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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实务中宣布债权提前到期的法律分析

2019-12-24李玉峰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33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债权

李玉峰

摘 要: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宣布债权提前到期已经成为各大金融机构行使债权的重要举措。从金融实践出发,提出具体建议,以期对司法实务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金融实务;债权;提前到期;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3-0196-01

随着各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化,不良资产市场中的供给端呈现增长趋势。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0 15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83%,相较2017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增加3 095亿元,增长率为18%,不良贷款率增幅0.09%。这些数据充分说明,金融不良市场中的违约事件在不断发生,市场主体违约行为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为了防控风险,金融机构在其贷款合同中通常会设置宣布债权提前到期的相关条款,债务人一旦触发合同约定的条件,金融机构就会行使此项权利。此种约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利,但是该项权利的行使也需注意。

一、约定必须清楚且合法

目前,没有关于贷款人可以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52条仅规定,当借款人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但是并未规定在其他情形下,贷款人也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该如何操作?在民商事领域,法律给了交易主体适当的自由选择权,也就是“意思自治原则”,该原则在合同领域尤为重要,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但是如果交易主体,尤其合同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契约,将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予以明确和固化,此时法律的选择是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当然这种约定不能违反《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强制无效的明确规定,即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提前到期的意思表示要明确

虽然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贷款人享有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权利,但并不是说法律毫无干涉,任何权利的行使手段和方式必须恰当、合法。这就要求贷款人在宣布提前到期时,要明确表达此种意思表示,而且对方要知悉。之所以要明确且告知对方,目的是让债务人知道,一是贷款人要行使此项权利了,二是告知债务人要赶紧履行义务了。至于通知的方式,法律未给以明确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既可以采取发送通知的方式,也可以起诉时在诉状中明确(诉状会送达债务人,起到了通知的效果)。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在起诉前先向债务人发送宣布债权提前到期的通知,在起诉时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院。

三、提前到期的权利性质

既然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通过契约的形式进行约定,一旦出现协议约定情形,贷款人就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这其实是赋予了贷款人一项权利,既然是权利,必然有义务相对应。这项权利产生的现实效果是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加速了未到期债权的提前到期,随之而来的便是贷款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权,这项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债务本金(含未到期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债权。这个效果背后其实隐藏着一项“惩罚”功能,这也是为什么在借款合同中通常会把宣布提前到期的条款约定在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中。

四、提前到期的实质

对于一项债权而言,通常会包含这样几项基本的要素:权利义务主体、债权数额、履行期限,只要具备这三大要素,一个债在法律上就形成了。至于违约责任、权利救济等内容是否存在,不影响债权的形成。那么问题是,宣布债权提前到期该如何认定呢?毫无疑问,所谓提前到期肯定是改变了债权中的一项基本要素,即履行期限,此时可以认为形成了一项新的债权。而且这项新的债权是在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提前预设好的,只要符合协议约定的条件,这项权利就可以行使。

五、提前到期中到期日的认定

宣布债权提前到期,那自然要明确哪一天才是到期日。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以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为贷款到期日,此种情况主要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以起诉日为贷款到期日,此种情况主要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以宣布提前到期通知的落款日为到期日,此种情况主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19号民事判决书。为了更加妥帖,建议在发送通知时,在通知中就明确到期日的具体日期,防止出现扯皮现象。

六、宣布提前到期与解除协议

在金融实践中,宣布债权提前到期与解除协议通常都会被设置为贷款人的权利,一般会将此约定放置违约责任条款。虽然都是在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时贷款人可以行使的权利,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解除协议的效果是自贷款人宣布解除协议的通知到达借款人之日协议解除,自解除之日开始,当事人之间签署的系列协议消灭。但是,宣布提前到期则不然,到期后当事人之间签署的系列协议仍旧处于有效的状态,借贷双方依然可以根据签署的协议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

七、到期后债权的计算

宣布债权提前到期后,至于债权如何计算,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出入。但可以明确的是,对于宣布到期前已经逾期的债权,可以按照协议约定主张罚息和违约金;对于宣布到期的债权,可以自宣布到期日至实际还款日计算利息(甚至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

那么对于宣布到期的债权是否可以计算违约金?这个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协议中有非常明确的约定,对于宣布提前到期的债权应当计算违约金的,这种情况下当然可以,否则不应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既然宣布提前到期了,自到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依然可以按照原协议约定计算违约金。

對于违约金是否应当计算的问题,可以从这样的角度来理解。公平正义原则是法律规则制定之初孜孜以求的目的和所要实现的愿景,也正因为这个原则的指引,在借贷法律关系中,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经过长时间的司法经验积累,在认定借款人除借款原始本金之外所要应当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时采用的是综合认定标准,也就是在计算借款人所要承担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责任时进行综合考量,将限额控制在年化24%以内。这样的制度安排,所传递出的信息是,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对于宣布到期的债权不应再计算违约金,而且这也是法院越来越更加倾向性的做法。当然,在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仅从保护贷款人的角度而言,可以在发送宣布债权提前到期的通知中增加“自到期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款项”的内容,给予债务人一定的还款宽限期,在还款宽限期内未还款的,再计算违约金。同时,如果经过综合测算在未超过年化24%的情况下也可以尝试性向法院提出主张的诉请,把能否主张的权利交于法院进行司法裁量也未尝不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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