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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西壮族习惯法的基本内涵与现实价值

2020-01-18

贺州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广西壮族习惯法法理

李 森

(广西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1)

在长期的生产和实践发展过程中,广西壮族人民逐渐形成了忠诚守信、崇尚礼仪、家庭和睦、互帮互助、爱憎分明的良好社会风气。在壮族自身的发展过程中,集权的地方政治统治机构并没有出现过。而成文的法律性规章制度与和谐的社会道德传统又是怎么形成的,壮族人民又是依赖什么来保持民族内部的稳定的,本文认为除了壮族人民长期生产与生活的自然与社会环境相对稳定之外,重要的是壮族人民的民族习惯法规在起作用。

一、广西壮族习惯法的形成历程

广西壮族习惯法是一定时代的产物,其形成与稳定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它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充实和完善的。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壮族成文的民族习惯法最早出现在明朝以后,清朝时期石碑上的“村规民约”[1]37是最早的文字证明;但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出现了不成文的壮族习惯法。纵观壮族习惯法在历史长河中的发展变化,其形成与稳定过程可以分为萌芽时期、形成和稳定时期。

(一)广西壮族习惯法的萌芽时期——原始社会时期

据《岭表纪蛮》记载:“宜北壮人,夫妇感情破裂,当众取绳一条,男女各执一端,中断为二,双方关系,立告断绝”[2]107。此记载虽然是后代所做,但其中“凭草论断”“借绳主婚” 的方法却正是氏族社会最鲜明的特征。可以断定,在文字出现之前,广西壮族习惯法就已经出现了,并经历了一个口口相传的长期发展过程。根据大量民俗学文献资料记载论证,广西壮族习惯法产生于原始社会并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氏族社会发展阶段。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人们不得不群居生活并共同享有生产资料才能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调整成员间人身与财产关系的政治工具没有存在的可能性,更不会有“法”的存在。因此,氏族成员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并符合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起到调节氏族成员相互关系的重要作用,例如关于公平劳动、统一信仰及禁制氏族内部成员通婚的规定。这在当时符合全体氏族成员的集体利益,也是社会所处时代限制性的客观反映。

对于原始社会的习惯法,恩格斯特别强调,“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威胁手段;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3]111。这些氏族习惯、惯例就成了保证劳动正常运行、维系氏族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和手段,而原始社会的这些惯例规则正是习惯法的萌芽。

(二)广西壮族习惯法的形成与稳定时期——春秋末期

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旧的生产关系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发生的新的变化,私有制开始出现,氏族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旧的社会秩序逐渐被打破,原有的氏族规约已经不能有效地调节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各种关系。而这个时候,逐渐掌握权力的贵族逐渐发展起来,他们独揽氏族部落大权,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对原始的习惯规约进行改动,增加了许多新的权威性的内容,并将这些内容作为一种“准法律”的形式逐渐固定下来,强制执行。

到了阶级社会,在春秋时期,“显贵”们掌握了绝对的权力并将维护他们利益的“准法律”在整个壮族社会逐步稳定下来,到了春秋末期,这种“准法律”得以在整个壮族内部执行和运用,并完全支配壮族各部落成员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对此,马克思曾强调:“私法是与私有制同时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解体过程中发展起来的”[4]584。在历史长河中,壮族从未建立过统一的政权国家,社会中产生的大都是部落酋长或军事首领,但阶级的对立却是已经产生,占有更多生产资料的阶级或群体以习惯法这种“准法律”的形式控制壮族社会也有利于维护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的社会关系。据《魏书》记载:“往往推一长者为王,亦不能远相统摄。父死则子继,若中国之贵族也”[5]1484。这里讲到的是一种权力的继承制度,而广西壮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这种“准法律”既是对原始习惯的发展,又为以后的成文法奠定了基础,这种“准法律”经过发展和创新,最终奠定了广西壮族习惯法的基调。

此后,壮族习惯法虽然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发生了许多变化,但其基本框架、调节本族成员内部关系的基本精神、维护民族社会稳定的基本内容却没有改变,至今仍是调节壮族人民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

二、广西壮族习惯法的基本内容

广西地处中国西南,山水相间,地形崎岖。由于自然环境的限制,壮族人民多依山而居,靠水而居,聚族而居。各个聚居的宗族或群体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习惯法或村民规约。这些民族性的非制定法规约虽然简单,但其内容却相当丰富和广泛。虽然只在本民族内部具有约束力,但广西壮族的民族习惯法在某种程度上与当代的成文法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总体说来,壮族习惯法主要涉及处理民族内部民事、刑事、婚姻家庭、财产以及诉讼、惩罚等内容。

一般情况下,一个民族的习惯法大多是从民族的风俗习惯演变发展而来,原来的风俗缺乏相应的规范,这直接影响了民族习惯法规的制定。在功能上,习惯法与制定法都具有约束力,但它与国家制定法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尤其在处理民事与刑事案件的问题上,习惯法往往不能将二者作出明确的区分。壮族内部的民事纠纷相当复杂,从买卖竞争到土地纠纷;从入室盗窃到人身伤害,几乎涵盖了现代意义上民法和刑法所力图解决的所有内容。

(一)民事纠纷与刑事纠纷

广西壮族民族习惯法中对民事纠纷的处理,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对于损坏生产和劳动产品的,一律按照原有价格补偿损失;第二,对于侵犯人身和财产的,一律予以警告和罚款;第三,对于未能按时偿还借款的,一律从重处罚;第四,对于践踏龙脉的,一律赔偿牲畜,并为受损一方举行“安龙谢土”的仪式。

与民事纠纷条例相比,壮族关于处理刑事纠纷的习惯法更为具体和详细。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在抢劫方面,一旦抢劫行为被发现,抢劫者必须无条件退回抢劫物品或赔偿相应的欠款。如果抢劫者被视为土匪,那么惩罚措施将非常的严厉,而如果抢劫者逃避了责任,则由全族成员共同承担损失。在清朝同治年间,土匪抢劫后没被发现,全村人则遭到赔偿财物和人命钱的严厉处罚,这种不合法理的规定直到民国时期才得以废除。第二,在人身伤害案件上,侵犯人身者必须倾其所有对受害者进行救助和医治,若受害者医治无效死亡,则按杀人罪处理,杀人者必须“以命偿命”,如果凶手没被发现,则由其亲属抵命。第三,在奸淫妇女事件上,壮族习惯法将其分为强奸和通奸两种情况。在强奸案中,受侵犯妇女的亲属有权到强奸者家中拿走所有物品,也可以对其实施殴打处罚,如果殴打致死,财产物品则不可以带走。如果是通奸,贱夫会被关押,贱妇则会被驱赶,两人不可以结为夫妻,但征得原夫同意后,贱妇可以再嫁。第四,在盗窃事件方面,壮族习惯法将盗窃分为大盗和小盗两种类型。在小盗事件中,一般采取罚款、警告和退回赃物的惩罚;在大盗方面,被偷盗者除了有权要回损失物品外,还可以追加财产或物品的所求。但也有一些例外,环江县龙水乡的习惯法就规定,凡是偷盗,不论大小均视为严重的侵犯财产行为,如果抓住盗贼一律予以重罚。

(二)调整财产继承

广西壮族关于财产继承方面的规定有以下几点:第一,财产继承权仅归男性所有,如果家中只有女性,则女性可以通过招郎改姓的方式继承财产;第二,对于家中没有男子而女子又已出嫁的,女婿必须经过此房族的批准才能获得财产的继承权。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要继承财产,女婿必须改从女子的家姓。对于那些没有后代的家庭,则由外族或本族指定的侄子获得继承权。若生前未指出特定的继承者的,继承权则由其兄弟或侄孙两代获得;第三,对于绝户的家庭,其财产应由本族的人平均继承,如果本族无人继承,则由整个村寨的成员集体继承。关于财产继承有纠纷的事件,村族的头人有权用容器盛钱的方法进行仲裁,有财产纠纷的双方每多一条对自己有利的理由,则多继承一容器的钱。

(三)关于家庭婚姻关系

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广西壮族习惯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它涉及整个宗族社会的血缘纽带和社会生产、生活的稳定。在壮族习惯法中,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虽然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但离婚现象并不少见,因此,壮族习惯法对婚姻关系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第一,在离婚方面,对于男子主动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女子有权索要嫁妆并抚养子女,同时男子在女子再嫁之前,必须负责女子所有的生活问题。如果女子先提出离婚,则女子不能带走任何嫁妆,也没有子女的抚养权,女子还必须赔偿男子的各项所失。若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则财产平分,子归父,女随母;第二,在女方招婿和女子再嫁的问题上,壮族习惯法规定,女方家庭招婿必须征求村族的头人同意并设宴款待族内成员,入赘的男子拥有招婿家庭的财产继承权。如果是寡妇再嫁的话,随母子女不仅拥有现在再嫁家庭的财产继承权,还有权继承原来家庭的财产。

在壮族社会,核心家庭占大多数。核心家庭的子女大都通过简单的随机抽签来获得属于自己的继承财产,而宗族则享有没收家庭不动产的权力。同时,壮族习惯法还规定,亲属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妻嫂的房间,妻嫂也不能随便进入其他人的房间。

(四)关于诉讼案件

壮族内部处理成员间诉讼案件的各种程序与规则多是不成文的,也没有严格的程序,与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审判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壮族习惯法中,当事人如果要提起诉讼,则必须携带一定量的礼品去拜访房族的头人,并设宴款待头人,只有这样,案件才能进入审理阶段。一般情况下,现代意义上的公、检、法三个部门的只能都由房族头人全权代理,因此在壮族诉讼与审理的过程中,头人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如果案件过于复杂或者庞大,则交由村民大会或长老会议进行定夺。如果案件仍不能得到有效的进展,最后就会交给“神明”来审判。“神判”是一种自古就有的一种审判手段。根据清代屈大均《广东新语》卷六记述:“广有三界神者,人有争斗,多向三界神乞蛇,以决曲直。蛇所向作咬人势则曲,背则直。或以香花钱米,迎蛇至家,囊蛇探之,曲侧蛇咬其指,直侧已。”[6]218在壮族习惯法中还有一种诅咒的断案方式,在原告与被告面前放一只狗、一只猫和一只鸡,由专人将鸡杀死放血,然后看狗和猫的反应。如果是狗先咬猫,则被告所犯之事被认为是事实,被告将得到相应的惩处,如果猫先咬狗则原告被认定为诬陷,将被处以一桌酒席的惩罚。由此可见,“神判”和诅咒的审判方式不具备任何法理上和科学上的可行性,由此作出的判决也定不会是公正的。

(五)关于惩治与处罚

壮族习惯法在调节其内部成员人身与财产关系的效力上,主要靠房族头人的个人威望。“寨老、乡老或都老一般是由村民从德高望重的村中长者中选举产生。他们负有督促村民遵守乡规民约的责任,每逢有重大纠纷,村民一般都会请他们去调处[7]91”。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仅凭一种精神力量是越来越难以保证习惯法的贯彻与执行,因此,各部族通过制定相关惩罚规约来稳定人身与财产关系。第一,关于道歉。当出现侵犯人身及财产权等事件时,如果性质不恶劣,通常采取勒令有过错方向无过错方当面认错和道歉的方式解决冲突。第二,关于罚款。这在当时和现在都是一种常见和有效的解决冲突的方法。罚款数额的多少要根据侵犯的轻重程度来定夺,一般情况下,大、重、恶劣的侵犯行为会受到从重处罚。除此之外,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者还必须解决事件处理过程中房族头人的伙食问题。第三,关于肉刑。肉刑是一种相当严苛的惩罚措施,这种刑罚通常运用于对人身和财产侵犯严重的重大案件。轻者予以鞭刑,重者会受到针刺、焚烧等严酷惩罚,在刑罚进行中,胸部和腹部是受保护的部位,身体其他部位可以任意受罚。第四,关于驱逐出族籍。这是一种仅次于死刑的处罚措施。一旦成员被驱逐出族籍,他将受到所有族人的冷落,其生存也会成为一个艰难的问题。第五,关于死刑。死刑是作为惩罚性质极为恶劣、影响极为严重的侵权案件的有效方式,一旦屡教不改,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后将施以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分为“活埋”“沉塘”“五马分尸”“乱刀砍死”等。除此之外,广西壮族习惯法中还有关于葬礼、交易、信仰等各方面的规定。

因此,广西壮族习惯法的内容既丰富又具有系统性,不仅有传统的社会习俗,还有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不断增加的权威性规则,它体现了壮族习惯法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发展变化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三、广西壮族习惯法的现实价值

壮族是中国五千年文明发展史中既具有中华民族共性又具有自身突出特色的民族。认真理解和大力弘扬广西壮族习惯法调节民族成员关系,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本精神和法理内容对弘扬民族精神、构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推动广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壮族习惯法有利于弘扬传承民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

传统民族法理文化是壮族习惯法中最基本的内容,这种法理文化在民族内部的运用与执行本身就是一种传播民族文化的重要活动,是大力弘扬民族精神的主要形式。壮族习惯法虽然不同于国家制定法,但其凭借充实的法理内容和成熟的法理精神,在民间“准法律”中占据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广西壮族习惯法凭借强制性的“准法律”的形式将本民族的特色文化通过口心相传、成文记载等手段一代代传承下来。这不仅是过去壮族社会前进有力的文化推动力,还为维护壮族社会稳定,保障壮族人民利益提供了法理层面的基本保证。我们应该以科学的态度正视壮族习惯法,让它在当今传承民族文化和弘扬民族精神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壮族习惯法有利于促进壮族地区精神文明建设

壮族习惯法以口心相传和文字记载等方式薪火相传,其表达方式简单易懂,作为一种法理文化的重要精神载体,它所表达的主题是对壮族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内部家庭和睦的保障以及对壮族人民精神与行为的规范引导。壮族习惯法通过其在民族内部的执行,在民族成员中形成了一种追崇、真诚、和谐的文化活动。其关于诉讼和处罚的相关法理规定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有失偏颇,但其惩恶扬善的基本精神却是值得我们认可和发扬的。壮族习惯法通过对民事、刑事、婚姻、财产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规定,规范着民族成员的行为,从而在整个壮族社会中树立了一个标准的思维和行为模式,并在历史的法理活动中强化着成员的社会角色意识,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这都将对壮族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壮族习惯法有利于推动壮族地区和谐发展

“人关于自然的实践形成文明,这种文明反过来指导人对自然的实践。”[8]158壮族习惯法作为一种法理文化承载了壮族人民几千年来积累下来的民族生产与生活各个方面的制度特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富民强桂”的今天,我们不能仅仅关注经济的单纯增长,还要重视壮族地区内部伴随经济增长的社会和谐程度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程度。由于壮族习惯法在整个壮族社会具有普适力,因此它在调节成员关系和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时也具有强制性。壮族习惯法以维护社会稳定、调和社会关系为其基本法理精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壮族习惯法能以其民族特有的法理约束力规范市场行为,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法理对于经济发展来说是一种外部力量,而壮族习惯法中的法理精神、法理内容正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同时保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精神动力。

总之,广西壮族习惯法有其深厚的历史底蕴和强烈的现实需要。其丰富内涵一定会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创新发展,我们应该不断赋予其新的内容,发挥其积极有利的作用,进而不断促进壮族人民和广西社会的各项事业朝着更有利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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