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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及完善建议

2020-01-27郭烜

锦绣·中旬刊 2020年8期
关键词:刑法规制网络犯罪

郭烜

摘要:随着互联网夜以继日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彻底的改善了人们的生活,可以实现人们足不出户就能掌握各种信息的动态,不仅如此,人们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沟通对话、购物、充值、办理业务等诸多日常行为,现如今已经和人们的生活、学习以及工作息息相关。在网络信息背景下,虽然人们的生活已经完全依赖于互联网,但是随之伴随而来的还有层出不同的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不同于实际犯罪,其具有高发性、隐蔽性强以及对社会危害性大等特性,尤其针对其隐蔽性特点,很难令侦查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现状及完善措施

互联网时代,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网络虚拟世界,在为人们提供便捷的同时,也为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肆意活跃的空间。网络犯罪作为一种高科技犯罪,犯罪分子不仅拥有着专业的操作手段,而且还拥有着高深的专业知识背景,一般人难以对其掌控和识别,因此网络犯罪分子常常借助这层高超的技术外衣在网络上为非作歹,對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分析

(一)对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线十分模糊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遍应用,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加入了使用行列。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当中,对已满十四周岁而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的刑法范围界定十分有限,仅需要对八类重大刑事犯罪负刑事责任,其中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爆炸、放火、贩卖毒品以及投毒等刑事犯罪,在此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该年龄段的青少年对实施计算机网络犯罪做出明确的刑事责任规定;其次,有些单位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现象已经不足为奇,但是部分犯罪中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组织,因此罪责与罪刑不相匹配,比如一些非法经营的企业,并没有设置明确的刑事责任,导致非法经营企业将一些刑事责任嫁祸给员工个人,企业责任人却能逃脱法律的刑罚[1]

(二)罚金刑刑罚设置不合理

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下,罚金刑作为增强震慑力和遏制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的降低非法侵财以及敛财型犯罪的发生率。但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只对部分犯罪现象设置了罚金刑,比如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和工具罪,而未对危害社会及人民财产安全等更严重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破坏的罪刑设置相关的罚金刑。为了全面的确保网络的安全性,需要将罚金刑科学合理的设置均衡[2]

二、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的有效措施

(一)加大网络犯罪的刑罚量

在网络信息发达的时代,信息传播速度飞快,互联网对人们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因此网络犯罪对社会、对人民甚至是对国家的发展都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同样的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其危害的范围更加广泛,性质更加严重,针对于网络犯罪的刑法量的增加已经刻不容缓。目前各国都已经意识到了网络犯罪对国家危害的严重性,为了遏止网络犯罪的肆意妄行,加重刑罚,明确制裁手段对保护国家及人民的安全重中之重。

(二)增设网络犯罪的资格刑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的延伸与发展,网络犯罪是当今网络发展的一个重大弊端。对网络犯罪的刑罚手段也随之不断的改革,传统的刑罚手段从最初的自由刑罚的基础上又增设了财产刑罚,但是面对当今层出不穷的新型网络犯罪,这些刑法手段已经逐渐的失去了其震慑力及影响力。随着资格刑的实施,不仅有效的降低了网络犯罪行为,而且起到了良好的预防效果。所谓资格刑就是限制网络犯罪分子接触网络,尤其在当下的信息时代,限制网络犯罪分子接触网络对其无疑是一种酷刑,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但是这种“禁网令”要在规定的时间和限定的区域内对网络犯罪分子实施限制网络使用行为,这样一来才能充分的发挥出其法律的震慑力[3]

(三)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网络犯罪进行刑法定罪

网络游戏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也因此让越来越多的低龄儿童加入互联网的行列。一般来说十四周岁已经开始接受初中教育,而计算机是初中教育的必修课,因此低龄化犯罪现象越来越普遍。由于青少年的社会阅历浅薄,又处在叛逆阶段,难免不会受到外界的蛊惑,为了避免其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将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中十分有必要。对其的刑罚应该依据已满十六周岁的法定刑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量刑幅度的增减。

(四)对人民群众个人信息的界定

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是屡见不鲜的网络现象,一旦人民群众的个人敏感信息遭到泄露,不仅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且还会损伤其个人名誉和尊严。因此,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的保护人民群众的个人敏感信息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核心权益不受损害,其中敏感信息包括:个人姓名、银行卡号、身份证号手机号以及婚姻状况等典型的敏感信息[4]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以及不断的发展,为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广阔的作案空间,为了确保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的财产安全不受损失,强力打击网络犯罪已经是当前最棘手的问题。刑法作为保护社会安全最重要的防御手段,只有充分的发挥其法律效力及震慑力,才能有效的遏制网络犯罪的肆意妄行。但是面对当今层出不穷的新型网络犯罪,严重的凸显出了现有刑法规制手段的不足,因此需要做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网络空间技术具有一定的固有属性,彻底杜绝网络犯罪不太容易实现,但是将刑法立法规制手段进行全面的提升,并且结合刑法司法和刑事立案等刑事规制手段,建立一个专门打击网络犯罪的体系,这样一来能够有效的遏止网络犯罪的蔓延。

参考文献

[1]翟艺丹. 中日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比较及其反思[J]. 保定学院学报, 2018, 31(5):30-34.

[2]潘立波. 我国网络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J]. 法制博览, 2018, (29):218-218.

[3]沈娜, 赵冠男. 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J].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9, 40(4):59-64.

[4]文立彬. 涉数据网络犯罪的规制困境与优化路径[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30(5):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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