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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河工赔修制度研究综述

2020-01-09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11期
关键词:河道学者制度

郑 荻

(渤海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河工赔修是河道工程在保固期限内外发生损坏,负责官员需要承担经济赔偿的制度。以康熙时期为例,黄河堤工保固期限一年,运河三年,保固期限内堤工损坏经修官赔修,保固期限外堤工损害防守官赔修。赔修制度自康熙年间创立后,历经雍乾嘉三朝发展,随着清代河工体系的完整而逐步完善。这一制度在清代的政治、经济史中均占有重要地位。20 世纪90 年代以前,学者对河工赔修制度的研究相对较少,且多见于研究河工管理与河员贪冒的文章中,难成体系。21 世纪以来,关于河工各方面的文章逐渐增多,其中包括河工赔修制度的保固期限、分赔比例等方面的研究。本文将对这些学术成果进行汇总分析,整理总结其特征,详细说明河工赔修制度的研究现状。

一、从制度层面看河工赔修

河工赔修作为清代的一项重要制度,有专门论述其的著作,例如:金诗灿在著作中将河工赔修自康熙年间到光绪年间的发展,及河工追赔期限的变动做了简要介绍,使学者对河工赔修制度有了初步了解[1]140-149。而饶明奇更加细化,将河工赔修的保固期限、人员变动、分赔比例等都做了概述,对河工赔修有了初步概括[2]。

除整体研究赔修外,有些学者分阶段研究清朝的河工赔修制度,例如:赵启飞论述了康熙朝河工赔修制度形成的原因和过程,以及执行中的变通,认为河工赔修是河工防洪经济责任追究方式[3]。曹松林、郑林华则以雍正朝为限,论述这一时期河工赔修制度的发展历程[4],但仅限于雍正朝的研究,虽然详尽却不完善。这些学者都是围绕河工赔修制度的整体形成过程或是某一时期的变化发展进行研究的。此外,还有不以时间为主线,而集中从河工赔修的保固期限、分赔方式等方面来研究的。

保固制度就是根据建筑工程大小、工程做法的不同分别确定保固期限的制度。在河工赔修制度中,保固期限内发生损毁的堤工由经修官赔修,保固期限外发生损毁的堤工有防守官赔修。王丽华指出,河工保固在保固期限中所占比例较重,且经过康雍乾三朝的发展河工保固期限也逐渐明晰,但她未能突出河工赔修的独特性,将河工赔修列入工程保固的附庸[5]。陈桦则认为,清朝水患严重与河工关系重大,因此实行河工保固制度,随后河工赔修才会出现,但河工赔修的出现绝非依赖于其他制度,这种说法否定了河工制度本身的独创性[6]。

朱顺在论文中总结了清代工程追赔方式,河工赔修下存在 “独赔”“代赔”“摊赔”“分赔” 等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各种方式之间存在交叉或互补的关系[7]。李志国、朱顺的研究进一步细化了河工赔修承担责任的方式,但作者把河工赔修作为其他制度的附庸,而河工赔修自身的独创性并不明显[8]。

由此可知,学术界在制度层面对河工赔修的研究多集中于片段的时期或层面,对河工赔修的专门研究寥寥无几,即便是整体研究,也多忽略具体变化,不能将河工赔修的变化过程细致全面地展现出来。

二、从执行层面看河工赔修

清代河道工程所需钱银众多,而河员贪冒一直是清代河工的顽疾,河工赔修制度的制定就有减轻河工贪冒、稳固工程之意,但其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足。

金诗灿认为,河工赔修是防止河员贪银误工所采取的一种处罚措施,但实际执行中存在免赔较多、追赔困难、加重百姓负担的弊端,对河工赔修持否定态度[1]150。

刘志松虽承认河工赔修制度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又能约束河员。但制度的执行,需要责任者有足够的财力完成分赔,否则赔修就是一纸空文[9]。而金诗灿认为,河工赔修经过康雍时期的发展已渐成体系,解决了部分河工贪冒问题,但在实际中并未达到预期目的[10]。上述观点均认为河工赔修制度缺乏严格的执行,未能有效治理河员贪污,但这一制度也确实有巩固工程、加强河道管理的作用,对当今河工治理有借鉴意义。

河道赔修作为一种经济处罚措施,执行过程中的经济价值是最突出的,郑林华把河工赔修看作为河工经费筹款的一种渠道,在执行过程中为河道工程的兴修提供了银两来源[11]。廖艳彬则以地方官员主持水利建设为例,指出其中资金多由民间或地方承担,这种状况贯穿于整个明清时期,河工赔修制度的执行成为河道筹集资金的方式[12]。这些学者虽认为河工赔修本身是存在弊端的,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不足,但这一制度对河工来说仍是必不可少的。

三、从影响层面看河工赔修

河工赔修制度自出现后,世人看法不一,多认为它是一种赔偿措施或刑罚手段,对河员的影响也是有利有弊。赵启飞认为,河工赔修是经济责任追究方式,是为了减轻河道官员的行政和刑事处罚负担,后期各种处罚并用,反而加重了官员负担,这一观点实属新颖,发人深省[3]。郭泽杰认同此观点,他认为河工赔修制度虽意在减轻河工负担,实际却是各罚并用加重官员负担。但其将赔修与责任追究制分开论述,使河工赔修制度缺乏整体性[13]。

饶明奇则从司法角度分析河工赔修,认为它作为一种经济惩罚和行政、刑事处罚同用,是相对较轻的处罚手段[14]。他还提出,河工赔修是清代首创的经济追赔制度,肯定了河工赔修在水利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15]。饶明奇从不同的方面看待河工赔修,也给我们研究河工赔修制度提供了新思路。

还有学者从河工赔修对河员的影响角度进行研究,贾国静以康熙年间萧家渡决口靳辅险些承担全部赔修钱银为例,说明清朝官员有意借助河工赔修来排挤对手,这是河工治理过程中赔修制度不成熟的表现[16]。陈健也提到此事,最终康熙以靳辅赔修恐误漕运为由,免去靳辅赔修[17],两人均以具体案例说明河工赔修的影响,这是研究河工赔修的新方法。赵启飞等学者从经济、政治或者司法的角度对河工赔修制度进行定位,认为河工赔修是河道法规的一种,随其他制度一同使用。它的影响不仅仅是消极的,在加重官员负担的同时,也对工程质量起到了巩固作用。

总结

综上所述,诸多学者关于河工赔修的研究集中在制度、执行、影响三个层面,在论述河工赔修起源、发展、分赔比例等内容的同时,也从经济、司法等角度分析河工赔修的影响,河工赔修在执行过程中的诸多弊端也显露出来。河工赔修作为整个河工体系中的一环,河工赔修研究尚未形成体系,现有研究多集中在河工赔修的一个方面或一个时期,未将河工赔修的整体变化过程加以整理。因此,在前人的基础上,运用新的史料、新的观点和方法进一步研究河工赔修制度,仍然具有重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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