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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2020-02-14马晨星

商情 2020年2期

马晨星

【摘要】当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监督范围和启动方式不明确、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不明、检察机关的调查权没有具体规定等问题,司法现状与立法理念存在巨大差距,无法达到法律监督的目的。只有不断完善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细化检察机关调查职权,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力,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区分检察建议和抗诉的行使界限,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宪法赋予其的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

【关键词】民事诉讼  检察监督  检察建议

一、引言

检察监督是宪法规定的,在我国宪法框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项诉讼制度。我国现行检察权根据受监督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刑事检察权,民事检察权和行政检察权三大类。民事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监督民事法律具体施行的权力。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

民事检察监督权包括公诉权、监督权、调查权三项基本权能。在民事诉讼中,民事检查权履行监督起诉,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私人利益,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职能。

(一)监督诉讼

检察权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监督诉讼是其基本任务。从理论上看,民事检察监督权是国家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责任有以下两点:一方面要监督民事诉讼,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目的;另一方面是监督民法的实施运行,保证民法的权威。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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