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报告制度的现状分析和探讨
2020-02-18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上海200060
建设监理 2020年2期
陈 虹(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 200060)
0 引 言
监理报告制度是由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定期报送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的一系列报告制度,是监理发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作用的有利工具。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本意是为了提高政府监管效率,让其成为发现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障平台,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却流于形式,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难以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是监理报告制度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 1997年11月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分别在 2011年4月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2019年4月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修订。其中第 32 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对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报告权予以确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 2003年11月24 日发布,自 2004年2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 14 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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