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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方林富案

2020-01-27曾荟

锦绣·中旬刊 2020年9期
关键词:杭州

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本行政诉讼案的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由方林富和其妻子共同经营,主要卖炒栗子、山核桃、瓜子等炒货。2015年11月初,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行政诉讼案被告)接到群众举报,称该炒货店存在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工作人员遂对该店铺进行了调查,发现在原告经营场所西侧墙上有两块印有“方林富炒货店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方林富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内容的广告;在经营场所西侧柱子有一块上印有“杭州最优炒货店”字样的广告牌;在其经营场所展示柜内有两块手写的商品介绍板,上面分别写有“中国最好最优品质荔枝干”和“2015年新鲜出炉的中国最好最香最优品质燕山栗子”内容,在展示柜外侧的下部贴有一块广告,上面写有“本店的栗子,不仅是中国最好吃的,也是世界上最高端的栗子”;对外销售栗子所使用的包装袋上印有“杭州最好吃的栗子”和“杭州最特色炒货店铺”字样。该局认为,原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外及包装袋上发布广告,并使用“最好”、“最优”、“最香”、“最特色”、“最高端”等绝对化宣传用语,当地市场监管局判处方林富罚款20万元,方林富将市场监管局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的程序之后,最终法院判决对方林富处以十万元罚款。

首先是市场监管局对于方林富的处罚决定存在明显问题。虽然市场监管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的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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