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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分析

2020-12-08

魅力中国 2020年26期
关键词:义务人清偿公司法

(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河南 安阳 455000)

我国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当中,并未对清算义务人的概念作出十分清晰明了的界定,这一问题的出现,便会导致在公司退出市场的时候面临着清算人与清算义务人之间的区分问题。

一、明确清算义务人的概念

(一)清算人与清算义务人的差异

清算人的概念与清算义务人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清算义务人所履行的义务是完成组织的清算任务,所以清算义务人又被称作为清算公司的组织主体。在清算环节当中,清算人是清算事务的主体。但是当清算义务人承担着清算人任务的时候,在具体的民事主体当中具有合理的竞合情形。

就主体的范围、产生的方式、不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角度、行使权力的阶段等几个方面中,清算人与清算义务人之间均存在的很大的不同。当清算义务人在进行自行清算的环节当中,才有可能会在担当的身份领域发生竞合,但是其承担的责任仍旧是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分别所承担的责任。

(二)清算义务人的概念

在2002 的时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发的《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当中,便使用了“清算义务人”,但是由于是征求意见稿,所以关于清算义务人的相关概念与解释并无任何法律上的效益。之后,在2008 年的时候颁发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条文中针对于清算义务人的相关责任作出规定,当其违反其义务的时候,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但是在条文中也并未完全明确清算义务人的概念,所以可以理解为没有明确界定清算义务人。

有的法律研究人员表示,清算义务人主要是指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基于某种特殊的法律而存在关系,当公司宣布解散的时候对公司肩负有组织清算的责任,同时其还具备有当公司在清算的时候没有及时弥补相关权利人损害时的责任。这个概念现如今是在很多文章研究中被广泛运用,成为定义清算义务人的准则之一[1]。虽然在很多文章当中所表述的有所差异,但是本质却相同。

二、承担清算义务人的主体

我国在颁发的《公司法》中,便在第184 条条款中有相关的表述,即股东组织形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这里的股东是指清算义务人还是清算人,学术界对其说法各不相同。在《公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18条和第19条条例中,规定实际控制人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针对于这个条例,很多研究人员便将清算义务人定义为该承担责任的主体。

笔者认为在我国颁发的《公司法》中,第184 条条款中的“股东”表述,是可以作为法定的清算人的,是属于清算人的一种。参照国外的立法规定,公司中的清算人可以总体上分为四种,第一是法定清算人、第二是选任清算人、第三是章定清算人、第四是选派清算人。在产生清算人的时候,需要根据公司解散的形式为依据。在《公司法》的条款当中,并没有关于清算人的相关概念讲述,但是清算人的义务,是需要有清算组承担的,所以说,在《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的表述,可以理解为清算人的担当人员,可以理解为自愿情景下的法定清算人,也可以是被强制情景下的选派清算人,但是并不是清算义务人。就人员组成而言,清算义务人可能是股东,但是却不能将《公司法》第184 条作为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的规定。

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当中所制定的相关规定而言,清算义务人的组成可以是实际控制人、也可以是股东和董事。因为其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完成清算的义务,便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出现。单就效率层面而言,这些主体对公司的实际情况有更深的了解。

三、清算义务人所履行的责任

(一)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类型

目前对于清算责任人的责任类型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是清算义务人要承担起清偿责任、赔偿责任与清算责任等民事责任[2]。第二是清算义务人要承担起赔偿责任与组织清算责任两种责任,并不将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区分。但是笔者认为,在规定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时,清算责任的准确度要小于组织清算责任。若是使用清算责任概念,将会使清算人混淆而违反其所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在法律当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提出组织清算的责任,但是在实质上若是与组织清算义务相背离,也会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是在清偿责任与赔偿责任之前的基础性责任。区分清偿责任与赔偿责任,本质为是否需要连带赔偿公司的债务。倘若是清算义务人在实际操作中违反了清算义务,将会导致债权人蒙受损失,在履行清偿责任或者是赔偿责任的时候,要以损失的范围作为依据。

(二)法理基础

就探讨清偿责任与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而言,主要存在着法人人格否认说和侵权责任说两种[3]。笔者认为清偿责任与赔偿责任均属于侵权的责任,所以在法人人格否认说是并不成立的。主要原因有三点,第一是这种观点需要确保公司仍旧存在着法人人格,但是在法律条款中便针对于公司注销后的法人人格作出规定,当公司在注销以后,便失去了法人人格。第二是需要将股东有限责任予以否定,需要有股东承担起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但是在实际的公司清算环节,股东并不是唯一的清算义务人。第三,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使用中需要谨慎,若是随意打破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将会影响市场正常运行。

结语

无论是界定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和承担人员,还是明确其责任与性质,其结果均会对债权人或者是其他的利益机构产生影响。为便于快速且顺利开展清算事务,明确清算义务人主体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分析阐述自己的观点,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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