航道管理体制探析
2020-02-19倪嘉伟
四川环境 2020年3期
李 新,邹 波, 倪嘉伟
(1.河海大学法学院, 南京 211100;2.长江泸州航道局,四川 泸州 646000;3.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南京 210011)
1 研究背景
2019年长江经济带GDP占全国46.2%[1],长江航道里程占内河通航里程的51.02%[2],经济体量巨大,航运资源丰富。2016年交通运输部推行长江航运管理体制改革后,长江航道管理“政事分开”,初步建立新时期管理体制[3]。但长江生态系统高负荷运转,使得航道建设、维护和基础设施与长江生态维护的矛盾显著突出,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改善已成为当前长江流域资源管理的重要抓手和主要工作[4~6]。2019年12月23日,我国首部流域管理法长江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正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7]。我国流域管理立法虽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其他法律”的高层级范畴[8],但立法模式长期以来分歧不断,且陷入部门分离、对抗性立法的困境[9],因此立法实践几乎空白。此次长江保护法的制定,也为长江航道管理向生态治理模式转型提供良好契机。坚持绿色优先,着力打造长江生态航道,探索生态保护和航道发展协调同步,是追求高质量长江航道管理的重要手段[10],更是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关键目标。
2 长江航道管理体制现状的总结
在我国目前“中央-流域-地方”立法层级和资源、环境分别立法模式[11]下,长江流域尚无统一的流域管理法。长江航道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及所属机构依据《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航道管理职能。
2.1 长江航道管理法律规范体系
《航道法》是长江航道管理的基本法,其明确了管理机构的授权,规定了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养护、保护和违法行为处罚等五大类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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