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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诉讼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途径探索

2020-02-11刘玥

焦作大学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刘 玥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经过为时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之后,我国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6月我国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在其中增加了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内容,并明确检察机关可针对所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这一特点,允许检察机关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从而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是这一规定仍为原则性规定,其可操作性不强,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种类并没有明确的加以规定。

1.依据公益诉讼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可能性

尽管关于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问题在法学研究中并非是一个新问题,然而至今,除了著作权法第6条①和没有法律效力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条例》)以外,再无更多的相关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问题,在我国立法上尚处于空白阶段。

根据《条例》第2条的规定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由某一民族或地域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并世代传承的,体现创造群体的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表达。它往往是该民族或该地域的人们一起创造完成的,是其历史发展的载体,充分体现着该民族或该地域独特的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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