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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020-02-16任倩

教育教学论坛 2020年1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问题

任倩

摘要:伴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公安机关从程序、证据、法律意识等方面着手,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但由于某些案件犯罪分子对抗性、隐蔽性较强,加上侦查机关经费短缺、警力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致使不少侦查终结的案件在程序、实体、证据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瑕疵,部分案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少数案件甚至成为疑难案件,难以得到正确处理。

关键词:刑事案件;证据收集;问题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20)01-0127-02

一、刑事侦查中程序违法的突出表现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虽然有所转变,但仍然存在。实践中直接表现为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一)取得刑事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1.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违反程序法规定。例如,侦查人员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讯问人处为空白,讯(询)问笔录显示相同两个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同时讯(询)问两名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证人的情况,讯问、询问笔录中显示超时讯(询)问的情况更会引起笔录的证明效力之争。

2.讯问相同或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时,笔录内容相似,甚至存在抄袭、套用现象。比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需要制作一份笔录,这时有的侦查人员会依照嫌疑人之前的笔录情况,提前做好,到看守所后直接让嫌疑人签字。这种做法实则剥夺了嫌疑人自我辩解的权利。另一方面,应无纸化办公要求,办案系统中有的笔录是打印的,有的笔录是手写的。其实无纸化办公能提高办公效率,所有案件资料清晰可辨、干净整洁,也可能存在几份笔录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的问题。如果案情简单,差异不会很明显,但是如果是复杂、多人多起的案件,一些小细节就会导致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比如多人多起的盗窃案中,一个嫌疑人在第一次供述中谈到某起事实,可能在第二次供述中就会否认,或者第二次供述就有可能更改参与人、实施地点等细节问题。因此这些细节供述都是公安机关案件审核时需要反复确认的事实。

3.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时有明显诱供现象。在看同步录音录像时,会发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明显诱供现象。这种证据在日后庭审中肯定要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4.重要物证缺少提取笔录等证据来源手续。一些案件虽然提取了涉案物证,但由于缺少相应证据来源手续,从而无法显示该物证的提取是否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勘查相吻合,结果会使该物证失去辨别条件。我市发生的某抢劫案件,将嫌疑人抓获后,从嫌疑人家里搜出两把匕首,但未让嫌疑人确认,亦未办理扣押手续。法庭上被告人翻供,说他只是抢夺,不是抢劫。当公诉人将两把匕首作为物证出示时,嫌疑人辩驳说两把匕首不是当天抢劫用的,而是一直放在家里的,当时从家里的大衣柜顶上搜出,锈迹斑斑,庭后向侦查人员询问果然如此,因为无有效证据证实此两把匕首就是作案工具,所以最终法庭没有认定抢劫。

(二)强制措施的使用不合法

1.对被拘留、逮捕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无家属、单位签字或只加盖单位或村委会印章,不填写收到时间。实践中通知书有时无家属、单位签字或不填写收到时间,无法证明侦查机关履行了通知的法定义务,有侵犯被拘留、逮捕人家属或单位知悉权的可能性。

2.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填写理由不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理由有三种: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流窜作案,而实践中大部分案件都有延长拘留时间,但延长理由就显得过于牽强或过于随意。比如,有的案件嫌疑人只有一两人,但延长拘留期限理由填为“团伙作案”。结伙与团伙,一字之差,含义迥异,而且“团伙作案”并不是延长拘留期限的法定情形,两人也无法构成“团伙”。

3.使用逮捕、取保候审不恰当。此问题涉及逮捕权的运用。《刑事诉讼法》已明确逮捕应具备的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全面把握。实践中“是否有逮捕必要”易被忽略,不好掌握。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详细规定了七种情形属于有逮捕必要,八种情形属于没有逮捕必要。此规定实际与现行司法刑事政策精神相统一,即宽严相济、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即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既然能被法院判处监外执行,即足以说明案件情节较轻,危险性不大,也就说明无逮捕必要。

目前,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正确认识逮捕权的本质,未将其作为强制措施使用,而是将其作为侦查手段使用。对于逮捕权,公安机关已经习惯了“构罪即捕”的做法,忽视了逮捕的必要性。

(三)涉案赃款赃物处理不合程序

在案件审查中,时常出现涉案赃款、赃物处理不合程序的问题。比如,应移送而未移送,可以不移送的未拍照说明等情况,甚至存在有些案件涉案赃款赃物在案件尘埃落定几年后最终都不知如何处理,而在办案单位或上级单位存放数年、无法处理的情况。

二、刑事案件实体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重视侦破案件,轻视获取和固定证据

长期以来,刑事案件高发,尤其是重特大案件破案压力及警力不足,社会、行政、舆论等方面的压力等多种因素影响,刑事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思想上仍存在不破不立、破案才立案的问题。公安机关更注重侦破案件,而轻视获取和固定证据。侦查过程中只有认真细致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建立起完整、有效、客观、有力的刑事证据体系,才能达到证明犯罪事实,最终实现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的目的。所以应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被法律确认,犯罪行为是否受到法律制裁作为最终检验侦查工作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

(二)混淆破案、批捕、起诉不同环节的证明标准

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的两个不同阶段,对证据有不同要求,确定二者的标准也不同。批捕要求有证据证明犯罪,关键词是“疑似”,而起诉要求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键词是“确实”。《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有两个月的继续侦查时间。此期间就要求侦查机关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进一步取证、固定证据,深挖其他余罪,以求达到《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准确”。但实践中侦查机关却常忽视二者的区别,对批捕有很强依赖性,对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后就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未对有关证据进一步调取、固定,不去深挖余罪,也不去查实量刑情节。

(三)證据体系不够客观和全面

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在实践中,仍存在错误倾向。

1.重视言辞证据,轻视客观物证。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客观物证的提取和鉴定仍不乐观。侦查人员注重收集言辞证据,而忽略收集实物证据,仍将工作重点放在突破嫌疑人的口供之上。这种证据观念十分危险,教训也极其深刻,佘祥林、赵作海案件都是非常深刻的教训。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相比,实物证据的证据效力更大。

2.重视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证据。受“有罪推定”思想的禁锢,侦查人员在办案时只收集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对无罪辩解不重视甚至无视,导致不收集无罪证据或收集不全面,从而造成“疑案、错案”。

3.重视直接涉案证据,轻视收集其他证据。(1)作案动机方面的证据收集。故意犯罪,特别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既然发生,必有前因、动机。如果在一个行凶者身上找不出任何前因、动机,只能得出嫌疑人是精神病患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所以通过对案件前因、动机的调查分析,有助于分析解决行为人的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问题。(2)量刑证据的提取。量刑证据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将来在接受法律制裁时,应怎样处罚才能实现公平。但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往往忽视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面对实践中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应有正确认识和足够重视。只有公安机关每一位执法办案民警切实提高自身执法能力,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执法理念,才能在新时代真正做到不负期待、不辱使命。

参考文献:

[1]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Z].2012-12-03.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Z].2018-10-26.

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Prominent Problems in Evidence Collection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REN Qian

(School of Law,Qinghai Vocr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Xining,Qinghai 810000,China)

Abstract:With the amendment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China,public security organs have been improving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of investigators from the aspects of procedure,evidence and legal consciousness.However,due to the antagonism and concealment of criminals in some cases,as well as the influence of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actors,such as the shortage of funds for investigation organs,insufficient police force and uneven quality of personnel,there are still many defects in procedures,entities and evidence in many cases that are concluded in investigation.Some cases are not clear facts,the evidence is sufficient to prove the extent of a small number of cases even become difficult cases to be properly handled.

Key words:criminal cases;evidence collection;the prob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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