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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的正当性
——以环境正义为视角

2020-01-18

潍坊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环境法正当性保护环境

周 永

(潍坊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一、环境法的正当性—从机动车单双号限行谈起

在我国北京等城市,为了切实治理环境问题,开始对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的环保措施,并开始论证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常态化。在环境危机的大背景下,从政府到民众迫切希望采取各种富有成效的措施治理环境问题,从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但是我们知道,以环境管制为主要措施的环境法律经常对人的行为和财产权益产生限制与约束,这些限制和约束往往不讲道理,而现代法治要求这种限制必须有其令人信服的理由,也就是阐释其正当性。环境危机的背景下各种环境管制措施的正当性好像是不证自明的,那就是保护环境。但是这种环境管制措施往往与社会正义的要求相冲突。在某些环保主义者看来,保护环境就是正义,二者可以划等号。当环境保护或者保护环境成为一种思维方式和流行话语,甚至发展到任意采取各种激进措施都理直气壮的地步,正义往往就遭到摒弃,这必须引起民众的思考和法律的警惕。民众对法律,尤其是环境法寄予厚望,在保护环境的高尚旗帜下,先入为主地认为采取各种环保措施是当然和有效的,比如机动车单双号限行。限行的逻辑是简单的,机动车造成环境污染,单双号限行减少机动车的运行时间,必然减少污染。至于机动车所有人的财产权益好像不用提及,保护环境的高尚价值已经证明这种环境管制措施的正当性,真是这样吗?保护环境的价值面对各种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真是无往而不利吗?机动车单双号限行能否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呢?

法律是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的结果,目的的正义性必须有正义的方式去实现,不正义的方式或手段一定会损害目的的正义性。在规范法学看来,法律并不是正义的化身。没有正义的指引,法律会成为有权者的工具。环境法首先要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和考量,然后才决定采用的环境管制措施,而环境管制措施往往对民众的财产权益和行为产生限制和影响,环境法必须对此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以得到公众的支持和衷心拥护,这就是环境法的所必须面对和回应的正当性问题。

二、环境正义何以产生:财产权与保护环境的冲突

孟子云“有恒产者有恒心”[1],私有制的出现是人类社会的伟大进步,私有财产的存在对于维护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于维护每个人的自由都是至关重要的。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严格保护是现代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文明进步的标志。从权利论的角度讲,财产权是一项根本性权利,财产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没有财产权,其他任何权利都无从实现,权利理论要求排除对财产权的非法侵害,现代文明国家理应凭借各种力量对财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当然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已经只停留在历史书中,财产权利的无限行使有时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毁坏人类共同的环境家园,因此法律在规定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会对财产权的行使进行限制,当然这种限制必须合乎正义,有其确定的正当性。法律亦会始终寻求财产权自由和限制之间的谨慎平衡。如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①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第39条。同时我们亦应懂得,保护合法的财产权益和财产自由是法律的核心,限制是例外。因为有财产自由,个人才会有自由,才会有契约自由,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府权力才会正当和巩固。“无论对所有权如何界定,应推定所有权的自由。”[2]任何对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进行限制的措施都必须说明理由和原因,也就是要证明其限制的正当性。机动车限行的简单逻辑是保护环境,而保护环境是为了人类的共同福祉,机动车尾气造成污染,限行能够减少机动车的行驶数量和行驶里程,必然会保护环境,从而有益于每个人。但我们知道,汽车在出厂之前都经过严格的环保检测,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才准许上市,汽油只有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才允许销售,汽车和汽油的价格之中已经包含有为保护环境而开征的各种税费。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汽车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环保成本,并且行使的里程越多这种成本也就越高昂。在现在的生产力水平下,人类的各种行为都会对我们的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汽车排放尾气对空气质量有一定的影响,但这种污染限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并不能成为限行的充分理由。从单纯的保护环境的角度讲,这种限制也许是必要的,但保护环境并不能成为压倒一切的理由,因为任何环保措施都不能以牺牲正义,以侵犯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机动车限行对民众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和损害,更需要做出令人信服的正当性解释。保护环境的的理由并不充分,无法取得公众的信服与自愿合作,因为它侵犯了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强制力在一定时间,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有作用,但环境保护是世界各国民众的共同事业,需要公众发自内心地积极参与。缺乏正当性的暴力最终不会持久,机动车限行可能无法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保护环境是当今世界各阶层民众的共识,甚至成为某些有识之士的信仰与行为习惯,但信仰是自愿的,不能强加于人,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来自于其正当性,失去正当性的支持,强制力就沦为纯粹的暴力,保护环境与正义或正当性不能简单地划等号。环境保护的各种措施也必须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在正义的指引下,由法律进行衡量,决定采取还是不采取。

机动车是一项财产,机动车所有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民众在购买车辆时,缴纳各种税费,法律并未告知要限行,也就是有时不让上路,当购买车辆之后,法律突然宣布要限行,这种环境管制措施对车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所以即使要限行,依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限行法律实施之前购买的车辆也不应限行,否则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因为朝令夕改的法律是无法取得民众的信服的。再者,即使对法律实施之后购买的车辆限行也要有相应的补偿措施,比如降税,补贴等,因为保护环境的受益人是全体民众,保护环境的成本不应有车主独自承担。最后我们更担心的是,限行能否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呢?有学者研究后指出,“几乎对空气质量没有产生正面影响。”[3]

环境法律的强制力量并非象人们想象的那么强大,富裕阶层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规避法律,比如购买第二辆汽车。机动车排放尾气在很多城市并不是主要的污染源,限行只能限制一部分机动车上路,却并不能降低民众的出行需求。限行之后,富裕阶层可以购买第二辆汽车逃避限行带来的不便,机动车的总量反而会增加,无力购买第二辆车的车主只好选择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结果是富裕阶层开车上路更顺畅了,在公共交通工具难以快速增加的前提下,公共交通工具更拥挤了,机动车限行不仅未能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相反的却进一步拉大社会阶层之间的裂痕。保护环境是全社会各个阶层经过相互妥协达成的基本共识,更需要民众发自内心的自愿合作,缺乏正当性的环境法律不但不会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反而会削弱这种自愿合作的意愿,甚至是采取激烈的对抗措施,因此导致环境保护面临着许多障碍,阻碍着我们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进步。环境法需要为其正当性寻求更为充分的理论支撑,对其正当性要有令人信服的解释,从而凝聚全社会各个阶层的环保共识,只有环境正义才能担当起这一任务。

三、环境正义是环境保护的伦理基础

环境正义最早来源于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美国的贫困社区、少数族裔的民众发现他们在政府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中受到了不公平对待,他们的利益经常被以环境保护为名遭受牺牲,他们开始对这一现象发起抗争,环境正义运动发展起来。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普通民众,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少数族裔和贫穷的社会阶层承受着较大的环境风险,他们并没有公平的享有环境和各种自然资源,却要负担较高的环保成本和承担更大的环境责任,在环境正义论看来这是极端不公平的。

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每个人的积极努力和自愿合作,但前提是环境保护必须符合环境正义的要求。环境正义的核心主张是公平分享环境利益,公平分担环境责任。有学者指出,“环境问题若不与社会正义联系起来便不会得到有效的解决。”[4]在环境正义运动广泛深入影响下,环境伦理已从简单的理论论证转变为关注环境实践和环境不公。不同经济和文化背景的族群遭受相同的环境问题的困扰。作为一种伦理主张,人类中心主义坚持认为人是唯一主体,自然环境为对象。而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自然也是主体,主张自然体的内在价值,甚至是动物的权利。非人类中心主义坚持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对环境问题承担责任。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长期论战,但环境问题却变得越来越严重。我们应当认识到,环境问题不仅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更是复杂的社会正义问题。而所谓人与自然的问题,就是人与人之间的资源配置和环境保护成本分担问题。环境正义理论认为,环境保护应当通过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正义来实现。从环境正义理论的视角审视,无论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是为了批评而批评,却并未提出治理环境问题的有效路径。人类中心主义强调抽象的人,把人看作一个整体,否定人的个体特征,忽视贫富差异和利益诉求差异,这是造成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环境问题的解决也应该通过调整不同人群和群体的利益来实现。只有在认识到人与人之间差异的基础上,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才是可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只看到人与自然的矛盾对立,主张自然的内在价值,却选择性忽视人的价值,这是一种浪漫的自然主义。在人类构成的文明社会中,非人类中心主义只能是一个幻想的乌托邦。环境正义是社会正义理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系统体现。它不是直接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重点关注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目前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着城乡不公平、地区不公平、阶层不公平和国际不公平等种种不公平的现象。[5]环境正义强调社会各阶层、各民族、各地区在同一时代的正义,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底层民众、弱势群体和妇女往往成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环境正义的优秀理论品性是其实践性和现实性。环境正义认为,在同一时代不同的人、不同的群体之间,同一时代的不同群体、当代人和后代之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处理环境保护问题上有着不同甚至相反的利益不平等的社会现实,因此,有必要在环境正义的指引下,就环境保护问题形成共识,同时,环境问题也应该通过特定的实践而不是空洞的论争来实现。环境正义关注社会现实和环境保护实践。坚持认为环境保护必须遵循正义原则,尊重和维护每个人的正当诉求和合法利益,发挥每个人的环境保护主动性,从而形成保护环境的联合力量。环境利益和责任应在不同的人之间平均分配。我们应该通过维护代内平等来实现代际平等,并通过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正义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正义指出了正确的保护环境路径,是环境保护的伦理基础。

四、环境正义是环境法正当性的基石

环境法的正当性似乎是无需解释和说明的,因为没有什么比环境保护更为重要和紧迫。目前,我们需要做的是通过加强执法、加强政府管理等多种途径全面系统地实施环境法,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具有数千年“义务本位”法律传统的社会,环境法的正当性似乎不容置疑。环境法以保护环境的名义对民众的私有财产和行为产生了重大影响。环境保护中存在许多环境不公问题,特别是广大农村中下层人民受到不公平待遇,环境保护效率低下,引发民众的反对和不合作,这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和反思。

“环境是一个社会正义问题”[6],法律是正义的科学,维护和追求正义是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而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是环境正义[7]。面对环境危机的威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富人和穷人在如何保护环境和采取何种环境保护措施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差异。环境法是保护环境的法律,但环境法会影响人们的行为和财产。环境正义运动的兴起表明,在现行环境法的规制下,穷人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过大,享有的环境权益较少,这是一种不正义的现实状况。大概在某些环保人士眼中,为了实现保护环境的正义目的,一切措施都可以采取。但结果往往是违背最初的意愿,最终环境法将失去人民的信任,而失去人民的信任,环境法将成为一纸空文。在现代文明国家,广大的人民要求环境法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必须要有令人信服的正当性。人与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法律才会产生和发展。从法律的角度看,“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有问题的,“不同种族、地区、性别、阶级和年龄的人可以共同面对和解决共同问题,这是一种乌托邦式的观念。”[8]当然,作为一种宣传语言有一定的引导意义。但法律远远不足以仅靠宣传和鼓动就能施行。忽视正义的法律将使所有煽动和宣传成为欺骗者的帮凶。环境问题的出现是人们在环境与资源利用上利益冲突的结果。环境法需要在环境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上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与正义,通过扭转人类在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所形成的原始扭曲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法的具体措施必然会对人们的行为和财产权利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有人觉得自己承担了太多的环境成本,却享受不到应得的环境效益,他们就会怀疑环保法律的正当性,就会进行抵制,社会不可避免的陷入混乱。环境保护关系到每个人的幸福,需要社会各阶层民众的精诚合作。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运行的纽带更加脆弱,少数人的对立和不合作可能导致整个社会体系的瘫痪,因此现代社会需要社会成员出于自身意愿而不是被迫进行的合作,而自愿合作则需要人们就环境法的正当性达成共识。只有环境正义才能担当这一重任。

环境法的正当性是广大的社会各阶层民众对环境法的价值判断。环境正义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环境法的内在力量来自对环境正义的坚持和维护,这是有效执行环境法的重要保证。环境保护的方式不能超过公平正义。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个社会现实,即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今世后代,不同时代的人们在利用和保护环境方面存在利益冲突。环境法应直面和重视社会不同阶层的合法利益和不同诉求,不应允许某些人承担整个社会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费用,享有更多环境利益的人应该承担更大的环境责任。如果环境法律违背环境正义的要求,就不会起到保护环境的功能,反而可能招致中下层民众的反对和抵制,阻碍环境保护的顺利进行。环境保护需要环境正义指引下的环境法,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发自内心对环境法的拥护和自觉遵守,甚至产生对环境法的“信仰”。只有当广大的人民群众坚信环境法是公平正义的,并且在整个环境法治过程中,环境法始终将环境正义作为其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追求时,环境法的正当性才能得到社会各阶层公众的一致认可。

五、结束语

不同的人类个体组成了我们的人类社会,每个人类个体的环境权益和环境义务是不相同的。发展优先的策略导致了我们只注重经济的发展效率而忽视对社会公平、环境的关注,从而导致了今天的各种环境问题。政府和有关人士急功近利地采取各种环保措施来治理环境而忽视对正义的追求,导致我们从一个极端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环境治理措施往往会影响到合法权利人的利益,环境保护的成本往往由中下层民众承担,这必然会引起民众的反对。保护环境关系到每个人的福祉,需要每个人的主动参与。以强制力为威慑力的环境法,必须具有公众所认可的令人信服的正当性。没有正当性的环境法就不能实现保护环境的功能。在环境正义的指导下,环境法应当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和社会正义。没有正义指引的环境法必然会遭到公众的反对。环境法应以环境正义为基本原则,环境正义是环境法的主导价值取向,是环境法正当性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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