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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哲学对微观和国家宏观主体认识的嬗变
——从康德、黑格尔到马克思

2020-01-19李云峰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黑格尔康德微观

李云峰

(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恩格斯说:“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1]32历史是人的历史,人是历史的主体,主体——人的范畴是哲学社会科学最基本的范畴。本文通过对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法哲学中对微观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认识发展和理论概括的比较,说明马克思克服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矛盾,实现了对微观和国家宏观主体——人的认识的法哲学概括,实现了对微观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人的概念认识的嬗变。本文研究对于理解西方法哲学主体及其发展脉络,对于理解长期被遮蔽的历史唯物主义主体范畴及其法哲学意蕴,对于明确马克思学说在人类思想史上的地位都有重要意义。

一、康德法哲学开始了对微观和国家宏观主体——人的认识的哲学探索

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作为社会生产组织的资本主义微观生产主体的作用越来越大,民族国家经济职能不断加强,对作为社会组织的生产主体的认识提上了议事日程,对微观生产主体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的理论概括成为思想界的重大课题。

基于社会实践的人类认识发展的需要,康德把哲学从研究世界的本原、研究主客体关系的学说变为关于“人是什么”的学说,把哲学变为关于人的科学。康德所实现的哥白尼式革命的真实意蕴是实现了哲学主体的变革,开始了对微观和国家宏观主体——人的认识的哲学探索。

康德把自己的法哲学称为“权利的科学”,因为法律是调整人们以及人们之间行为的规范,法律伴随着强制的权利,权利和强制的权限是一回事。康德把权利分为自然的权利和文明的权利,自然的权利构成私人权利,文明的权利为公共权利,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利又称为私法和公法。康德法哲学分为两部分: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利——即私法和公法,相应地,构建其法哲学体系的社会主体就是私法主体和公法主体。

康德认为,公共权利对于一个民族的人民或者对于许多民族——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都是必须的,公共权利的主体是一种社会组织——社会联合体。康德指出:“人民和各民族,由于他们彼此间的相互影响,需要有一个法律的社会组织,把他们联合起来服从一个意志,他们可以分享什么是权利。就一个民族中每个人的彼此关系而言,在这个社会状态中构成公民的联合体,就此联合体的组织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关系而言,便组成一个国家。”[2]136国家是公法的主体,从它的形式来看,它是由所有生活在一个法律联合体中的具有公共利益的人们所组成的,是一个共同体或联合体;从其本质来看,国家使人们离开自然状态,并和所有那些不可避免要互相来往的人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是一个权利主体。每个国家包含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人民的普遍联合意志,在一种政治的‘三合体’中人格化。”[2]139在国家这一联合体或权利主体内部,大家共同服从由公共强制性法律所规定的外部限制,每人根据法律规定拥有那些被承认为他自己的东西,国家是对他的占有物的保证的强大的外部力量。如果不是在该国法律的保护下,并且经常受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的安排,这个国家就不可能生产出这样多的产品来;国家的行政机关——政府保护人们获得充分的生活资料,保护居民的收入和财产,保护国民在自己的土地上不受敌人蹂躏和野兽糟蹋的威胁。各个国家在彼此关系中的权利是“民族权利”,“不论是什么地方的国家,如果看作是一个法人,他对于其他国家的关系,如果按照自然的自由条件来行动,那末结果就是一种持续的战争状态,因为这种自然的自由权利会导致战争。”[2]179

康德还提出了一切民族联合体的概念。一切民族的联合体也是一种公共权利的主体,也是一种社会组织——社会联合体,但不是严格意义的法权主体,只是一种松散的联合体,只起调停或协调作用,是一种没有法律权利的国际联盟。

康德在私法部分说,自己的法哲学不同于纯粹实践理性仅仅规定形式上的法律,不同于纯粹实践理性撇开对象的其他特性仅仅把其看作是意志活动的对象。康德继承了西方传统用“我的”“你的”表达财产权关系的方式,“我的”“你的”实际上就是私人的,私人权利——私法的主体是“我”或“你”,是私人——即作为生物学意义的个体自然人。康德说到“我”或“你”时,也用“一个人”“另一个人”“每个人”“某个人”“此人”,有些地方甚至直接用“主体(个人)”表示。私法中“我的”含义是什么?康德说:“由于它和我的关系如此密切,如果任何他人未曾得到我的同意而使用它,他就是对我的损害或侵犯。使用任何东西的主要条件就是对它的占有。”[2]54也就是说,私法中的“我的”是对某物的占有关系。康德还提出“占有”这个概念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感性的占有,可以理解为实物的占有;二是理性的占有,可以理解为对对象纯粹法律的占有。康德认为“理性的占有”即法律方式的占有才是真正的占有,而法律方式的占有只有在文明的社会组织中每个人对属于他的东西才有保证,这种占有建立在公共意志的法律之上。所以,康德私法中的主体——人就是法律承认的对对象的占有者,或对象的法律所有者。

康德突破了以往哲学基于本体论和认识论讨论主体的局限,不仅使哲学的主体与法律主体相联系,而且具体规定了法律主体与权利和义务的联系。康德说:“人,是主体,他有能力承担加于他的行为。因此,道德的人格不是别的,它是受道德法则约束的一个有理性的人的自由。”“物,是指那些不可能承担责任主体的东西。它是意志自由活动的对象,它本身没有自由,因而被称之为物。”[2]26康德明确规定了人是主体,主体与责任和义务相联系,主体是能够担责的人,以此区别于物。康德还区分了主体占有的两种方式:“理性的占有”和“经验中的占有”。康德对这两类占有区分的根据是主体与占有物之间的法律关系,主体与占有物之间存在法律意义的占有关系或权利则是“理性的占有”,也是真正的占有;“经验中的占有”,只是“物理方式”的占有,只是在物质的感觉形式的占有。而“理性的占有”——法律方式的占有,即使在物质上并没有接触一个对象,这个对象在我的权力之中并任由我处置。康德不仅区分了“理性的占有”和“经验中的占有”两种占有方式,还提出了法律上对人或劳务的获得问题,提出把人作为物的获得,还分析了获得的方式或形式:或者是物权,或者是对人权,或者是物权性的对人权。

康德提出法律主体与权利和义务相联系,主体是能够担责的人的观点,康德关于主体“理性的占有”和“经验中的占有”两种占有方式的区分,康德关于法律上对人或劳务的获得问题,这些不仅涉及对国家主体本质的认识,也涉及对微观生产主体的一些个别特征的认识,如关于法律上对人或劳务的获得问题,已经涉及劳动力商品的问题,但康德的表述不是那么明确清晰。

康德在思想史上开启了从哲学视角对现代微观和国家宏观主体理论概括的探索,标志着近代西方哲学对主体——人的认识的一次重大飞跃的开端。

二、黑格尔法哲学深化了对微观和国家宏观主体——人在哲学视域的具体认识

在黑格尔之前的思想家那里,主体与实体或主体与客体是分裂的,甚至是对立的。主体指人,实体指对象或异于人的实物。黑格尔批判了思想史上主体与客体或者主体与实体二元分立的观点,提出实体即主体,克服了西方哲学史上主客体割裂的缺陷,在唯心主义基础上实现了主体与实体、主体与客体的统一。黑格尔说:“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3]12在黑格尔看来,一个实际存在物的持续存在或者说实际存在物的实体,乃是一种自身同一性,而且实体即主体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以现实存在为中介的认识过程,是一个自身否定过程。绝对精神的运动其最初是只有直接性的实体,是自在的主体,但通过自我认识自我运动,随着扬弃抽象达到具体的自我规定时,自在的主体成为自为的主体,没有外在的中介,实体自身成为中介,实体也成为主体。

黑格尔法哲学是关于“绝对”或“绝对精神”自我认识和运动的科学,实体即主体反映黑格尔法哲学主体的本体论的特征。黑格尔把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些社会组织定义为“伦理实体”,这些伦理实体也是主体。

在黑格尔法哲学中,作为伦理实体的国家,作为普遍精神及其现实化的国家首先是法律上的主体,国家对其他国家来说拥有主权和独立,作为主权国家才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其次,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作为地上的精神,是能动的、自觉的主体,是自为的矛盾的主体;再次,国家是有机的整体,国家制度是一个有机的生命过程,其精神在自身的过程中组织起来,设定差别,从而完成其圆形运动,国家是自给自足的整体;最后,国家是实体性的东西和特殊的东西的相互渗透,是实体性的统一,是普遍精神的现实化。

在黑格尔之前,思想家们或者把国家与社会概念混同,或者认为国家就指政府,或者把国家看作政治共同体。虽然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开始研究国家与经济活动的关系,把国家看作“社会团体”,看到了国家为经济活动提供保护,但是,他所说的国家“社会团体”是“政府或国家”。所以斯密所说的国家还是指政府。与之前的思想家们不同,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称为“外部的国家”,也就是说,黑格尔意识到国家的外延比“政治国家”更广泛一些。但由于黑格尔并没有厘清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国家概念还是指政治国家。黑格尔说:“国家是机体,……这种机体就是政治制度。它永远导源于国家,而国家也通过它而保存着自己。”[4]268政治国家把自己分为三种实体性的差别:立法权、行政权和王权。

在黑格尔之前,思想家们都是从个体的自然人出发,通过个体自然人与统治者间关系说明国家的起源和论证国家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把国家看作个体自然人的联合。黑格尔认为原子式的个人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中就已经消逝了,单个的人只有作为某种普遍物的成员才能表现自己,“具体的国家是分为各种特殊集团的整体”[4]326,国家是由特殊集团的成员所组成,是各种团体的联合。黑格尔指出,“国家的真正力量有赖于这些自治团体”[4]311。正是通过自治性团体、同业公会和等级,个体不再是原子式的个体,而是作为共同体中的个体。

康德法哲学中人格与物格是分开的,黑格尔在思想史上第一次提出人格的定在是财产,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黑格尔说:“任何一种权利都只能属于人的,从客观说,根据契约产生的权利并不是对人的权利,而只是对在他外部的某种东西或者他可以转让的某种东西的权利,即始终是对物的权利。”[4]49“惟有人格才能给予对物的权利,所以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这里所谓物是指其一般意义的,即一般对自由说来是外在的那些东西,甚至包括我的身体生命在内。这种物权就是人格本身的权利。”[4]48-49人格是与物权或所有权联系在一起的,人格是占有某物或对某物具有所有权的能力或权利,人格权体现在物权上本质上就是物权。

黑格尔区分了市民社会与国家,把经济范畴引进法哲学,使哲学主体与经济主体联系起来,接近经济主体概念。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看作一个经济范畴,看作“需要的体系”。黑格尔把政治经济学需要、满足、福利等范畴引进法哲学,使法哲学中的主体——人与经济关系相联系。黑格尔从需要与满足展开对市民社会的分析,认为市民社会是“需要的体系”,是“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4]203黑格尔提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4]174,还把市民社会成员看作是“独立的单个人”,这些成员是市民社会存在的基础。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独立的单个人”是自由的,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独立的单个人”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独立的单个人”具有独立人格,在经济上独立的个人,有自己个体的利益,有自己定在的财产——是有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人,是私人。

黑格尔还提出国家主体中特殊与普遍及其转化中介的问题,不仅认为等级是政府与特殊领域的中介,还提出是实体性的东西和特殊的东西的相互渗透,是以普遍利益为目的包含着特殊利益的实体。黑格尔认为特殊性与普遍性构成市民社会的两个原则,市民社会成员独立单个人的特性决定了特殊性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市民社会的成员之间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决定了普遍性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在黑格尔看来,国家的目的是普遍利益本身,国家这种普遍利益又包含着特殊的利益,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依存于国家,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在国家中才能够实现。

黑格尔对于作为伦理实体国家的认识,黑格尔关于“政治国家”和“外部国家”的认识,黑格尔关于国家主体中特殊与普遍及其转化中介的认识,黑格尔把国家看作是由特殊集团的成员所组成的各种团体的联合的观点,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看作一个不同于政治国家的经济范畴,这些说明黑格尔对宏观国家主体的认识大大超越了前人。黑格尔提出市民社会是“需要的体系”,黑格尔提出人格权本质上是物权,黑格尔认为特殊性和普遍性是市民社会的两个原则,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成员是“独立的单个人”,黑格尔对于市民社会成员的特征的认识,这些反映他一定程度上看到了资本主义微观生产主体的特点,说明他一定程度上看到了现代经济生活的特征。黑格尔具体深化了对现代资本主义微观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的理论认识,无论是对微观生产主体还是宏观生产主体层面的具体认识都大大地超越了前人,把对资本主义微观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人的认识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

三、马克思完成了对微观和国家宏观主体——人的认识的法哲学概括

构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的主体——人是什么样的呢?首先,从性质上看,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的主体——人的性质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主体。马克思认为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活动是人的最根本的特征,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活动不仅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而且生产着自己的生活资料,生产着社会物质生活本身。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多次强调历史唯物主义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个人”,这些个人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活动的,是进行物质生产的人。无论从马克思的论述,还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内容和体系,历史唯物主义中的主体是物质资料生产的主体,历史唯物主义学说建立在物质资料生产主体的基础上。其次,从本质上看,构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的主体是“社会人”或“经济范畴的人格化”。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批判了费尔巴哈哲学中抽象的“人”的概念。马克思认为费尔巴哈所说的人是自然的人、个体的人、肉体的人,仅仅是生理学意义、人类学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抽象的“人”。历史唯物主义中的社会主体——人不是唯心主义那种自己或别人“想像中”的那种个人,不是法国唯物主义的“机械人”,也不是费尔巴哈仅仅限于感情范围承认的“单独的、肉体的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这种个人不应当只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加以考察,费尔巴哈不理解他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而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5]56。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文中明确指出,他所说的人“应该具有社会人的一定性质,即他所生活的那个社会的一定性质,因为在这里,生产,即他获取生活资料的过程,已经具有这样或那样的社会性质。”[6]404-405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也说:“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1]10再次,从特征上看,构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的主体——人的本质特征是客观性。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5]67-68生产中的个人的状况,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他们受着自己的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交往形式的制约。

历史唯物主义是基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建的理论体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什么?它们与微观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人有关系吗?答案是肯定的。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5]80生产力有自然产生的生产工具和由文明创造的生产工具,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等,“生产力好像具有一种物的形式”[5]128。生产中作为生产力的物的要素——以生产工具为主的生产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者只有通过一定的社会形式才能联系起来,才可能进行生产。马克思说生产中的“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5]80,生产关系反映生产主体中或生产中共同从事活动的许多个人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指许多个人联系起来共同活动的形式,不过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这些不同的形式同时也是劳动组织的形式,从而也是所有制的形式。在每一个时期都发生现存的生产力相结合的现象,因为需求使这种结合成为必要的。”[5]115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对生产力、生产关系的表述比《德意志意识形态》更精确化了,明确了生产关系概念,明确了对于作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对矛盾的统一物的“社会的个人”或生产劳动的组织。马克思说:“机器只是一种生产力。以应用机器为基础的现代工厂才是社会生产关系,才是经济范畴。”[5]161联系马克思在《资本论》手稿中说“生产力和社会关系——这二者是社会个人的发展的不同方面”[7]101,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就是以企业法人为主导的工厂或企业这些微观生产主体,是人格化的人。社会微观生产主体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或共同体,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社会微观生产主体的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社会微观生产主体的物质内容和社会形式,是微观生产主体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概念的最终形成有赖于生产关系概念的最终形成。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基础”与“上层建筑”这对范畴,揭示了这对范畴的内涵,阐述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马克思说:“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5]130-131马克思这时还没有明确生产关系的概念,还在使用市民社会概念,但是,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市民社会已经不同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马克思不仅说市民社会是生产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生产组织构成国家的基础,这与1859年的经典论述是一致的,而且把“市民社会”这个概念与“基础”这个概念联系起来。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明确了生产关系概念,提出机器只是一种生产力,以应用机器为基础的现代工厂才是社会生产关系,之后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概念的运用比较严谨了。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表述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7]412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就是作为民族国家宏观生产主体(现也称经济体)的物质内容和社会形式,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构成国家这种统一体。

马克思基于生产关系概念,开辟了思想史上从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物质内容和社会形式对现代微观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界定的新视域,创立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概念,完成了从哲学视角对现代微观和国家宏观主体理论概括的探索,实现了对微观和国家宏观主体——人的哲学概括,并在这些基本概念基础上构建了历史唯物主义。

四、马克思实现了西方法哲学对微观和国家宏观主体——人的认识的嬗变

虽然康德把哲学主体与法律主体联系起来,区分了公法主体和私法主体,但康德法哲学中私法主体实际上仍然是指生物学意义的自然人个体,他并没有概括出科学的现代微观生产主体概念;虽然康德法哲学中把主体与责任和义务联系起来,提出人格人是那些行为可以归责的主体,但康德法哲学中人格与物格是分开的,他并没有说清楚主体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关系;虽然康德区分了“理性的占有”和“经验中的占有”两种占有方式,看到了主体对对象法律的占有与对对象使用的不同,还提出了法律上对人或劳务的获得问题,提出把人作为物的获得。但是,由于康德生活在工业革命的早期,资本主义微观生产主体发展不充分,资本主义微观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内在矛盾还没有暴露出来,康德对资本主义微观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的认识还是比较笼统的。康德法哲学中对主体起决定性作用的法律法则或道德法则是先验的,并且这些原则或理念的本质是不可认识的,这使得康德法哲学中主体——人的概念最终没有摆脱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束缚。

虽然黑格尔把实体、物权、形式与实存或自然物质相联系,把主体、人格、内容与精神或社会性质相联系,实现了主体与实体、物权与人格、内容与形式的辩证统一,但黑格尔把国家看作是精神,把普遍精神看作国家的本质,黑格尔所实现的统一是在唯心主义基础上实现的统一。虽然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立出来,区分了“内部国家”与“外部国家”,使国家的外延更宽泛,但黑格尔认为国家的主观实体的必然性是政治情绪,国家的客观实体是政治制度,黑格尔所说的国家本质上还是政治国家。虽然黑格尔把国家不再看作单个人的联合,认为国家是同业公会、自治团体、等级等特殊集团或团体的联合,但最终落脚点还是回到从个体自然人与君主或政府关系说明国家;黑格尔意识到国家主体中普遍与特殊转化的中介,但没有科学地概括出国家主体中普遍与特殊转化的真实中介。虽然黑格尔提出人格的定在是财产,人格权本质上是物权,提出市民社会是以“需要的体系”为内容的社会体系,把市民社会成员看作是“独立的单个人”,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说明了市民社会成员的特点,但是,黑格尔法哲学中市民社会概念性质不清晰,市民社会成员性质模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在学理上是一个矛盾的不严谨的概念。黑格尔生活在工业革命蓬勃发展的时代,现代资本主义生产主体蓬勃发展,资本主义微观和宏观主体的特点已经显露出来,黑格尔具体深化了对现代社会法律主体——人的认识,但由于社会客观条件的限制,由于唯心主义世界观和阶级基础的局限性,黑格尔没有完成对微观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人的探索过程,没有概括出科学的微观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概念。

历史唯物主义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末,这时的西欧,特别是英法等国工业革命已经完成,工业已代替农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工厂、企业已代替家庭或家庭作坊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要基本单位或主体。伴随着人类实践的主体、实践的内容、实践的形式、实践的对象和工具的重大变化,伴随着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暴露和无产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加之马克思本人的禀赋,他的博学多才、敏锐的洞察力、勇于自我批判的精神,以及世界观和阶级立场的转变,马克思学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化优秀的遗产,在总结最新的科学成果和无产阶级斗争经验,立足于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创造性地提出微观生产主体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或共同体、国家宏观生产主体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或共同体。

马克思对微观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的认识超越了康德、黑格尔以及之前的思想家们,实现了对微观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人的概念认识的嬗变。首先,马克思法哲学中微观和国家宏观主体性质与前人不同。康德法哲学中法律主体遵从的法律原则最终由道德原则决定,主体遵从道德法则从事实践活动,其法哲学中公法和私法主体本质上是道德实践主体;黑格尔法哲学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绝对精神”的现实表现,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市民社会和国家本质上是精神实践主体;马克思明确指出他学说中的主体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主体,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现实的个人”,而且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现实的个人”是客观的,他们的状态取决于社会生产的物质条件。其次,尽管康德法哲学中涉及微观生产主体的个别特征,黑格尔法哲学指出了微观生产主体的重要特征,但都没有把作为微观主体的社会组织看作人格人,只有马克思把作为微观生产主体的社会组织看作人格人,并在此基础上概括出国家宏观主体概念。在人类历史上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才以一个拟制的法人给予人类团体真实的人格,在立法中企业才被赋予人格,而马克思在《德国民法典》颁布50年前已在自己著作中把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主体看作“社会人”,赋予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社会组织以人格,为《德国民法典》企业法人人格概念奠定了思想基础。再次,马克思概括出了科学的微观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概念。康德法哲学还没有微观生产主体概念,黑格尔一定程度上看到了资本主义微观生产主体的存在,他的法哲学中的市民社会概念与微观生产主体有一定关系,但是,黑格尔市民社会和国家概念本身都存在矛盾。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既是社会又是“外部的国家”,市民社会成员既是私人又是“单元”,他还说市民社会成员是劳动组织,其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成员性质都不清晰。黑格尔既说市民社会是国家发展中的环节又说市民社会是“外部国家”,康德和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国家虽然是联合体但本质上还是指政府。马克思在思想史上第一次从物质内容与社会形式界定微观生产主体和国家宏观主体,把微观生产主体概括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国家概括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微观和国家宏观主体物质内容和社会形式。马克思基于物质内容与社会形式对微观和国家宏观主体的界定是对微观和国家宏观主体概念高度抽象的理论概括,实现了思想史上对微观和国家宏观主体概念认识的嬗变;马克思基于物质内容与社会形式对微观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的界定,使微观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真正成为共同体或联合体,这是康德和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概念不可能实现的。

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在微观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的认识上超越康德、黑格尔以及之前的思想家们,实现对微观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认识的嬗变,其根本原因是马克思创建了生产关系概念。基于生产关系概念,马克思在思想史上开启了从物质内容与社会形式界定微观生产主体和国家宏观主体为生产共同体的先河,克服了思想史上把国家看作政治共同体的缺陷,克服了黑格尔把市民社会概念既作为“外部的国家”又作为国家下面伦理实体的矛盾;基于生产关系概念,马克思得以创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对范畴,明确区分了微观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克服了黑格尔法哲学中市民社会不清晰的缺陷;以生产关系概念作为中介,马克思把微观与国家宏观主体联系了起来,克服了黑格尔法哲学中最大或最集中的逻辑矛盾,克服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逻辑上的混乱和矛盾;基于生产关系范畴,马克思解决了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三个方面但是两层主体或两对矛盾概念之间的学理关系,克服了黑格尔法哲学中社会主体结构不严谨、不清晰的缺陷,使现代社会主体结构清晰,理论严谨;基于生产关系概念的提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都可以进行量化分析,这使得人们对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社会主体可以像对自然科学研究对象一样进行客观地、“精确性”地量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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