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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罗生门》窥探司法证明的难题

2019-12-25姚瑞花

戏剧之家 2019年34期
关键词:罗生门证据

姚瑞花

【摘 要】基于对电影作品《罗生门》的理性思考,立足于司法证明实践中所存在的难题,有必要提出解决之路径。司法证明过程中的“重言词,轻实物”、忽视证据之间的矛盾、惯用经验推测取代证明是被诟病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转变“重言词证据”的观念,正视言词与实物证据的共同作用,重视证据之间的矛盾,慎用经验推测,如此,对司法证明中的证据审查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罗生门;司法证明;证据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9)34-0230-02

司法证明是一种动态的认识活动,从人类社会的产生到现代社会的发展,只要有纠纷就会产生相应的消弭或是解决纠纷的办法,而电影《罗生门》则反映了日本早期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同时也为我们呈现了在寻求刑事案件真相的过程中所面对的司法证明的难题。

一、《罗生门》与司法证明

电影《罗生门》虽然意在揭露人性的自私與冷漠,但从司法证明的角度出发,可看出不论在哪个社会阶段,都会面对判断被告人供述真伪的这一难题。《罗生门》是根据日本作家芥川龙之介的小说改编,并由著名导演黑泽明执导的一部与法律制度相关的经典作品,其主要讲述了僧侣、路人和樵夫相遇在罗生门,樵夫向他们讲述了一起凶杀案:一对武士夫妇在荒山中赶路,武士被杀,案中强盗、武士的妻子、武士金泽作为案件的“目击”者,都从各自的利益出发,隐瞒案情真相,使案件扑朔迷离。

在影片中,涉案的三人以及目击者樵夫向调查武士死亡的纠察使陈述了案件发生的过程,四人对于案件基本事实的陈述,虽然有矛盾之处,但一些基本的细节一致,例如武士被强盗捆在树上。关于案件基本事实的陈述主要有四种说法:第一是强盗的陈述,他诱骗武士的妻子跟他走进森林深处,经过与武士的搏斗后制服了武士并企图占有他的妻子,期间武士的妻子突然爱上了强盗并主动献身,之后妻子要强盗杀死武士,强盗放了被捆着的武士并与他决斗杀死了武士。第二是武士妻子的陈述,她说强盗强奸了她,之后她请求丈夫的原谅并自刎以证清白,但武士并不打算原谅她,武士妻子准备自杀时突然晕倒,至于武士如何被杀,妻子并不知情。第三是武士的陈述(通过女巫),强盗在制服了武士后强奸了他的妻子转而赢得了她的欢心,并劝她离开武士一起逃跑,武士妻子答应了强盗但要求其杀死武士,强盗不忍心杀武士并放他走了,武士拔起短刀自杀。第四是樵夫的陈述,武士的妻子被强奸后,强盗请求其嫁给自己,而武士妻子表示两人必须为自己决斗,武士拒绝决斗,但是在妻子的辱骂下两人被激开始决斗,最终武士被杀死。

如前文所述,涉案三人的陈述都是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尽力将其从案件中撇清,只有案外人樵夫的陈述较为客观。但是在司法证明的过程中,如何判断四人证言的真伪涉及到案件的裁判。所谓司法证明是一种认识活动,与一般社会生活中认识活动不同的是,它是纠纷解决机制的认识基础,只有通过司法证明才能查明武士被杀的真相,解决纠纷,但这一过程必须要通过收集证据去判断审查,而如何审查证据的真伪是司法证明的难题。

二、司法证明中的难题剖析

司法证明是法院进行审理裁判的基础,通过涉案三人的陈述我们很难查明案件的真相,若无其他证据也难以裁判由谁承担责任。《罗生门》所呈现的虽然不能代表现代司法证明的方式,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仅有言词证据给案件审判带来的阻力,如下所述,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审查判断面临三个方面的难题:

其一,重视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尽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从未间断,但想要改变以侦查为中心的思想观念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通常重视口供的收集,进而通过口供去获得其他证据,这也是重口供的原因之一。而最终审判阶段用于定罪处罚的证据几乎全部来自侦查阶段,重视言词证据往往会导致实物证据变成“毒树之果”,一方面加大了证据审查的难度,另一方面只要侦查阶段的证据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程序倒流或是浪费司法成本。

其二,回避证据之间的矛盾。在司法证明的过程中,司法人员通常重视证据之间重合的部分,惯用印证的思维方式。正如有学者提到,我国刑事诉讼采取的印证证明模式要求客观真实是最高的证明标准,但实际上却掩盖了证据之间的实际矛盾。若是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就会确认印证的结果即案件真相。在《罗生门》中,从三个涉案人员的供述看,可以得到印证的是,武士是被强盗制服捆在树上,但武士是否一定是被强盗所杀,通过这一印证并不能查明。证据之间得到印证的“胜利”会被忽略或是回避证据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往往是发现案件真相的关键。

其三,惯用经验和推测取代证明。司法证明是运用证据所进行的符合逻辑的证明过程,每一步的证明和推导过程都必须有证据证明,而不能根据惯用的生活经验和推测取代。《罗生门》中我们不能仅通过武士妻子的话就推测其未参与怂恿杀人的犯罪,事实上妻子可能心怀怨恨想让武士和强盗决斗两败俱伤。生活经验的推测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南京彭宇案中法官的经验“送老人到医院的就是撞人的肇事者”在社会上引起争议,还有呼格吉勒图案、杜培武案等错案都是因局限于当时的办案条件,以及司法人员的惯常经验导致冤案的发生。

三、司法证明的出路思考

司法证明并非普通的认识活动,其证明的过程和结果必须经得起推敲和验证。追求实体真实是我国司法活动孜孜不倦的目标,但案件真相于审判而言,已经是一个过去的事实,科技即使再发达也难以完全还原过去所发生的一切。因此,司法证明要通过证据去还原事实是不可能的,只能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司法证明的结果,去判断涉案人员在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及所承担的责任,故而,通过思考司法证明难题,提出解决的路径才能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首先,转变“重言词,轻实物”的观念。观念的转变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虽然面临的阻力很多,但必须要解决。不可否认的是,言词证据确实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但言词证据的易变性和主观性所带来的不确定性能够影响对案件的判断,而实物证据的客观性和稳定性通常能够弥补这一点,因此,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并重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如果《罗生门》中的案件发生在现代,那么仅依据三人的供述并不能定罪量刑,还应通过对案发现场物理和生理物证的提取去验证三人的供述,只有通过实物证据去验证言词证据,强化其证明力才能得出可靠的结论。

其次,不能忽视在司法证明过程中证据之间的矛盾。证据之间的矛盾并不会自动呈现,而是需要司法人员的审查,只有通过交叉或是对比审查才能发现其中的矛盾之处。不论是同类型的证据还是不同类型之间的证据都需要仔细比对,发现矛盾是解决证明难题的一道门槛,是否能够迈进去,还需要将发现的矛盾之处查明,而不是在发现疑点之后置之不理。定罪量刑的每一步都需要证据支持,尤其在涉及定罪的证据查明上必须重视矛盾之处。在《罗生门》中,若仅通过涉案三人的供述以及目击证人樵夫的证言定罪,那么就需要对比几人供述中有出入的地方,进而通过这些疑点查明案件事实。

最后,慎用经验推测,多用证据证明。不可否认的是,“经验之谈”确实有其优越之处,但司法证明的严肃性和逻辑性要求我们对事实的认定不能仅凭经验而论。从侦查取证到法庭审判,证据从无到有再到确认,这是一个层层递进的过程,经验可能在某一环节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若想查明案件事实,最终依靠的还是实际证据,这也是意见证据和品格证据在实际运用中受到限制的原因。“刑事证明过程是根据证据信息进行实施判断决策的过程,事实裁判者作为证据信息的认知主体因为其职业的特殊,有其职业群体共有的认知习惯”,因此必须要尽力避免职业习惯所带来的惯性思维,要在法律规则内论证,而非职业经验或是习惯。在很多案件的审查中,面对证据的缺失或是漏洞时,一些侦查人员只是作出简单的猜测,并未就疑点展开进一步的侦查,但要使证据形成完整的链条必须要查明关键的疑点,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过程中的证明符合逻辑。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司法证明方法与推定规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32.

[2]张溪瑨.刑事印证证明模式之反思与重塑[J].人民检察,2018,(3):77.

[3]胡铭,邱士辉.司法证明中的印证规则与事实认知[J].浙江学刊,2018,(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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