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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个人所得税风险防控的关口

2020-01-16岁冰

税收征纳 2020年1期
关键词:义务人税款税务机关

岁冰

2019年,是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第一年。《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明确了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事项,延续、充实和完善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目前,各省市税务局正陆续开展异常扣缴申报数据集中清理工作,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好数据准备。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汇算清缴,也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准确履行纳税义务,及时防控税务风险。应按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补)税额,在次年3月31日前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或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对纳税人按年计税后的年度应纳税款,与日常已缴税款进行清算,由纳税人依法补缴或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作为我国首个汇算清缴期,个人汇算清缴一定要未雨绸缪,提前做纳税申报准备。笔者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政策法规,确认个人所得税风险防控需要把好七个关口,供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日常申报纳税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参考和借鉴。

一、个税优惠:纳税人必须符合限定性条件

2018年以来,一系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连续出台,标志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激励政策逐步趋于完善。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条件非常严格,如果处理不当的话,将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其相关税收风险显而易见。

从实践来看,新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还有进一步优化、加强的空间,将会在今后税制改革和调整完善中逐步加以解决,尽管可以享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但是都附加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比如,《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明确了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其设置的享受技术成果优惠限制性条件为,必须同时符合三个前提条件:1.被投资企业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2.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纳税人选择适用与之相适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前提是不可忽视和审慎处置与之相关的限制性条件。否则的话,将导致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误解误用,进而引发限制性条件处置不当的税务风险。需要特别提醒纳税人重点注意的事项是,不符合限制性条件的话,是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注意优惠享受的条件,能有效规避税务风险。

二、纳税申报:不履行扣缴义务极易产生涉税风险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为2020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好数据准备,各省市税务局正陆续开展异常扣缴申报数据的集中清理。发现扣缴申报情况存在问题的,纳税单位须按照《扣缴单位申报数据自查修正操作指引》及时开展数据修正。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应严格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以免产生严重的涉税风险。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代扣代缴:不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追缴税款并以予处罚

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汇算清缴:未按照规定办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所得税平常每月按预扣预缴税率表计算,年终按“综合税率表”计算个税,多退少补的过程就是汇算清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以下是应当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十种情形:

1.综合所得:应在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3.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需办理汇算清缴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4.注销中国户籍:因移居境外必须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5.三项所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行办理汇算清缴。

6.预扣预缴税款: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扣除。

7.大病医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扣除。

8.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的需办理汇算清缴。

9.居民纳税人:转变身份按非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10.其他情形: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应当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需要汇算清缴的个人当年综合所得无论最终计算出来的结果是补税、退税,还是不补不退,均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个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会被追缴税款、滞纳金,还可能被处以0.5倍至5倍税款的罚款。

五、预扣预缴:不履行义务将面临税务机关处罚

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虽然个人年度可以汇算清缴,但是支付所得的单位必须为员工预扣预缴。如果不为员工申报个税,让员工自行申报,则违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企业会因此而受到处罚。如果不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将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这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

2019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青工委、团委联合举办“青春心向党·建功新时代”青年团建活动。充分调动青年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青年干部归属感和团队意识,提升青年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图/文:鄂税网)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综合所得:明确汇算清缴个税计算确认的法律责任

综合所得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专项扣除-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税率-年度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80%+稿酬所得×80%×70%。

当年要补缴或者退税额=年度应纳个税-年中综合所得已申报预缴的税款。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论个人实际工作是否为12个月,均应当按照6万元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纳税人在按年计算综合所得的情况下,纳税人无论是否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都需要维持基本的生计费用,因此不宜因为其某个月未任职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而中断其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不论是个人进行汇算清缴,还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扣缴单位代为汇算清缴,均须纳税人个人签字确认,以明确法律责任。

七、专项附加扣除:严重违反税收法规的实施联合惩戒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2.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预扣预缴税款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办理汇算清缴予以享受。

5.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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