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辐射环境监管现状与对策
2020-02-19董豫阳谢树军陈海龙顾志杰
四川环境 2020年3期
廉 冰,董豫阳,谢树军,王 彦,陈海龙,顾志杰
(1.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防护研究院,太原 030006;2.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具有含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较高,不包括铀钍矿项目,工程项目的目的不在于提取、处理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放射性只是于其相伴随的特点[1]。伴生放射性矿种类繁多、分布广泛、涉及行业多、环境保护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伴生放射性污染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以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均提出了相关的管理要求,我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也在全部六十三条内容中有十条涉及伴生放射性矿,并且第五章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提出了专门要求,但对其的辐射环境监管起步晚、发展慢,国际上对于伴生矿污染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判定标准,各国对伴生矿放射性水平的管理限值差异较大,可供直接借鉴的东西较少,总体上属于较为薄弱的领域。
1 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现状不清,辐射环境保护意识薄弱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底数不清,辐射环境现状不明。目前距第一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已十年之久,在这十年中,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产量和产能大幅增加,伴生放射性矿的分布地区、数量,伴生核素种类、放射性活度浓度,放射性废物排放水平、排放去向,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很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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