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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打击难点及对策研究

2020-01-19

中国水利 2020年16期
关键词:采砂砂石团伙

周 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00038,北京)

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明确指出长江经济带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要全面掌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形势和任务。 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砂石资源有着非比寻常的作用,但是过度的开采会危及生态环境, 使河道水势发生变化, 河道行洪能力下降甚至危及堤坝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打击非法采砂的现状分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 非法采矿行为会加快矿产资源衰竭, 不符合“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 其中,过度开采河道中的砂石会严重影响河道走势、河道生态环境以及整个生态系统。 有关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应执法机关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取得了显著效果。 但是非法采砂行为有其顽固性和易复发性,对于河道环境以及整个生态系统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目前,非法采砂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采砂屡禁不止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砂石料供不应求,砂石带来的极大利益冲昏了开采者的头脑。 造成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采砂成本低、利润高。 在暴利的驱使下,非法采砂已经走上了产业化的道路。 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一般的非法采砂团队会将砂石卖到相邻省市。根据有关部门调查的数据显示, 一艘小型采砂船的采砂量为500~650 t/h;而一些大型采砂船的采砂量为850~1 000 t/h, 采砂船只毛收入可以达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私自在长江水域采砂但已取得水利部门办理的采砂许可证的个人或企业, 执法部门只能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采砂机具, 并处以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 相关部门可以做出扣押船只或者是没收船只的处罚决定。 但与采砂的暴利相比, 仅以罚款或者是扣押、没收船只作为违法成本是比较低的, 非法采砂带来的暴利与 “小小的惩戒” 难以打击违法人员的嚣张气焰。 二是在省、市的交界地带,尤其是一些“三不管”地带,不法分子将这些地域视为“安全地带”,大肆开展非法采砂活动。 虽然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采砂行为进行了明文规定,但是仍有不法分子在禁采区、禁采期大肆采砂,给河道安全、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威胁。

2.非法采砂有着明显的团伙性和预谋性

非法采砂一般都具有分工明确、目标清晰等特点, 并形成有目的、有预谋的团伙性犯罪。 采砂团伙一般都存在亲缘关系或者地缘关系,团伙由主谋人员即幕后老板、 采砂主管人员、采砂工作人员、盯梢人员等组成。采砂船由团伙主要负责人即幕后老板购买,团伙负责人首先会找到合适的团伙成员,大多由自己的亲信或者朋友组成。 团伙负责人以及主要管理人员事先规划好采砂点以及采砂后的转移路线, 采砂船不需要在专门的码头停靠,只需要在指定地点找好车辆,临时停靠进行转移;采砂工人主要负责采砂活动;盯梢人员主要负责在岸边盯梢执法人员的船只,当发现执法单位船舶或者可疑船只就会立即通知采砂团队。 如果时间充裕,采砂团队会抓紧时间把船开到指定的转移地点将砂石快速转移,如果情况紧急就会把船上的沙直接倒入水中以毁灭证据。所以执法人员抓到非法采砂的犯罪嫌疑人也无法找到有力的证据指控犯罪事实,这给执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3.非法采砂涉及黑恶势力

犯罪分子能在一些禁采区采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背后有黑恶势力的保护和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民众因害怕黑恶势力的报复,即使知道情况也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只能眼看着不法分子随意掠夺宝贵资源。很多不法分子在黑恶势力的保护下,垄断采砂区域或者敲诈勒索其他非法采砂人员。 例如,2018 年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的关于全国首例危害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涉黑案件, 经查证, 自2015 年3 月以来,被告人刘某、黄某合谋,将非法采砂违法人员作为敲诈勒索的目标,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对过往船只以及未取得采砂资格证的非法船只进行搜查、扣押,逐步形成以刘某、黄某为首,多人参与涉及非法采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从中谋取暴利。

二、打击非法采砂存在的困境

1.非法采砂案件认定难

(1)法律规定较为抽象,保护范围较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文较为抽象,入罪门槛由司法解释性文件加以补充,但是仍旧缺乏认定规则和具体操作标准。 在实践中,大多数非法采集的江沙都会运往外地,而各地对于砂石价格的规定相差悬殊,法律的规定并没有应用到具体实践中。

(2)打击力度不够,打击效果欠佳

非法采砂行为属于暴利行为,正是因为非法采砂能为不法分子谋取暴利, 才会有源源不断以身试法之人。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非法采矿行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该条文对于非法采矿行为的量刑标准达不到相应的打击力度;其次,该条文对于“情节严重”这一程度的界定标准较为严苛和抽象;最后,该条文对于“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这一概念较为抽象,使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一定难度。

(3)鉴定机构单一且鉴定费用较高

当前鉴定砂石价格的权威机构主要是地质局、物价局等部门。 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可将地质局或者物价局的鉴定材料作为重要的证据使用。但是价格鉴定的费用较高且各个地区的鉴定价格不一致,导致公安机关将相关部门评估的价格标准作为证据会有争议,如何统一砂石市场价格成为一个难题。

2.证据收集难

(1)非法采砂证据极易被破坏

非法采砂打击效果欠佳很大程度上在于非法采砂证据的易破坏性,侦查机关难以认定犯罪事实或者只能认定一部分事实,因此犯罪嫌疑人不能接受相应的惩罚。 非法采砂具有团伙性、预谋性的特点,团伙中盯梢人员蹲点守候执法船只并通知犯罪团伙,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砂石往往已被转移; 或者一部分砂石在船上,达不到入刑的标准,只能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采砂团伙后续又将为非作恶。 执法人员在对抗盯梢人员方面和阻止团伙毁灭证据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这对侦办非法采砂案件是一个巨大的障碍。

(2)非法采砂证据存在单一性

非法采砂程序简单,人员分工简单, 因此在整个非法采砂的过程中,真正能作为入罪量刑的证据很少。 一般来说,非法采砂的证据主要包括采砂船舶、砂石、账本以及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陈述与辩解等。 但是这些证据在获取的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困难。 首先,很多非法采砂团伙涉及黑恶势力,为了避免惹祸上身,很多村民都不会出面作证,所以在非法采砂案件中证人证言类证据较少; 其次,只有采砂船舶作为物证, 缺乏实质性证据,很难对非法采砂人员定罪量刑;最后, 砂石以及记账本这两个实质性的证据也很难被执法人员所获取。

(3)非法采砂证据具有隐蔽性

在非法采砂案件中,能对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实质性证明的证据种类较少,而且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会对相关证据刻意隐藏。刻意进行销毁、隐藏的证据主要包括砂石以及账本等。 犯罪嫌疑人在非法采砂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便迅速对砂石进行全部或者部分销毁,无论是转移砂石还是将砂石重新倒入水中都是对证据最好的隐藏方式;犯罪嫌疑人在记账之初就会将账本放在较为隐蔽的地点, 不会轻易被发现。 在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也会下意识隐藏账本藏匿的地点,让执法人员无法获取更多、 更有效的证据,很难对犯罪嫌疑人以往的非法采砂行为定罪量刑。

(4)询问取证难

非法采砂犯罪嫌疑人一般在凌晨进行采砂作业, 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基本找不到见证人。 另外, 对于有组织的、社会涉恶的非法采砂团伙,老百姓即使知道有犯罪事实存在也不敢报警或者举报,以免惹祸上身。这就造成了非法采砂案件基本没有见证人的局面,证人证言方面的证据也极少。

三、对非法采砂的打击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

(1)细化法律法规,使之贴合实际

首先,要想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就应该尽快制定全国统一规范的河道采砂专项管理法规,让执法部门在联合打击跨省市非法采砂案件中能够适用同一法律规范,使得打击非法采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应该将关于非法采砂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避免制定抽象、高深的法律法规,使其能够应用到实践中。

(2)加大处罚力度,使法律法规能产生实际震慑作用

依据当前对于非法采砂的处罚力度来震慑非法采砂行为并不能产生实际的效果。 许多因非法采砂被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在交了罚金或者服刑期满出狱后,最终还是抵挡不住采砂获得巨大利润的诱惑,再次走上非法采砂的道路。 因此,加大对于非法采砂的处罚力度,才能达到震慑犯罪的效果。

2.加强部门联动

(1)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发挥各部门的优势

公安机关要积极发挥自身侦查办案优势, 在收集证据以及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方面要发挥积极能动作用; 水利部门要发挥自身的管理优势,加强日常河道巡逻,预防非法采砂行为发生; 地质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 在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的过程中, 积极进行砂石的价值鉴定。 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必须建立有关部门的沟通联动机制, 相关部门根据相应的职责进行分工合作, 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行政管理资源优势, 形成河道砂石管理的合力。

(2)加强公安机关与专业鉴定部门的合作

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地质局、物价局的合作, 在打击非法采砂过程中,地质局、物价局应该秉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对相关砂石的价格进行鉴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提供相关书证,解决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采砂案件中证据不足的问题。

3.树立创新意识

(1)运用无人机技术侦查非法采砂行为

为了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相关执法部门不仅加大了巡逻力度,也扩宽了巡逻范围,但是河道辽阔且隐蔽地带较多,打击的效果并不明显。 要将科学技术运用到打击非法采砂行动中,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利用无人机进行实时监测,充分发挥无人机监测范围广、精确性高、隐蔽性强等优势,有效解决相关部门人手不足的问题。

(2)运用信息系统建立相关数据库

应用大数据信息平台对相关的废弃船舶或者改造的船舶进行登记,将船舶信息纳入监管体系,为预防非法采砂行为提供相应的数据平台;应用大数据平台录入非法采砂犯罪嫌疑人信息,公安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此类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等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活动应该及时制止,防止二次犯罪。

4.公安机关加强证据收集能力

(1)公安机关要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公安机关应该加强与各部门的合作,建立情报共享机制,将收集到的非法采砂线索第一时间与各部门沟通,要保障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防止犯罪嫌疑人趁机销毁证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鼓励群众提供线索,对于提供涉及黑恶势力非法采砂行为线索的群众,一定要确保其隐私安全以及人身安全,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2)公安机关要提高取证的专业性

公安机关要提高自身取证的专业程度,在讯问相关犯罪嫌疑人时要注重方式方法,对于隐蔽性强且有价值的线索要旁敲侧击地引出,尽可能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找出关键性证据的隐藏地点,深挖非法采砂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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