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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逻辑关系分析

2020-01-16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普惠金融绿色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江西 南昌 330108)

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是近年来我国金融理论与实践中的热点议题,是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我国金融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梳理已有文献发现,对这两个金融范畴,学界往往分而论之,似乎这是全然不同、并不关联的两套独立的金融运行体系。我们认为,这种割裂两者关系的做法并不可取。为更有效地制定政策、优化监管、改善运营,有必要从深层次认识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两者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是金融演化过程中的两种与不断变迁的环境相适应的、在结果上形态各异、在过程上统一的金融形式。只有建立这样的认识,才能实现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协调发展和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增强绿色金融制度与普惠金融制度之间的协同度,由此提升我国金融制度与治理现代化水平。

一、从价值逻辑看,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拥有共同的目标追求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制度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金融与每个人都已息息相关,金融功能不断增强演化,金融正在不断影响甚至重塑着每个人的活动,由此,越来越需要协调好金融与人之间的关系。

客观地说,我国传统金融的生存法则中有着较强的“唯GDP”倾向,即表现出对短期经济利益的热衷,却并未致力于追求实现金融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构建与维护,其运行结果呈现出较强的顺周期特征,也就是容易引起宏观经济的失衡,正如“金融总是在经济中难以触及的层面发挥作用。正像管道系统那样,当它有效运转时经常是隐形的,但一个破裂的水管就可以导致一场灾难”[1]。这种情况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曾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机构秘书长的保罗·克莱门茨·亨特就指出,许多西方金融机构似乎已经忘记了道德观和价值观对于市场运作的重要性。他还强调,由于全球市场极其复杂,法律和制度捉襟见肘,金融机构必须在基本道德的基础上设计正确和持续一致的价值观,而不是以牺牲道德观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利益。无论从过程抑或是结果看,传统金融运行都难以从根本上实现并维护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和谐。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由此可见,我国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已成为新时代我国社会矛盾主要方面的内容之一,其中,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就是破解上述矛盾的主要努力方向。

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均有着清晰而深刻的伦理内涵与要求,分别遵循着生态伦理和社会伦理,共同致力于从根本上改善金融与人的关系,分别从维护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两个层面践行“以人为本”。值得强调的是,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既是“以人为本”的当然前提,更是“以人为本”的内涵与要求,还因其有助于实现代际公平而体现了更高境界的“以人为本”,正如“生态环境是社会发展的资源源泉”[2]。由此可以得出一个重要判断,即绿色金融是改善金融与人之间关系的最高层次和最重要内容。

金融伦理建设是改变传统金融模式进而建立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形态的关键和前提,“道德始终是调节经济活动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力量,道德不能缺位于真正的经济”[3]。尽管从实践看,制度、立法、政策、监管与治理等均能一定程度地克服传统金融模式的缺陷,但归根结底仍需要从伦理这个深层次入手,“立法只有体现、反映一定的伦理价值取向和要求,才能获得社会普遍认同,进而成为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行为规范”[4]的判断是很有价值的,其关键就在于不少复杂的金融交易本身就是针对制度缺陷而精心设计的。有研究进而证明了“市场参与者忽视伦理判断而过分看重行为的财富结果,内含着很高的市场失稳可能”[5]。

“伦理的最终基础是人类的生活和生产实践”[6],从历史的角度看,经济金融活动中的伦理问题辩论古已有之,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围绕高利贷及以利润为目标的商业活动的道德性问题展开了尖锐的评论。中国古代也有开办官营借贷以抑制民间高利贷恣意横行的实践。然而,从现实情况看:一方面,一些消极的传统金融伦理依然存在,并对当前我国金融实践产生持续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一些积累传承下来的、仍具有积极意义的金融伦理却常常遭受经济自由主义的“侵扰”。由此看来,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发展实践必将构成对传统金融思想的消极部分和当代金融自由主义学说的批判。将“绿色”和“普惠”作为金融伦理核心深深植入金融体系,展开对传统金融学“经济人”价值基准的彻底改造,并基于此开展对整个金融理论、实践、制度、政策等的长期的、系统性改造,已迫在眉睫。

总之,必须抓住金融“伦理”这个根子,金融运行中的所有规范、义务、利益关系和工具等的确立都必须以此为根据,正如“通过对道德逻辑的引入而在一般的社会理论的层次上推进对人及其行动的研究”[7],由此推进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实践发展,而单纯从技术或渠道上推进绿色金融或普惠金融发展的愿望往往是难以实现的,“技术决定论”往往被证明是不可靠的,譬如,我国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金融形态的发展无疑是对存量金融功能的弥补,均一定程度地表达了金融“普惠”伦理主张,但实践中却演化出不少异化乱象。“目前,全球范围内都出现了对于互联网金融及其公平问题、契约问题、职业道德问题的热烈讨论”[8],由此不仅未能真正实现金融资源公平配置目标,反而助长了不少道德风险,增加了金融运行风险点,甚至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当务之急是推进我国经济金融理论与实务中的伦理关系,“伦理学不应该只做一个评价者或解说员,而应当切实地承担起开风气、倡良俗、塑人格、重教化的责任”[9]。很显然,研究是理论教育宣传进而实践的前提,为此,首先就要加强相关学科间的互动与交流,“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历史学等纷纷在本学科领域里各自为战,彼此之间缺乏交流的意愿与对话的机制”[10]的状况亟待改变。

二、从理论逻辑看,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遵循着共同的发展规律

尽管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各有侧重,围绕两者的理论研究动态也各异,但两者仍有着共同的发展演化规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二者均要求对金融系统进行整体性优化

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并非是对传统金融形态的简单、碎片化修补,而是对包括价值理念、方法论与原则、监管体制与政策、商业模式与治理等在内的所有金融要素进行的全方位、根本性改造,任何对传统金融的局部改善都会因缺乏协同性而并不能真正有效推动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发展。中国经济改革已进入“全面深化”阶段,金融改革亦如此,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就是金融“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对改革的协同性、系统性的重要性认识已大大提高,而且,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具备了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条件。尽管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发展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两者都有一个较漫长的发展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两者内部各要素、各构成部分的发展步调总体上应保持一致。这便意味着,在已有基础上,在继续坚持“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要尽快落实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要求,也就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对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内部各组成部分的发展步骤予以支持、引导和组织、协调,确保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在结构基本完整、体系基本完备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发展。

值得强调的是,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对传统金融的系统性改造并非各自独立进行、毫不相关,而是可以且应该叠加在一起的,两者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个统一过程的两个方面。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同属一个金融体系,可由同一金融体系的不同部分分别承担相应的功能,它们有着共同的金融“上层建筑”。因此,亟待建立有关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发展的统一、同步的顶层决策、规划、政策与推进机制,诸如党的金融工作领导制度、激励约束政策、金融监管制度与方法、工具以及共享信用数据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均可以统筹安排,由此节约和优化政策与监管资源并促成两者协同发展,防止发展中的畸轻畸重与碎片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尽快培育金融发展的“协同观”与“系统观”。

(二)二者均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产物

在长期的金融实践中,我们看到了一条缓慢但清晰的结构演化图景,金融创新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个进程。这个进程的基本特征表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带来的量变积累为决策者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了经验和信心,并带来最终的质变。也就是说,强制性制度变迁常常是肯定、加速并规范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然而,我们还会看到,在此过程中,当诱致性制度变迁带来金融风险时,金融创新往往就会面临“强制性制度约束”(“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对立范畴)的限制,但创新的步伐不可能被阻止,待诱致性制度变迁不断积蓄力量后,强制性制度变迁仍会顺应潮流予以推波助澜。基于历史观维度,金融创新一般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相结合共同推动的结果,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也不例外,尽管源于市场自发、零星的力量或因素的推动,最终还是要依靠政治上层建筑的力量予以法治化、规范化、体系化、固定化和长期化。

从实践看,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发展均仍处于初期阶段,要充分尊重市场的首创精神,鼓励各方围绕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各要素、各组成部分、各类利益关系等进行广泛深入的实践探索,不断积蓄力量、积累经验、丰富业态。与此同时,政府要密切关注发展动态,及时予以引导支持和总结推广,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强化并践行金融法治思维。需要说明的是,在这方面,我们已取得初步经验。以绿色金融为例,我国是世界上较早对绿色金融发展进行顶层规划设计的典范之一,且已形成中央“顶层设计”(如国务院2015年9月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七部委2016年8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等)与地方政府“基层探索”(如在浙江、广东、贵州、江西和新疆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相结合的政府推进体制机制,完全符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的要求,通过多层级政府间协作配合,以确保“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并由此带动形成良好的绿色金融治理局面,提升我国金融治理现代化水平。

三、从历史逻辑看,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有着共同的缘起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金融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早已呈现出与实体经济愈行愈远的特征与动向。历史脉络已清晰地显示,与过去不同,当前的金融问题一般先于经济问题而出现,金融问题已成为经济领域问题的缘起,相应地,金融危机已成为经济危机的前提和诱因。特别是随着各国经济金融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运行广泛覆盖国民经济与社会各领域,牵一发而动全身,金融领域风险的负外部效应特别广泛且强烈,极易带来系统性金融乃至经济社会风险。对此,各国政府都极为关切,美国“爱河事件”及由此诞生的超级基金就是应对环境风险触发金融风险的经典案例。

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失灵已成为各国金融内部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发展兴起均是对经济金融化程度加深过程中由金融内在缺陷所引发的系统性经济风险的积极应对,是对传统经济金融格局的深层次修正,因而两者有着共同的缘起。

有人认为,普惠金融的实践远远早于绿色金融,两者的共同缘起因此“无从谈起”。笔者认为,发端时间差异并不能决定其生成根源的差异,决定两者缘起异同的根本应在于其发生与发展的机理。很显然,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发生”与“发展”的机理是高度一致的。具体而言,适应并满足人的需要是两者之所以“发生”的根本缘由,“随着日益严峻的生态危机,人类社会的平等观也必须不断扩大,要突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时空上向整个自然界发展,需要从整个生态系统出发,建立一种整体的生态平等观”[11],而市场机制和政治与行政机制则是其持续“发展”的不懈动力。

由上可知,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是为应对传统金融“失灵”而作出的努力,由此看来,其“事关重大”,这也印证和支持了前文中“二者均要求对金融系统进行整体性优化”的观点。由此,两者关系中的“历史逻辑”与“理论逻辑”也达成了统一。

特别要指出的是,以上关于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缘起的分析还仅是浅层次的。基于历史唯物主义,我们认为,金融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它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作为生产关系的金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当然是其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原因和依据。[12]这应是对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深层次认知。我国生产力发展所遇到的绿色“瓶颈”和长期存在的多层次、多元化生产力结构状况,决定着我国金融“绿色化”与“普惠化”的发展趋势。换言之,我国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必须密切关注并主动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研究并适应生产力是我国金融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长期根本任务,这充分体现了金融回归本源的要求。

四、从现实逻辑看,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相互支持与相互演化

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是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两者不仅有诸多共同性、同源性,还互为依托、相辅相成,甚至相互演化,从而表现出高度的自洽关系。

(一)两者间相互支持

1.普惠金融可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持续激励。从需求侧角度看,普惠金融的广泛、深度实施,可有效地改善边际消费倾向和边际投资倾向,并通过金融资源配置的行业效应和空间效应来顺利地缓释或平滑出口风险,由此实现对需求侧结构乃至规模的改善,进而可传导至政府经济政策制定过程并对其产生重要影响,即有望弱化政府逆周期调控的需求侧管理动机。由此判断,普惠金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政府的GDP 偏好,相应地也就增强了政府的绿色GDP 倾向。可见,普惠金融有助于改变传统金融顺周期的恶性循环,从而具备了经济政策所具有的逆周期调节功能,也就是说,普惠金融内含着某种公共政策功能,也可以理解为,普惠金融具有一定的“自调节”机制。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基本判断,普惠金融可为绿色发展包括绿色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与行政环境。

2.绿色金融可为普惠金融提供广阔发展空间。随着绿色金融的不断发展,资源环境恶化趋势可望逐步得到缓解,人与自然的关系随之可以得到改善。由此,人的代际关系自然可得到优化,这就为经济与金融活动的永续进行提供了广阔空间,即资源的永续利用局面必将有助于金融资源配置的代际间公平与普惠,而这恰恰是普惠金融的高级形态。本文认为,普惠金融不仅意味着横向也就是不同空间所承载的群体的金融可及性的公平,还意味着纵向也就是代际所承载的群体的金融可及性的公平。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绿色金融可为推动普惠金融不断升级提供广阔的空间。

(二)二者相互演化并表现出金融功能意义上的高度同一性

一方面,从供给侧角度看,发展普惠金融可有效地保障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可及性,而这恰恰有助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经济的发展,这时,普惠金融自然就与绿色金融保持了某种程度的同一性。有实证研究已经证实了这一判断,“我国普惠金融水平的提高,可以通过带动绿色健康经济的发展,即通过经济效应的路径来降低环境压力”[13];另一方面,坚持推进绿色金融发展,也即随着绿色金融的不断深化,金融资源必然大幅度地配置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从而缓解了金融资源配置上的畸轻畸重状况,此时,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便保持了金融功能意义上的高度同一性。

另外,国外绿色金融的发展动向也值得我们关注,“国际组织和西方银行业环境金融政策中,除了生态环境保护,还充分体现对支持社会和谐、消除贫困、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要求”[14]。从这一趋势看,西方国家绿色金融的内涵与外延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大有覆盖普惠金融的态势,且事实上已渐渐形成了统筹发展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态势。这一趋势的背后是否意味着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本身有着某种同一性呢?

以上所阐述的两者金融功能的“同一性”进一步支持了统筹发展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也就是说,可将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制度体系、监管方式、风险管理以及商业模式等置于同一框架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由此可防止二者发展中可能发生的制度与政策分离、利益冲突和资源之争等问题。这一判断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参考价值。

当然,辩证地看,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毕竟是两个范畴,前者侧重于环境与生态视角,后者则侧重于社会公平视角,这就决定了两者之间在具体形态层面如项目的信用评价、风险计量、信息披露、管理流程等方面必然存在某些差异。但本文认为,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之间的同源性乃至同一性是两者间关系的“第一性”,而差异则是次要的、“第二性”的。

综上,本文通过多角度辨析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关系,重点阐述了两者间的同源性、同一性、互动性等关系,试图引起学界的关注,并改变两者长期以来被“分而论之”的局面。理论工作是为优化实践行动做准备的。在理论上科学认识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间的关系,有助于在实践中统筹推进两者的发展,提升制度与政策效能,改善资源配资效率。当然,本文仅在这方面做了一个初步尝试,有关两者间关系的剖析大多还是规范分析层次的,由于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在我国的实践还仅是初步的,所以目前还难以通过实证分析来检验文中的部分判断。但从理论上讲,文中的一些判断仍值得关注,也期望得到进一步检验。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对在制度、监管、政策乃至金融机构治理与管理等多层次上统筹发展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必要性”进行了理论分析,但既并未涉及其“可行性”,也没有就“如何统筹”展开深入的探讨。当然,这些都将是后续的研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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