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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视域下高校校园欺凌治理实证研究

2020-01-07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高校学生校园学生

戴 欣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近年来,校园欺凌现象频发,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教育部和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陆续制定和颁布或制定了治理校园欺凌的文件和具体措施。但是,这些文件和具体措施主要针对中小学校园欺凌事件的治理,而不适用于高校。

此外,笔者通过中国知网对“校园欺凌”进行检索,可以发现相关研究文章较多;而当笔者将词条改为“高校校园欺凌”时,笔者仅检索到一篇2018年10月25日发表于《法制博览》的专门研究文章(《高校校园暴力欺凌事件应对措施的研究》唐作龙, 肖晓琳)。可见,学界对校园欺凌的研究也基本着眼在中小学生群体,鲜有专门针对高校大学生群体的实证与理论研究。

其实,高校也不乏校园欺凌事件,如2017年的“陕西理工大学女生贺某被舍友欺凌勒索”事件被多家新闻网站报道,影响较大[1]。高校校园欺凌严重影响大学生身心健康,危害高校校园管理秩序,恶化高校育人环境。对于欺凌事件的直接当事人而言,被欺凌者在欺凌的负面压力之下,极易产生不自信和厌学情绪;此外就高校学生而言,学校和家庭层面对于学生的关注度相对降低,学生情绪上的变化难以被察觉,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本就严峻,抑郁和焦虑均显著高于全国常规水平[2],久之更容易导致严重的心理疾病。再者,由于高校学生所处的年龄阶段特点,一些较小的欺凌摩擦极易在相关因素的累积作用下演变为较为恶性事故甚至是重大犯罪,如马加爵杀人事件、复旦大学宿舍投毒案等。高校欺凌事件对其他主体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会较之中小学更大、更广。高校里的一举一动历来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媒体舆论似乎对高校别有钟意;高校学生相对自由,借助现代自媒体,每个人几乎都能随时传播和接收外界消息。因此,高校的恶性欺凌事件更容易对社会各界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然而从现实来看,无论是学界还是国家政府层面,还未对在高校中发生的欺凌现象产生应有的重视,这无疑给安全高校建设埋下重大隐患。应当承认,相对于中小学生来说,高校大学生的心智更加成熟、更加理性,因此欺凌现象相对较少,但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往往使得高校中的欺凌事件后果更加严重,性质更加恶劣,且由于缺乏刑事责任年龄的特殊保护,高校欺凌现行也更加容易向刑事犯罪转化。因此,高校校园欺凌问题是否得到合理关注,对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的成效有着较大影响。

本文在犯罪预防视域下,有针对性的对湖北省内16所高校校园欺凌现象展开实证研究,对预防大学生犯罪,建设和谐高校,提高高校依法治校水平,优化育人环境,塑造大学生健全人格,提高高校治理能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高校校园欺凌发生基本特点及负面影响

(一)高校校园欺凌的主要实施者

通过调研数据,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的校园欺凌仍然发生在学生与学生之间。由于同学关系是校园关系的主体,因此同学关系的处理直接影响到校园欺凌的发生频率。因同学关系处理不当而引发的一系列嘲讽、辱骂、逼迫乃至肢体冲突是校园欺凌发生的最主要的形式。小至一句不经意的玩笑,大到群殴流血事件的发生,或多或少都会在一部分学生心中留下“校园欺凌”的阴影。因此引导学生和谐相处、突出同学情谊显得极为重要,是遏制校园欺凌的重中之重。

其次,校内外人员勾结占比达到56.66%足以说明绝大部分校园欺凌并不是由校内学生或工作人员单独实施的,而是借助了校外的不良暴力。学校本是一片求知的净土,校外不良势力进驻校园不能不说是学校教育之失。因此加强净化学校工作人员组成队伍,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进而强化正确价值观念的培养,还校园一片净土,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高校校园欺凌表现形式

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往往是多样的,在具体的调查中,笔者参考澳大利亚对校园欺凌的一般分类,即将其区分为身体欺凌(打、踢等伤害身体健康的行为)、直接言语欺凌(辱骂、嘲讽、语言骚扰等口头行为)、心理欺凌(孤立、排挤)、社会欺凌(对外散播谣言、诽谤中伤的公开行为)和网络欺凌(利用网络空间进行骚扰或恐吓)[3]。本文调查发现,目前国内高校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主要集中在身体欺凌和直接语言欺凌这两类当中,而且在调查中还发现,在同一起欺凌事件中,往往是多种欺凌方式交叉进行,具有较大的复合性。

(三)高校校园欺凌发生频率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高校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率相对较少,并且绝大多数高校学生表示对此没有关注。在所有回收的问卷中,在“没有关注过”这个选项的占比是最大的,这也就是说明在大部分的受调查群体中,没有接触过有关校园欺凌行为的学生还是有很大一部分的,从好的方面来讲,说明当代大学校园中的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还是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其恶性影响不是很大,这对于我们调研的后期,也就是有关调研之后的政策建议以及校园欺凌现象的治理是一个比较占有优势的局势;但是反之也是我们现代大学生本身对于身边事宜的漠不关心以及法治宣传力度的不足体现。

(四)高校校园欺凌的负面影响

英国学者Peter K.Smith1和 Paul Brain在其文章中指出:欺凌行为可归属为攻击行为的一种[4]。通常,攻击行为会对多方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本文出于犯罪预防的视角,重点论述欺凌行为对欺凌者和受欺凌者带来的不利影响。

首先,对于受欺凌者来讲,最直接的负面影响便是对其身体健康造成损伤或财务损失,这一方面的损害易于感知,自然也易于补救;欺凌行为影响最深、实践中也最容易忽视的便是对受欺凌者心理健康的损害,域外学者为凸显对心理伤害的关注,如加拿大学者Barbara Coloroso 将欺凌行为定义为:故意对他人进行攻击和伤害,让其承受巨大心理压力的行为[5]。西南大学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教授张大均指出:校园欺凌对心理健康有短期和长期影响。在短期影响中可能导致受害者产生包括攻击、违法、不端行为的负面事件的概率,并使得受害者获得更低的自我认同感和自我价值感;在长期影响中可以预测受害者较高的抑郁水平、焦虑水平[6]。因此,欺凌救济的心理学干预研究亟待加强。

其次对于欺凌者来讲,欺凌行为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其个人性格和个人评价上。欺凌者的多次欺凌行为以及从中感受到的快感而愈加好斗、急躁,容易养成暴力、欺凌弱小的劣习,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此外,因欺凌者的好斗性和攻击性,往往表现为不易相处,人际关系较差,不为同伴所喜欢,社会评价较低[7]。上述两个方面的影响,都可能使得欺凌者的人生轨迹发生歪曲改变。

二、高校校园欺凌概念重构

正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开始,明晰概念则是精准发力突破问题的关键。界定概念,有助于找对研究方向,进一步研究高校校园欺凌的基本样态和成因,更好地寻求防治之策。笔者在“高校校园欺凌”概念的界定上采用从一般到特殊的推论方法,即从“校园欺凌”概念着手,进而推演出“高校校园欺凌”的合理概念。目前国际和国内对于“校园欺凌”概念尚无统一定论。对此,英国下议院教育和技能委员会欺凌2006-07会议第三次报告中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法对校园欺凌作出如下定义要素:旨在造成重复的、持久的、严重的伤害的行为;并在某些情况下,一次性事件也可以被定义为欺凌行为;该行为由个人和团体故意为之,权力的不平衡使得受欺凌者感到无能为力;欺凌是一种对情感或身体有害的行为,包括辱骂、嘲弄、嘲讽、攻击性评论、踢打、抢夺物品、不恰当的短信和电子邮件、排斥、网络侮辱行为、传播恶意不实言论等[8]。我国台湾地区对待校园欺凌的界定思维较为严谨,逐步界定霸凌(欺凌)、校园霸凌、学生这三个关联概念,可以概括为:发生在相同或不同学校的学生与学生之间在校园内外发生的个人或集体持续以言语、文字、图画、符号、肢体动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对他人贬抑、排挤、欺负、骚扰或戏弄等行为,使他人生活在具有敌意或不友善的校园环境之中,产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财产上的损害,或影响正常生活学习的行为。[3]虽然学术界、立法部门、司法务实部门对于校园欺凌的界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从概念要素角度来讲,基本达成共识 ,即一般包括发生地点、主体、过错形态(故意)、力量对比状况、时间性、法益受侵害的客体等[9]。总的来说,这些要素基本囊括了校园欺凌的典型特征。

我国国内学者在综合研究了相关学说之后,也对“校园欺凌”概念的内涵要素作出限定,例如将校园欺凌实施主体严格排除校外人员,在时间性上将校园欺凌严格限定为长期的、反复的行为,将行为方式局限于羞辱、孤立、嘲笑等“软暴力”,将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做严格区分,并将欺凌发生场所限定在幼儿园、中小学中,排除了高校[10]。笔者看来,这样的现象与学界的研究氛围有关,如果仅仅将视野放在中小学层面,这样的限定无可厚非,但是就本文而言,需要对该类限制做适当变动,以适应高校的具体情况。

首先,笔者认为,校园欺凌的发生场所当然地应当包括高等院校,从语义上校园包括高校校园;从客观上讲,高校也确实存在不少欺凌现象,且一般性质更为严重;从域外经验看,域外一些国家也并未将校园欺凌进行严格的学校层次限定[9],所以排除高校的此类定义有失偏颇。其次,仅就一般校园欺凌而言,其实施者也不能完全排除校外人员,当然完全由校外人员实施的欺凌行为不应纳入概念之中,但是许多案例是校内学生联合勾结校外人员,一同实施校外欺凌行为,就此而言,应当将其作为校园欺凌的实施者一方。再者,对于“欺凌”与“暴力”的严格区分[11],通常也与行为发生是持续性还是偶发性的区分相关联,笔者认为在以高校为研究对象的情况中,也不必对此作出严格区分,因为高校中发生的欺凌事件多变为暴力性和偶发性,而且暴力本身就是欺凌的一种表现,它们之间存在一种复杂交叉关系,特别是在高校背景下,如果将暴力行为与欺凌行为做严格区分,那么研究也就成了空谈。

确定概念,也就是确定研究的内涵与外延,对研究过程具有总体指导功能。笔者认为高校校园欺凌应当定义为:一般指发生在高校及其合理辐射范围内的校内外人员之间(主体双方都必须包含有校内学生),故意造成他人精神或财产损害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殴打、辱骂、嘲笑、索要财物等行为。

三、高校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分析

谈及高校校园欺凌的产生原因,基于犯罪预防的目的,在这个链条上,欺凌者是我们犯罪阻断工作中关注的重点,因此在探讨其发生原因,应当紧紧结合欺凌者这一方来思考。笔者认为应当围绕欺凌者从三个层面着手,即微观层面看欺凌者个体特质、中观层面看个体所处的周边情境、宏观层面看社会环境,这样的考察才有可能预防对策的制定提供正确的指导。

(一)欺凌者个体特质——人心隐匿的暴力

依据弗洛伊德的著作《论文明:一个幻觉的未来、文明及其不满、群体心理学与自我的分析》中的心理学解释,人的暴力行为无非是来源于人本来的攻击性本能和“死本能”,似乎不必对欺凌的发生再做探讨了,它似乎就是最终原因了,但这样理论未免过于抽象。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在高校进行欺凌行为的学生,在其进入高校之前也是有欺凌行为发生的,也即先前的“恶习”没有被去除。加之年轻时人容易受到不理性情感的控制,年轻气盛,习惯了让心中的愤怒、嫉妒等情绪,自由自在地释放出来[12],为了内心情绪的自由,欺凌现象便产生了。此外,欺凌者内心往往坚守了自己的“正义论”,试图通过引起他人的负面情绪来激发自身的正向情绪,进而获得所谓的“尊重”和“承认”。从这个意义上讲,欺凌者并不是不知道自己行为的“恶”,而且往往是明知恶而为之,就其根本是意志的薄弱,即明知不可为,但为了内心的“正义论”而执意为之[13]。课题研究中发现,欺凌现象发生的主观原因中为发泄不满情绪、寻求刺激和盲目跟风这类是主要的因素。这也正印证了高校校园欺凌研究的必要性,即使高校学生群体在生理上大多为成人,但其心理自控能力还有待加强。因此,欺凌者内心隐匿的暴力,应当从德育进行深层教化,而不是单纯的指向性说教,年轻人向来反感和抵触老生常谈。

(二)欺凌行为的情境诱导

在犯罪学当中,情境预防理论相当盛行,行为发生的情境诱导特性也正是此理论的立基点之一。欺凌行为一般有特定的条件和环境引发,具有特定的情境因素,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原生家庭环境、学校环境、人际关系网络等。

首先,家庭是高校学生成长的重要环境,家庭氛围和家长的教育方式对其性格的塑造、处事方式以及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形成等多方面有重要的影响。在调研中发现家长的粗暴的解决问题的方式给高校学生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一方面,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子女的习惯、处事风格、行为方式或多或少会以父母为榜样。经常以暴力、争吵等不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使家庭气氛充满了火药味,家长教育子女或者解决夫妻间矛盾的方式简单粗暴。久而久之,子女在成长的过程中,耳濡目染,也形成了一种以暴力来解决问题的思维定式,使他们习惯于暴力攻击性行为,遇事鲁莽粗暴。

其次,学校是高校学生学习的主要环境。学校中的不良因素也极有可能导致校园欺凌的发生,具体来讲,学校的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监管措施、惩处力度等都与校园欺凌的发生有关。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不足会使得高校学生在宽松的环境下过度自由,自身约束力在失去了中小学那种较为严谨的管理之后变得愈加宽松;监管措施不到位让高校学生能钻监管的空子。在实施校园欺凌时,他们经常选择偏僻、隐蔽且不易被发现的场所,这种监管的盲区无法留下行为的证据;当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学校较轻的惩处力度不够让实施者产生了侥幸心理。较轻的惩罚让他们错误地以为觉得校园欺凌并不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自己也并不会承担很大的责任,从而丝毫没有悔改的心理或举动。在今后的生活中,仍然会采取欺凌的手段解决问题,甚至变本加厉。

此外,人都有一种趋同性,人际关系网络对于欺凌行为的发生也具有较大影响。进入高校之后,大学生的人际交往圈相较于中小学阶段急剧扩大,而且人员更加复杂,良莠不齐,特别是校外人员,其优劣更难以把握。校外不良人士将错误的价值观传授给单纯的在校学生,从而错误引导部分学生相信他们所信奉的“暴力原则”,用暴力解决一切问题,助长校园欺凌不良风气。校外不良人员与在校学生勾结是导致校园欺凌重灾区的重要因素。应当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友标准,远离社会不良人员,保持心理健康,才能有效减少高校校园欺凌。

(三)社会文化背景暗示

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如分配不公、两极分化、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现象。这些社会现象,也在潜移默化当中或多或少地渗透到了教育当中,从而引发学生之间的攀比、师生之间的利益交换等问题,为欺凌的发生提供了土壤[7]。此外,网络文化、影视文化中的不良熏陶也使得学生在早期根植了不良思想。美国等发达国家早已认识到此问题,并对其影视节目进行分级分类,并打击非法生产、传播暴力文化的行为,有选择的使青少年接触合适的影视作品[14]。在实地调研中受访人员表示:“高校就是一个‘小社会’,外面有的,在校内基本可以见到其雏形”。可见,高校校园欺凌的产生亦存在其深刻的社会根源。

四、犯罪阻却目的下欺凌治理路径

关于校园欺凌的治理,有学者指出,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甚至不少人并未真正重视中国校园欺凌的问题[15],更遑论对于高校校园欺凌问题进行专门化的治理。笔者认为,中国高校大学生许多是独自跨省外出就读,由于距离的原因,受到家庭的约束力较小;并且大学生活相对较为自由,学生拥有充分的自我选择权,单独对外活动较多。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对学校的归属感其实比在中小学阶段要强得多。因此,对高校校园欺凌的治理更加要以学校为中心。我国台湾地区对校园欺凌的防治工作,主要依托学校,他们认为学校在校园欺凌问题上具有天然的优势,这是因为学校教职员工与学生相处时间更长,对学生更为了解,并且学校相对于其他治理主体而言,具有更加专业性技能和资源,因此治理校园欺凌学校应当起主要作用[16]。基于此,笔者提出应当围绕高校从加强高校德育工作,完善法治教育警示体系,高校、社区、家庭三方协同关系,建立健全欺凌事件分流处理机制,发挥刑法对高校欺凌事件的规制作用,落实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安抚工作这六个方面,构建高校欺凌事件犯罪阻却机制。

(一)加强高校德育工作

社会学界认为校园欺凌事件是一种“社会越轨行为”,提倡从社会政策角度来应对欺凌问题,法学研究者则认为校园的治理应当采用宽严相济的形似政策来应对,心理学界则认为应当加强对欺凌主体的心理干预。这些不同视角的理论建议固然有其积极性,但校园欺凌问题的核心在于学生的思想观念,解决问题的主要抓手也应当回归到思想与行为的学校教育上来。[17]欺凌这个词,本身就带有负面的道德评价,欺凌行为更是一种道德冷漠,即有目的的忽视道德评价。[7]有学者指出,现代德育具有脆弱和柔弱性,强调自我保存、驯服人的野性,不注重勇敢品质,这就使得容易产生被欺凌现象[18]。而另一方面,现代德育又未完全激发人的真善美性格,只是部分的驯服人的野性,这便又导致欺凌现象发生。这样的一种矛盾,需要高校改变德育的目的,应当增强学生的道德意志与理性情感,因为“道德规则、规范在道德主体面对整个社会、整个自然界时对其提出了‘应当如何’的要求”[19]。唯有这样上述矛盾才能调和。

具体而言,就是应当加强高校学生的辨证思维能力和给予学生充分的人文关怀。辨证使人理性,人文关怀作为美德的核心,具有激发和谐本能的作用。因此,应当重点构建以人文关怀为重心的高校道德教育,增强教育者自身关怀实践,丰富关怀表达,才能更好地提升学生自身道德关怀的敏感性。

(二)完善高校法治教育体系,突出警示作用

在这一部分的举措实施当中,应当围绕“教育”与“警示”这两个相互促进的目标下功夫,通过教育发挥警示的作用。首先在教材内容选取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本教材作为全国高校法制教育的通用本,自然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虽然它在具体教学时使人感觉内容有所偏重,但至少没有谁指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有实质的轻重差别之分。因此,应当慎重对待该教材,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作用。通过基础课弘扬法制精神,最主要就是引导学生树立宪法最崇高的理念。其次,通过基础课,将一些基础部门法,如民事法、刑事法、诉讼法等有关法律部门中基础的、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逐渐传递给学生,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具体法律知识。

此外可以建立四个平行围绕的方面。在这一层构建中,应当以学生为主体,使学生在自我建设中对法治观念与法律知识进行再认识与自我构建。首先抓基层学生党支部建设,在党建中融入法治教育,鼓励学生党员在党日活动中自我组织法律专题学习;在党日活动之外,鼓励学生党员将自身储备的法律知识发挥到社区实践中,参与基层社区活动,在此过程中查缺补漏,及时充电,发挥学生党员的代表与示范效应[20]。其次对于学生团建,亦可在团日活动中依照学生党建的模式,使得法律专题研讨这种自我学习成为常态。再次,不论是学生党建,还是学生团建,最终都要回归到班级建设中来,如何在班级建设中发挥出自我法治教育的作用,是一个值得细致思量的话题。在自我法治教育思路下,应当建立“学生主导型”班级,在这样的一种模式中,班级管理的主体转换为学生,并在班级管理中发挥着关键性、主导性的作用,对于学生自主、自律、民主意识的培养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在班级职能的建设中,班委会、党支部、团支部作为关键部分,发挥主导作用[21]。在这些活动当中,将发生在高校中的重大欺凌案件作为重要的教育素材,使同学们真切感受到欺凌行为对于自己以及其他各方面所产生的重大不良后果,从而产生一定的警示作用。

(三)高校、家庭双方协同关系

从依据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高校学生在从高中到大学这一过渡阶段中都是突然被“放养”。在进入高校之前,家庭对学生的管束是密切且多方面的,而一旦进入高校之后,家长普遍减少了对孩子的约束。虽然从生理上看,高校学生已经成年,但是其经济未独立,便决定其心理上依旧对父母有较大依赖,而父母却不再像也难以像之前那样密切关注孩子的一举一动。此外,社会观念也认为,进入高校,倘若还出现被学校“找家长”的事情是可笑的。由此便造成了高校学生家庭与高校之间的互动变得尤为少见。家庭不论在一个人的什么阶段都有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对于学生来讲除了物质帮助以外,更重要的是心理上的抚慰与依托。国外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家庭、学校与社会三位一体形成合力去治理校园欺凌问题,联动教育,多管齐下[22]。在现今形势下,以怎样的方式来加强高校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值得思考。笔者认为,高校可以依托信息平台,统一建立联系沟通机制作为一般化手段。此外,通过学生学情预测报警机制有针对性的和个别家庭进行密切沟通,双向了解,为学校和家庭两个主体采取补救措施提供双向基础背景,这样才有可能做到精准施策。

(四)建立健全欺凌事件分流处理机制

欺凌事件发生后,一般都是学校第一时间出现在处理现场,因此学校应当能够及时地对事件性质进行研判,以便采取适当的后续措施。对于高校欺凌事件而言,性质研判显得更加重要。因为高校欺凌事件往往性质更为恶劣,相较于中小学欺凌,更容易触犯刑事法律,而刑事案件事件不适宜也无法由一般社会主体进行处理。如果高校未对欺凌事件进行性质研判,直接由学校内部处理或直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都不太妥当,应当在提前研判之后进行事件分流。性质较轻的事件学校内部协调处理,既节约公共资源又能够使得事件更加和谐的解决。一旦预判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积极主动保护现场并联系公安机关,不对学生进行情感庇护或出于学校影响角度而自我截留处理,在这种情形下,由其他公权机关介入才能起到解决事件、积极震慑的作用。欺凌事件分流处理机制的关键在于如何研判,其实大多数高校可以依托自身学科资源如法学、医学、警察学等专业师资力量参与其中,没有如此学科的高校可以充分利用本校法律顾问或聘请专门人员进行。

(五)发挥现行刑法对高校欺凌事件的规制作用

不同领域的学者对于校园欺凌事件研究后,都认为我国校园欺凌治理应当走法治化路径,并且应当立即进行专项立法[23, 24]。法治化路径固然是必然之路,但是针对高校校园欺凌的特殊情形,笔者认为不必另辟路径进行专项立法,而应当充分发挥现行刑法的规制作用,因为高校学生多数为16周岁以上,基本具备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现行刑法当然可以对其发生规制作用。为了在不增设专项立法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作用,应当加强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的衔接程度,如充分考虑刑法与行政法,刑法与劳动教养制度之间的融合度[25]。正确发挥刑法的作用对于阻断一般欺凌行为向犯罪转化具有较大意义。从欺凌者角度来讲,适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能够对其起到必要的震慑作用。通过适当的刑罚,发挥刑罚的积极预防作用,不仅能够使一般欺凌者明确利害关系,收敛或改正行为,还能够让已经触犯刑法的欺凌者通过刑罚的教育改造作用,使其降低再犯可能性;对于受欺凌者来讲,通过适度的刑罚,能够有效安抚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心灵,化解报复情感。

刑法是最后防线,应当体现出谦抑性,应在严格对欺凌事件进行分流处理,恪守刑法的最后性原则,在双向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正确发挥刑法的实效[11]。司法机关应当对校园欺凌案件进行充分研究,把握欺凌特点,准确定罪,适度量刑,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积极化解校园矛盾。

(六)落实高校心理疏导和安抚工作

应当来说,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应当常抓不懈,基本上每个高校都开设有心理健康教育,但这些都是一般化的基本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并没有太大的个体针对性,本文基于犯罪预防目的,认为应当重点加强欺凌事件中欺凌者与受欺凌者双方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与安抚工作。在此之前,必须对欺凌事件中双方的心理有基本了解。一般而言,欺凌者自尊心较强,并带有较强的妒忌心理、报复打压心理、自我中心感,心理或有偏激、自控能力差攻击性较强;受欺凌通常胆小懦弱、自卑,在被欺凌后,更容易产生焦虑、抑郁,甚至自杀或反击报复等心理[26]。其次,高校应当充分整合其专业资源和学科优势,如充分利用心理学院系,犯罪学等专业资源,组建高校校园欺凌心理干预中心,或者聘请专门机构工作人员作为事件应急心理干预小组,毕竟高校有着中小学不可比拟的学科资源,这种做法基本符合高校校情。

此外,在心理干预中,应当针对欺凌事件中双方角色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干预路径。对待欺凌者应当以疏导为主,而受欺凌者应当以安抚为主。并且应当采取院校两级心理动态干预联动机制,在时间上应本着长期跟踪、灵活变动的原则,确保心理干预能够发挥实效,而不流于形式[27]。总之,欺凌事件后期的心理干预对于化解欺凌中矛盾具有积极的作用,各高校应当积极落实,避免欺凌当事人不良心理无限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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