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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的发展与安全初探
——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视角

2020-01-01毕靓波

文化学刊 2020年9期
关键词:网贷借贷金融

毕靓波

滥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而逐渐发展起来的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与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之下的各类金融产物一样(诸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众筹网站等),正如雨后春笋般的态势欣欣生长。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简言之可以定义为出借方与借款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直接交易,不再需要和传统方式一样面对面交易。以经济学的视角解读,单从这种行为方式来看,它的改变省去了包括时间、金钱在内的机会成本,进而大大提高了此种方式运作的效率。P2P网贷平台正是借助互联网,为借贷双方提供可以直接依据平台上的网络信息进行交易的平台,便捷高效低成本,但是不足亦显然,繁多芜杂的网络信息通过大量的网络渠道接踵而来,对网络信息的发展与安全问题不容小觑。我国监管部门更多地承认P2P模式的网贷平台是仅仅作为信息中介的平台,但是,在实际孵化运转当中,绝大多数借贷平台已经介入并且参与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交易中[1]。早在2015年,央行发布的指导意见(1)2015年7月18日央行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责任范围,但是仍然需要大量法律原理并由此细化的具体法律条文和配套制度加以指引和规范,P2P网贷平台中的网络信息问题才能以更加完善的制度措施加以指引。本文首先梳理我国目前P2P网贷平台对网络信息的甄别和审查、对网络信息的安全保护这两个方面的现状并发现问题,只有了解了自己的不足,才能对症下药,进而思考金融法律治理下的解决途径。

一、网络信息的甄别和审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虚拟化的非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使得虚假、欺诈等信息大量涌现,P2P模式网络借贷平台处于门槛低、难防守的尴尬境地[2]。信息互通依靠信息传播,但信息传播伴随着风险扩散的风险,因为网络信息质量参差不齐,这就需要甄别和审查网络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时效性。而客观因素不断变化,信息在多频次、多路径的传播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清晰准确甚至虚假的情况,在P2P网贷平台领域,这涉及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际操作中,网贷平台的信息处理包括甄别和审查工作,但这一工作更像是“不开灯的地下室”。权利主体在地面上搜索并互换有用的信息,交给金融平台保留审核,平台再将信息拿到地下室进行甄别筛选。平台将本身真实有效的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变为带有夸大投资收益、弱化风险提示等虚假标签的信息,或者将重要信息掺杂在大量无关信息之间以降低警示效果,平台自身在甄别的整个过程是否点了灯?抑或没有将网络信息进行甄别筛选直接输送给主体双方,然后将信息放回平台,权利主体匹配成功[3]。在消费者看不到地下室的情况下,他们往往相信金融平台发布的信息,也没有能力去核实信息的真实性,进而被误导盲目消费,合法权益受损。因此,信息的真实性并非从表象就能判断得出,信息失真往往破坏金融交易之安全,也扰乱金融法治的秩序。

我国在监管方面做了一定的要求,如网贷平台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2)2015年7月8日,由央行会同工信部等有关部委发文《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实际上,这些信息的统一标准仍缺乏具体规定,网贷平台必须对各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3)2016年8月17日,由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抛开技术手段不说,单从甄别和审查整个过程看,其中就隐含着许多风险。

二、网络信息的安全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P2P模式网络借贷平台最大的风险根基在于缺乏健全有序的信息交换平台,完善信息交换平台的过程就是不断对网络信息进行挖掘和利用的过程,这就涉及信息保护的问题。撇开征信系统不考虑,P2P平台对用户的网络信息查看储存时,用户庞大的信息数据包括身份、财产和就业等信息的安全极难得到有效保护。

传统金融信息的载体大多是文件,在信息化时代,新的金融模式实现了去中心化、客户群信息网络化,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社交网络等技术[4]对网络信息进行挖掘和分析,就可以提前发现潜在客户及客户的潜在需求。比如,浏览淘宝商品时,点击后查看过的商品的足迹会被保留下来,不仅如此,之前浏览过的商品的同类商品会自动分布在主页面上,即淘宝平台已经帮你打包好所需要的那一类商品,你不再需要重新搜索就可以轻易找到,足以证明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网络信息的收集整合极其普遍,更不必说P2P网络借贷平台,如果网络信息被恶意重整利用,将会形成巨大的非法利益链条[5]。

正如人们习惯用日记记录自己的生活一样,现在的社交网络记录、位置记录、购物记录等信息都被相关企业采取技术手段记录在他们的“日记本”里,但其实用户也许并不想这些记录都保留下来;甚至不经客户同意,他们将黏连在网络上零星的交易地点、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信息融合在一起,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重新整合生成职业背景、性格爱好、投资实力等数据,甚至可以说,金融平台比客户更要了解自己。

三、解决途径

(一)内部治理

金融平台需要以醒目的表达方式询问用户是否可以在前期和后期都可以被获取信息,如不被允许获取,亦不得限制用户继续注册。此时,P2P平台可以将各类信息列举成可选择的项,用户在阅读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时,可自行选择允许被获取的信息,这样既赋予了用户选择自己信息被获取的权利,平台也可以更良好地维持运行;另外,还要坚持必要性原则,即披露必须要披露的信息,隐匿可以不必披露的信息,将信息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且从信息提供的源头就进行保护。

(二)外部监管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面向第四次工业革命即21世纪发起的全新技术革命,积极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并加强互立法工作。在立法上,金融监管部门需要有更加广泛且深入的全程监管权,设立金融平台网络信息相关合同事先、事中审查机制,事先审查尤为重要[6]。与此同时,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全国性行业协会对P2P平台进行评级。

(三)行业自治

我国目前已成立了大大小小的行业自律组织,这些行业组织要自觉全面掌握并准确运用现行金融法律法规,在本行业积极宣传普及相关法律规范,监督本行业金融网络组织依法经营;对于记录并留存在网贷平台中的双方网络信息、平台本身处理的信息以及其他与金融业务挂钩的信息,行业自律组织应按照至少每三个月一次的频次,采取奖惩分明的方式开展全面评估。

四、结语

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有必要去了解并掌握多方主体的真实信息,还包括甄别和审查客户的信用级别和资产状况,以此来保证交易安全。但是,在虚拟世界,网络信息所带来的潜在风险无处不在。金融法治建设一定要符合我国国情,以领域法的视角看,作为新兴金融产物的P2P网贷平台对网络信息的发展与安全问题更应在金融法领域有广泛和具体的规制,这就需要我们更深入、更细致地进行研究,因此P2P平台中网络信息的发展和安全问题必须提上日程;同时,互联网本身所滋养和吸引过来的新生力量,又大力地助推金融领域的创新探索,对金融法治的推进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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